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廷,孙啸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江苏 苏州 215163)
农药制造属于专利密集型产业,产业的发展严重依赖专利的获取和运用[1]。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农药企业(创新主体)对专利制度的了解也在逐渐加深,但是却远远没有达到熟练掌握、灵活运用专利制度,有效保护研发成果的要求。农药创新从研究开发到上市推广不仅需要高昂的研发经费做支撑,还需要缜密的专利申请布局策略做保障。从农药原药及其制备工艺、中间体及其制备工艺、复配组合物、使用方法、到制剂及其制备工艺均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2-3]。一般来说,从农药原药专利申请开始,申请人会根据设定的技术研发路线,逐步将研发结果申请专利,而上述各种专利保护的客体,便是技术研发路线各个节点上的研发成果。由于农药的技术研发路线相对成熟,竞争对手很容易在已有的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直接开展后续的技术研发并抢占专利申请。此时,对专利制度掌握和运用能力的差异,就表现在农药企业是否会给竞争对手留下利用布局策略抢占专利申请的机会。
案例1:沈阳化工研究院于1999年7月14日提交了申请号为CN99113093.6,发明名称为“用作杀菌剂的杂环取代的异噁唑啉类化合物”,于2002年9月25日获得授权。后来该研究院于2004年在《农药》杂志刊载了该专利中的优选化合物SYP-Z048,中文名为啶菌噁唑,并对其进行介绍。巴斯夫公司随后于2004年12月23日提交了包含啶菌噁唑的杀真菌组合物的专利申请,该专利包括了啶菌噁唑和几乎所有已知的杀菌剂组分复配,后于2005年12月21日以该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重新提交了正式申请,申请号为CN200580044738.7,发明名称为“杀真菌混合物”,并于2010年6月16日授权,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防治植物病原性真菌的杀真菌混合物,该混合物包含如下两种活性组分:啶菌噁唑和嗜球果伞素类的重量比为20:1-1:20。由于沈阳化工研究院没有及时的开展啶菌噁唑的复配组合物的研发和专利申请,也没有对啶菌噁唑采取保密的措施,致使巴斯夫公司成功抢占沈阳化工研究院的啶菌噁唑复配组合物专利。
案例2:氟虫吡喹是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研发的产品,原药专利于2000年11月2日提交申请,申请号为CN00136858.3,发明名称为“取代的氨基喹唑啉酮(硫酮)衍生物或其盐,其中间体和害虫控制剂及其使用方法”。由于日本农药株式会社在专利CN00136858.3中仅在表格中记载了氟虫吡喹的结构式,并没有记载氟虫吡喹的结构式化合物任何抗虫害的生物学数据,所以先正达公司在了解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产品pyrifluquinazone(即氟虫吡喹)对应的化学结构式后,立即申请了氟虫吡喹控制昆虫的方法相关专利,并在该专利中记载了详尽的生物学数据,该专利最终获得了授权,成功抢占了氟虫吡喹的方法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08年6月20日提交了申请号CN200880022218.X,发明名称为“控制昆虫的方法”,授权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控制昆虫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活性成分1-乙酰基-1,2,3,4-四氢-3-[(3-吡啶基甲基)氨基]-6-[1,2,2,2-四氟-1-(三氟甲基)乙基]喹唑啉-2-酮以游离态或农业化学上可接受的盐形式应用到鞘翅目昆虫上。
案例3:先正达公司于2005年9月9日提交了申请号为WO2005US32080,发明名称为作为“杀真菌剂的取代异噁唑”,于2006年3月23日公开;巴斯夫公司先于2007年6月6日提交优先权文件,后在2008年6月5日提交正式申请,申请号为CN200880019173.0,发明名称为“涉及杀真菌混合物”,正式申请文件中包括了取代异噁唑化合物和几乎所有已知的杀菌剂组分复配。虽然该申请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放弃了答复审查意见,视为撤回,但是因为该专利的公开,致使这些复配组合物全部成为公有技术,也直接影响了先正达公司后续的专利布局。
上述3个案例,抢占专利申请的均是跨国公司,但是我国农药企业对于抢占复配组合物专利申请也深谙此道。
案例4: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和沈阳化工研究院研发的四氯虫酰胺的原药专利,申请号CN200810116198.4,申请日2008年7月7日,发明名称为“1-取代吡啶基-吡唑酰胺类化合物及其应用”,于2011年4月13日授权;而陕西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申请了大量的四氯虫酰胺复配组合物专利,率先抢占了四氯虫酰胺的复配组合物专利,对原药专利申请人的专利布局构成了直接影响。
对于抢占专利申请,从获知他人的研发成果,到自己开展创新研究,取得研发成果,至申请专利,所消耗的时间长短对于是否能够成功抢占专利申请至关重要。而且农药属于实验性应用学科,农药的药效对实验及其实验数据的依赖度非常高,因此,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实验数据是证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的主要证据。但是,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实验数据的客观性按照是否来源于实验,可分为来源于实验的真实值,和来源于现有技术推测的经验值。有时为了缩短自行研发所消耗的时间,发明人会以部分或全部经验值代替真实值记载在说明书中。当真实值与经验值相差无几时,实验数据不会影响专利的稳定性;而当真实值与经验值差距存在显著性差异时,专利的稳定性会受实验数据的影响。
案例5:某农药企业与大学合作研发了某新农药化合物,并申请了专利;而后,当该企业正在对该化合物与已知农药的联合使用进行研究时,却发现竞争企业将该化合物与有可能联合使用的所有已知农药就联合使用的情形申请了大量专利,但是所依据的实验数据明显不真实、互相矛盾,于是该企业以实验数据不真实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竞争企业扬言,鉴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逐一证实这些“联合用药”专利中实验证据有问题的难度较大,要求该企业许可他们使用在先的农药化合物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李越指出[4-5],对于提交实验数据不真实的实验证据,在提交时应尽可能使其形式完备,至少要求实验证据涉及的信息,从试验操作方法到试验结果都应当清楚和详尽,以确保公众可以根据所提供的这些信息验证实验结果的客观真实性。此外,应至少给出完成实验的自然人和机构的名字,以便在后续程序中可供进一步核实实验情况。
农药企业如何应对竞争对手利用专利布局策略抢占专利申请?首先,做好防御保密措施是关键。根据已有众多新化合物研究开发的经验,在农药原药化合物申请专利至产品上市之间的7~8年时间,是进行专利防御布局的绝佳时间,在开始专利防御布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可利用通式化合物的形式把待商业化的化合物隐藏起来,不给竞争对手从专利申请文件中识别出待商业化的化合物的信息。然后应集中研发力量,在产品上市前,尽可能完成技术研发路线,将研发成果及时提交专利申请,不给竞争对手任何抢占专利的空间和时间,切勿将待商业化的化合物在期刊杂志上宣传。其次,发现抢占专利申请行为积极应对。时刻监控关注与通式化合物相关的专利申请情况,发现有相关专利申请,主动提交第三方审查意见,阻止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授权。第三,对竞争对手抢占并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实验数据存疑时,根据自身实验数据的追溯机制进行比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机构验证,利用第三方出具的实验证据,主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第四,利用专利制度和法律手段捍卫研发成果。对于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坚决利用法律与其斗争到底。农药企业只有有效的保护研发成果,不让竞争对手有机可乘,才能够真正享有创新带来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