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2018-01-16 12:31李荣锦翟星
会计之友 2018年23期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政府监管股权结构

李荣锦 翟星

【摘 要】 文章选取2011—2016年上市公司数据,以我国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检验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之间的相关性以及公司治理对两者关系的调节效应。研究表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普遍偏低,未严格遵守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规章制度,各重污染行业之间在披露质量上也存在差别。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数量与其质量分布呈一致趋势;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反向关系,即公司的公共压力越大,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低;公司治理特征对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相关性存在调节作用,其中,高管激励对两者关系存在显著正向调节效应,股权集中度对两者关系存在显著负向调节效应,而股权性质对两者不存在调节效应。

【关键词】 环境信息披露; 媒体关注; 政府监管; 股权结构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23-0076-08

一、引言

2010年,环保部發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规定火电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2013年12月,环保部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监督机制,从而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承担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另外,继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后,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强化,现代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致使新闻媒体对企业的关注度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纸质媒体、平面媒体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新兴媒体的高度关注,使得企业的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能够在更短时间内被更广泛的受众所接收,从而更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这对公司环境行为和环境信息披露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公共压力能否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产生影响将会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介入。公司治理作为企业主要内部特征之一,必定会在公共压力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机制中产生作用。目前国内外学者已对公司治理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但未有文献将公司治理作为调节变量,研究公司治理对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的调节效应。本文旨在依据公司治理理论,分别从高管激励和股权结构两个方面对其调节效应展开详细探讨。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

合法性理论认为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以实现合法性,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与支持,环境信息的披露可以使企业免于改变组织结构仍能维持其合法性。公共压力来源于政府、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压力与关注,Cho et al.[ 1 ]认为公共压力不仅产生于利益相关方的不满情绪,而且产生于利益相关方不带感情色彩的关注,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担忧和关注都会对企业产生公共压力。Walden[ 2 ]从压力论角度对公共压力进行分析,认为公共压力是由于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对企业行为不满而产生的,如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这种不满情绪会使企业处于一种重压状态,从而对企业产生影响。我国上交所强制要求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基于对现有文献的总结,本文以社会公众舆论压力为切入点,研究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基于合法性理论和公共压力理论,提出假设1。

H1:公司面临的公共压力越大,其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即当公司受到越高媒体关注时,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越大。

按照信息内容分类,信息包括货币性信息和非货币性信息两种类型。从会计学科角度来说,货币计量是会计基本假设之一,故会计信息一律采用货币性信息。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非货币性信息的地位在不断提高,成为企业披露信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评价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时,根据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属性对公司环境信息进行分类,故本文将环境行为分为定性信息披露和定量信息披露,进一步提出假设1a和假设1b:

H1a:媒体关注度越高,公司环境定性信息披露指数越大。

H1b:媒体关注度越高,公司环境定量信息披露指数越大。

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八大特征,本文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质量按照质量特征进行分解,结合我国会计准则和FASB对财务会计信息特征的分类,参照黄珺和周春娜[ 3 ]对环境信息内容的分类,分别从五个维度衡量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故提出假设1c—假设1g。

H1c:媒体关注度越高,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相关性程度越高。

H1d:媒体关注度越高,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可靠性程度越高。

H1e:媒体关注度越高,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可比性程度越高。

H1f:媒体关注度越高,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充分性程度越高。

H1g:媒体关注度越高,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明晰性程度越高。

(二)公司治理的调节作用

1.高管激励

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根源在于两者所代表的利益不一致,企业所有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其目标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而经营者是企业所有者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实现公司长足发展而聘用的职业经理人员,其目标是使自己在获取高额报酬的同时能较好地完成企业所有者在聘用合约中对自己的要求,更注重的是短期利益,而非以企业的长期利益为目标。由于两者目标不一致,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冲突随之产生,为更好地解决这种矛盾,于东智[ 4 ]认为高管激励便成为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之一。高管持股意味着管理层不仅与公司是合同聘用关系,而且是公司所有者之一,此时,管理层与股东利益产生重合,即更加注重公司的长远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在信息披露时,相对来说会更加全面且准确地进行描述,不会为了规避自身的管理责任而进行操纵。Warfield et al.[ 5 ]和黄学利[ 6 ]通过研究发现,高管持股比例的增高,会使公司信息质量得到提高,其更倾向于自愿披露高质量的信息。高管激励作为公司内部特征,可能会影响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调节作用。由此,提出假设2。

