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峰
(710089 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 陕西 西安)
对道德律的定义在学术界较为认可的是,所谓的道德法律化,顾名思义,就是使道德成为法律,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在现实中无法律规范的许多问题依靠道德的力量来解决,当前我国社会有道德律存在的必要性,应就某一领域的规范从伦理层面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因为法律和道德作为调节社会秩序的两种手段来维持社会的和谐和秩序,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尽管一些社会问题似乎是一个道德问题,但在人的道德素质不够高,当一个方法不足以约束人们遵守一般的社会活动的要求,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约束社会道德失范的方式来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有机体。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应用来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例如,我们的孩子赡养父母,家庭暴力等方面,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不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有时甚至异化为道德的“泛化”甚至非法侵犯个人权利。在公务员管理领域,单纯的道德教育很难遏制公务员腐败,也不足以使公务员按照公务员的工作宗旨为人民服务。为了有效遏制公务员腐败,规范其行政行为,必须建立严格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和公务员职业规范。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准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们有着各自鲜明的特点,不能混淆。对于道德问题法律化解决必须慎之又慎。例如,几年前引发热烈讨论的“常回家看看立法”问题。对于这样的规范虽然有人认为存在操作上的难题,但是这一规定被认为是良好的倡导性规范,体现了法律对于孝顺老人道德理念的主张和维护,孝顺老人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每一个子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但是,在公交车上必须让座的要求,这就超出了法律应当规范的内容,因为让座只是人们的道德上可以获得正面评价的行为,不让座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仅仅是在道德评价上不够良好,如果以法律形式强制规定必须让座就超出了必要界限,造成对于道德评价的过度规范。
仍以让座为例,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每一名乘客上车之后就与公交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乘客之间应当平等享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客运服务。如果乘客主动让座,是个别乘客出于好心善意的赠与行为,并没有法理上的强制性义务。但是如果立法要求乘客必须让座,那么就是将一种乘客自主自愿的道德行为强行规定为法律规范,剥夺了有座乘客乘车就座的权利,如要求公交公司直接将不让座乘客赶下车,则违背了客运合同关系。
将道德规范进行法律化实践,需要大多数人对道德规范的认同,还需要道德规范更加明确和具体。应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宣传教育,通过制度化、体系化的方式促进道德建设更加规范化,使大多数人能够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正确的社会道德,这样才有道德法律化的基础。
法的制定要依据严格的程序,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必须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制定的提出、审议、征求意见和表决等程序,并且不能任意将所有的道德都转化为法律,只有那些得到广泛认同,并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能够自觉履行的一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例如“拾金不昧”、“诚实守信”等道德内容。而对于那些具有较高层次的道德内容则不能轻易转化,这些道德内容对于人的要求较高,主要立足于内心认可,体现人们的美好向往,例如“舍己为人”、“公而忘私”等道德就不适宜转化为法律。
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前提应当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被损害,要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保障基本人权,把道德法律的义务性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相结合,使得法律制定更加科学。
学者无外乎三种观点,即: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抑或二者相互结合。笔者认为,适度的道德法律化,让道德融入到有关法律和制度中,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内容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让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利于营造全社会讲法治、守法治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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