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培清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1499)
种子是具有生命力的最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各项农业技术和农业生产资料发挥作用的载体,对确保农民增收和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呈现出种子市场全面开放、经营主体多元化、营销市场网络化、种子品牌多样化的新态势。农业主管部门也正在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多管齐下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探索建立和完善管理科学、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管理体制。其中,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重心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重要措施。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种子长效追溯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可有力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的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利益和品种权权益。现将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措施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为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农业部种子局组织开发了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管理系统,包括APP(手机终端)和PC(电脑终端)备案,明确备案工作以网上备案为主、网下备案为辅。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者可自行选择APP或PC备案方式进行网上备案,自主完成账号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操作,但应确保网上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备案相关操作指南和应用软件可在“中国种业信息网”(http://www.seed.gov.cn)下载。
要在完善种子管理体制过程中,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将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充实到种子管理机构。同时,不仅要在政策上进行支持,还要在财力上给予扶持,制定系统的目标和管理措施,以确保种子队伍稳定、责任明确、管理系统化,确保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此外,种子管理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秉持“爱农、塑农、强农、惠农”的精神,对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备案者,采取网下备案,安排专人审核备案所需的纸质材料,代为录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
种子管理机构、农委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服务指导工作,切实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组织力量开展《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操作规范培训,特别要加强网上备案流程培训,进一步提高种子企业、门店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使备案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了解、会用,工作起来得心应手、操作自如。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宣传普及工作。特别要加大对“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管理的力度,向辖区内的种子销售门店和种业公司发放告知书,确保种子生产经营者充分了解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要求,同时利用微信、网页等多种渠道公开精心制作的APP和PC备案的简易操作细则,并公开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便于咨询和交流。
根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执行,完善并制作申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事指南,强化行政许可管理,坚持申报材料审核和实地考查并重,防止“走过场”,杜绝打“人情牌”。要严格审查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验室及仪器设备,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做到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全过程的监管。建立许可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对在有效期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梳理,重点对企业设施设备、人员资质、生产状况、档案管理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持证条件检查存在问题,督促种子企业及时做好整改,并要求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信息报告制度;对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证照,以维护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建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体系,依据种子抽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群众投诉、公共评价等相关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及动态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扩大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范围,方便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的查询,并及时与农业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对接,规范做好网上申请、审核审批、结果公开、信息查询和报送等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申请,改善决策和服务环境。
种子管理部门和农委执法部门要联合监管、形成合力,采取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会同多部门力量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情况展开检查。将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门店、重点作物、重点品种作为监管的主要内容,注重执法检查工作重心下移,不留死角,让鱼目混珠的企业没有生存空间。
通过备案系统,可将备案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分为4种类型:一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二是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是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以书面委托经营代销其种子的;四是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以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其中,对占备案主要数量的第一种种子经营门店要特别注意,应让其明确权利、义务和代销种子的注意事项。
种子经销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种子管理部门和农委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的管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相关人员除了要熟悉和掌握种子有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要具备一定的种子业务知识、计算机操作知识、农业技术知识等,更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个体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保管条件。同时,经销人员要依法诚信经营,不经营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不经营假劣种子,不制假、不掺假、不售假;不经营散装种子,也不拆袋出售散装种子;不强迫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此外,要督促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个体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的合作伙伴,针对地区生态环境推广高产、稳产、适应性广、抗性强的优良品种。
种子管理部门和农委执法部门要设立党员先锋模范岗,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切实维护和实现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政治理论培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树立责任感和使命感,承担起农业安全用种的责任;加强种子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严格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强化责任制考核,增进内部凝聚力。
农业执法部门要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现状开展监督抽查,对唯利是图、销售未经审定的品种和未包装种子的经销商,进行依法查处,确保种子市场秩序。同时,种子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种子供应商经营的种子进行全面的抽样检测,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法、不合规种子的经销,有效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让放心种子进入千家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