H2: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高管激励越多即高管持股比例越高,会对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产生正向调节效应。

2.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制公司各股份的性质、各性质股份所占比例以及这些股份之间的关系。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对公司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国有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国有企业往往会比非国有企业更加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及环境信息的披露。Luo et al.[ 7 ]认为当企业的第一大股东能对企业进行绝对控制的时候,控股股东可以更好地对企业实行监督,减少管理层对企业信息披露的操纵行为,从而提高企业信息披露水平。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其越有能力介入企业管理层行为,进而会督促管理层维护股东的利益。相应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作为企业管理层行为,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更高时,环境信息披露更能代表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基于此,提出假设3。

H3:在限定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股权性质和股权集中度会对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产生调节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根据环保部2010年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重污染行业主要包括火电等16类行业①。通过对16类重污染行业的重整与合并,最终归纳为八大重污染行业,分别是水电煤气能源业、医药生物产业、金属非金属业、石化塑胶塑料业、造纸印刷业、纺织服装业、饮料食品酿造业和石油煤炭采矿冶金。本文从八大行业上市公司中各选取出总资产规模前20名的企业,共160家公司作为样本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于2010年才发布,为更好地收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数据且保持数据的时效性,本文将样本期间限于2011—2016年,共480个样本数据。剔除样本期间上市的公司,剩477个样本数据。

从巨潮咨询网下载公司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环境报告等披露环境信息的载体文件,从CSMAR数据库下载公司财务数据和内部治理数据,从环保部网站获取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从百度搜索引擎新闻网站获取相应期间的媒体关注数据。

(二)变量设计

1.公共压力

基于公共压力的内涵,即公共压力一般来源于政府、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现有文献通常采用企业特征数据衡量公司的公共压力。陈小林等[ 8 ]用国有股比例、外资股比例、银行贷款比例和行业变量分别衡量企业的政府压力、股东压力、债券人压力和社会公共压力。王霞等[ 9 ]选择用国有股比例衡量政府部门股权的压力,用银行贷款比例衡量债权人对企业施加的压力,用是否为污染行业这一哑变量衡量政府监管压力,用行业披露水平衡量企业所在行业内压力。沈洪涛和冯杰[ 10 ]认为公共压力主要包括媒体舆论和政府监管两个方面,用媒体报道对企业环境评价的倾向性来衡量舆论压力,用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公布的污染源监管指数来衡量政府监督压力。

本文以媒体关注为切入点对企业承受的公共压力进行衡量。现有媒体关注变量的确定方法主要有简单二元判断法、报道文章数量法和搜索引擎计数法,基于各种方法的優缺点及现有条件的限制,本文采用搜索引擎计数法确定媒体关注变量,不区分新闻的倾向性,即通过百度新闻搜索引擎,获取每一个样本公司在规定年限内的新闻报道数量。由于新闻报道数相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来说大了将近几百倍,故统一将新闻报道数除以10 000予以相对化,获得相应的媒体关注(MA)数据。

2.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计量问题是研究环境信息披露的关键。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领域中,主要采用“内容分析法”对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进行分析和衡量。国外已有的环境信息披露评价方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GRI颁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对企业是否按指引规定披露进行打分;另一种是将环境信息分为六类,根据每类信息的描述程度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打分。在国内,王建明(2008)依据现有文献研究成果、结合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结果,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界定为22个项目,分别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分,对不同项目赋予相应权重,从而衡量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沈洪涛等[ 10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为六项,每一项从三个维度进行评分,用数据处理方法对样本公司的打分进行处理后相加,从而获得环境信息披露的量化信息。这些方法需要在研究中阅读大量的年报或者社会责任报告,工作量较大,从而使得样本量小,导致较高的抽样误差,同时,在打分的过程中较大程度上运用了主观判断力,导致主观性误差的产生。

