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新政策问答(十)

2018-01-17 09:35董记萍,付鑫羽,本刊编辑
农药科学与管理 2018年10期
关键词:间隔期字号核准

1 标签上字号最大的内容应该是什么?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标签上最大的字号首先应该是“限制使用”字样(限制使用农药标签),其应当大于或等于农药有效成分名称;其次应该是“农药有效成分名称”;再次应该是“商标”,应小于等于农药有效成分名称。这三项内容字号可以相同成为标签上字号最大的内容。

2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哪些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哪些内容企业可以自主标注?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重新核准。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自主标注的内容在农药登记时不审查,企业也不需要备案。

3 安全间隔期和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有什么具体要求?

(1)安全间隔期和最多使用次数应当标注在使用技术要求中。《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2)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

(3)下列农药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卫生用农药;其他特殊情形。

4 委托加工产品标签上企业的相关信息如何标注?对已批准农药登记的产品,拟委托加工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标签或办理备案?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九、十条,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标注委托人的企业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企业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上述需要标注的受托人信息均属于自主标注的内容,真实性由企业负责,因此,拟委托加工产品的核准标签不需要重新备案。

5 联系方式是否要同时标注经营场所和厂址?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等。因此,对住所与生产厂址不同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将两项信息同时标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经营场所可以标注,但必须保证标注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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