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离不开真金白银的投入。要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加快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三农”投入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解决好钱从哪里来、怎么用、怎么管的问题。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重中之重”“优先发展”的要求,夯实财政支持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和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将更多土地增值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重要指示,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主任 吴奇修
乡村价值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其产出的产品不仅包括商品,还包括一些公共物品。这其中,生活居住、农产品生产属于商品性功能,而国土资源保护、水资源养护、自然环境保护、自然景观形成、传统文化继承等属于非商品性功能。乡村价值的这种外部性,较难从市场交换中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乡村价值的属性明显不同于传统产品生产意义上的生产性农业,由于多功能的乡村价值的受益者首先是整个社会,其次才是农业农村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乡村价值的非商品性功能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乡村价值本身具有准公共产品特征。明确了这一点,推进乡村振兴理应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支持。
——上海市委农办研究室主任 方志权
乡村自治是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的重要动力,在体现村民意志、保障村民权益、激发乡村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要努力形成符合国情和本地实际、体现时代特征、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自治,实现村事村议、村事村办、村事村管,充分激发群众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农村各类社会主体的治理作用。同时,还要注重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乡村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引导群众养成在法治框架内主张权利、解决纠纷的习惯。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全面深入的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夯实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鲍绍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