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人额法官作用发挥的现状分析

2018-01-17 00:58杨宇帆
锋绘 2018年4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杨宇帆

摘要: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已经拉开帷幕,额制改革是本次司法改革的核心。在此背景下,员额制改革,直接会分流转岗大量的未入额法官,如何发挥好未入额法官的作用,缓解员额制改革过渡期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关键词:未入额;司法改革;额制改革

1 员额制改革立法支撑不足

1.1 改革缺少合法性

员额制改革立法支撑不足,缺乏合法性。员额制改革的主要依据来源于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在纲要的主要内容里,明确规定了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实行员额编制限额内的管理。接着经中央批准在7个省(市)开始员额制试点改革,试点的方案没有统一的实施办法。各试点法院自行开展改革,改革犹如走一步,看一步,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中进行,總体表现出“法律未动,改革先行”的雷厉风行之态。纵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条文中,均未有“法官员额制”的阐述,对于员额制法官的选任、免除、员额的限额比例等问题均没有明文规定,这使得员额制的制度无法律依据支撑,中央顶层改革的相关方案文件也没有进入到相关立法层面,仅仅是政策规定。未经立法程序,未经修改法律就“暗地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内容,这造成部分司法人员对该制度产生不少质疑,特别是没有进入到员额的未人额法官,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同时在员额制的改革推行中,因为员额编制的限制,必然导致原来具有法官身份的人没有进入到员额编制内,成为未人额法官。

1.2 改革缺少合理性

在员额制改革在缺少合法性的基础上,同时也缺少合理性。缺少合理性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未进行任何修改的情况下,就剥夺了未入额法官的审判职权,使得未入额法官比员额法官站在一个更加尴尬的处境上。虽然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讲话中强调:“对具有法官身份而不能人员额的,过渡期内身份不变、原有待遇不变。”员额制试点法院的改革文件中,也都明确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但5年的过渡期之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和尚未进人员额的这一部分未人额法官,其身份、待遇怎么办,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就使得改革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对于未人额法官来说,5年的过渡期之后,法官身份的去留不确定,使得未人额法官的法官身份处于不稳定状态。加大了改革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改革的阻力,对于未人额法官来说,不合理的直接剥夺审判职权和设定5年保留法官身份的过渡期政策,都极大的挫伤了未人额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2 未入额法官的内部群体人员不区分

2.1 缺乏科学合理的人员分配方式

未人额法官内部群体不区分,缺乏科学合理的人员分配方式。因晋升员额法官的渠道是从法官助理中遴选产生,所以未人额法官在转岗分流的选择中,大多会选择到法官助理的岗位。但在具体的审判组织角色的分配和案件辅助处理上,并没有区分未入额法官群体的内部状况,缺乏科学合理的人员分配方式。在未人额法官内部群体中,大致有行政级别的院领导未人额法官,拥有多年办案经验的资深未人额法官和短时间内才被任命的年轻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的未人额法官,这些未人额法官都具有不同的成长经历。简单不做区分的把未人额法官直接分流到法官助理岗位上,协助员额法官办案,缺乏一定合理性。缺乏合理性的根源在于制度的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到未人额法官内部群体的差异性,对未人额法官的多元化群体认识不足,对改革状况预估不够充分,政策准备不足。未人额法官在分流时,尚未进行差异化区分安排,对于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未入额法官和办案经验不足的未人额法官没有进行区分对待。使得未人额法官在转岗分流成为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后,并没有发挥出转岗分流前,自身所具有的工作经验和价值。

2.2 缺乏差异化的政策措施

在员额制改革实施之前,因政策准备不足,缺乏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对未人额法官角色的承担、多元群体及未来发展预计不够充分。未人额法官内部群体不区分,没有体现差异化安排,对于具有一线丰富办案经验的未入额法官与无办案经验的未人额法官之间没有区分对待。进入到员额的未人额法官,直接被转岗到司法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的分流渠道,没有充分考虑未人额法官内部人员的特征。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设计没有充分考虑未入额法官群体内部成分的差异性,只是单一的以是否进入法官员额为标准,区分人额法官独立办案和未人额法官协助办案,二者的协作机制无据可依。在未人额法官的内部群体中,大致具有行政级别的院领导未人额法官、长期在审判一线的资深未人额法官、办案年限不足的年轻未入额法官、长期在司法行政工作上的未人额法官等不同类型。在改革的政策措施中,欠缺对不同类型的未人额法官的办案年限与职位工作的区别,没有考虑到未人额法官之前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未划分未入额法官内部不同类型的人员结构,对不同类型的未人额法官群体没有进行区别的管理分流导向。同时,没有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区分未人额法官的类型,没有体现过渡期办案规律和司法实际相契合,对于特殊的过渡期的未人额法官内部群体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

参考文献

[1]陈陟云,孙文波.法官员额问题研究[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153.

[2]王宗光,邱波.实证反思与模式重构:未入额法官在员额制下的进路——以上海市E中院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为样本[J].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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