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岩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监督管理所
新《食品安全法》在保健食品的监管方面制定了重要的调整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来看,该规定仍然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所以本文章主要目的是对新《食品安全法》下保健食品的监管提出几点建议,从而确保保健食品行业的有效监管,治理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存在的乱象,从而促进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不再仅仅追求吃饱,转变为一种追求健康、有品质的生活,从而保健食品行业应运而生。目前有相关的研究调查表明,经过审批的14 800种保健食品当中,有国产保健食品14 200种,进口保健食品大约有600种;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也有将近2 500家,年产值已经超过3 000亿元。并且随着我国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保健行业也在迅猛发展。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做出了重要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保健食品的监督和管理,然而如何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条例进行合理恰当的实施,还需要很长的路去探索,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新《食品安全法》下保健食品的监管提出几点建议,旨在为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出一份力。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的管理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例如: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和其功能目录都需要由我国的专业部门进行调整和制定,并且需要对原料目录中使用的原料名称、用量以及相应的功效进行明确说明,但是,保健食品中具体哪些原料需要写入原料目录,并且应该将哪些品种写入原料目录,应该由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近些年来保健食品行业的假冒伪劣现象屡屡出现,并且很多假冒伪劣产品伴随着很多假冒伪劣广告和虚假宣传,使得保健食品行业面临着一个大难题。新《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需要对保健食品行业中的食品进行严格的管理,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保健食品的生产质量、广告宣传和社会营销,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虚假宣传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制度进行了调整,将传统的注册制度改成注册制和备案制相互统一的监督管理模式,并且还明确规定了注册制和备案制所对应的保健食品的类型,但是保健食品复方的注册以及备案的方法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但是以上的两种问题也是保健食品行业监督管理中重要的管理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自身制定的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但是保健食品区别于普通食品的核心就在于保健食品的功效性,保健食品的功效性又与其主要成分的含量有关系。一般企业标准的制定主要是针对其保健食品的工艺控制和功效成分的含量等等,而目前我国的保健食品行业的标准更多的是关注保健食品的安全因素和营养成分,所以在标准制定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来说,应该对其名称、用量以及功效进行明确,应该公布原料目标中原料的功能、成分功效、名称、生产工艺以及检验方法等。也就是说,只有原料的来源和品质与用量相互匹配,并且按照合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出来的保健食品,才能确保其功效的正常发挥。以上这些技术标准的制定是保证保健食品品质的核心,应该通过法规的形式进行落实和进一步完善,从而保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相吻合。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宣传现象的出现,保健食品在进行注册和备案时应该对上交的系列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对与之相关的宣传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从而确保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并且对于通过网络、电话或者会议等方式推销的保健食品,应该对其的销售进行严格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只有将其纳入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范围之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健食品行业面临的虚假宣传问题。
本文主张通过分类的方法对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进行管理,对于原料目录之内的单方食品来说,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进行备案。对于复合原料来说,可在用量用法、功能、有效成分以及安全性方面进行说明。但是两种形式的保健食品都需要进行注册。
对于保健食品来说,不管是注册制还是备案制,都应该有其特定的技术生产工艺和企业标准,重点是针对其有效成分和工艺控制两个方面,并且国家的监管执法非常关键,所以笔者建议在其他的法规中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和明确。
新《食品安全法》在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方式上提出了很多重要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然而,这些修改之后我国的保健食品行业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应该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使我国的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