为更好地衡量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本文利用内容分析法分别从质量和数量两个维度评价及分析上市公司年报等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根据环保部2008—2010年颁布的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环境报告内容的政策,参考王建明(2008)的方法,设计出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EDI)项目打分表(表1),共24个项目。在对质量评分时,具体打分规则如下:定量项目中有定量描述为3分,没有则为0;定性项目中详细描述为2分,粗略描述为1分,未涉及则为0分;第20—24项中,符合赋值为1分,不符合则为0分。采用国内学者普遍使用的方法,对每个项目的权重赋值为1,可分别得出样本公司定性信息分值和定量信息分值,从两个维度上衡量上市公司的质量,两个分值的和则为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公司定性信息分值区间是0—25分,定量信息分值为0—27分,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分值区间为0—52分。对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数量评分时,将报告中与环境披露内容相关的行数作为环境信息披露数量指标。

3.公司治理

本文从高管激励和股权结构两个角度探索公司治理对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相关性的调节效应。涉及的公司治理变量分别是高管持股(MO)、股权性质(SOE)和股权集中度(OC)。下面分别对其进行详细定义。

第一,对高管激励的衡量。根据对以往文献的整理,高管激励一般用高管薪酬、高管持股来计量,而获取这两个指标数据的关键在于区分高管的概念。一般来说高管是指公司高级管理员,即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总经理等经理级别的人物,现有文献关于高管概念的主要区分在于是否将独立董事纳入高管范畴,本文采用主流观点,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来确定高管范围,即将独立董事排除在高管范围之外,用高管持股(MO)来计量高管激励。

第二,对股权结构的衡量。股权结构是指公司不同性质股份所占比例以及各性質股份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我国,一般指国有股、机构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之间的结构关系。参考前人对股权结构的衡量方法,本文分别用股权性质(SOE)和股权集中度(OC)来衡量股权结构。其中,股权性质是衡量公司是否为国有的哑变量,股权集中度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计量。

4.控制变量

根据熊婷和程博[ 11 ]的观点,本文控制以下变量:公司规模(SIZE)、公司的负债股本比(DER)、净资产收益率(ROE)、成长净利润增长率(GR)。

(三)模型构建

为检验本文所提出的假设1,即检验公共压力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借鉴陈小林等[ 8 ]和王霞等[ 9 ]的研究方法,构建模型1:

为检验公司治理对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相关性的调节效应,本文构建模型2:

上述两个模型中各相关变量的内涵如表1所示。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2为全部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2可知,样本公司2011—2016年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EDI)的平均值为18.8574分,只达到满分52分的35%,说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普遍偏低;标准差较大,说明不同的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最小值为0分,说明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环境相关信息,没有遵循环保部相关规定;最大值为48分,说明存在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接近与满分的公司。定性环境信息披露指数(LII)的平均值比定量环境信息披露指数(TII)高了将近4分,说明企业主要通过定性描述披露环境信息,环境信息主要以非货币性形式呈现。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指数(COR)的平均值为15.7044分,接近EDI平均值的85%,说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主要由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指数组成。环境信息披露充分性指数(SUF)平均值为0.5954分,大约60%的公司会选择在年报之外的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如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或者可持续发展报告,剩下40%的公司仅在年报中披露环境信息。

(二)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

1.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及定性、定量环境信息披露指数

表3是分别以EDI、LII、TII作为被解释变量根据模型1进行回归得出的数据,回归(1)结果显示,媒体关注(MA)系数估计值为-0.392,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EDI)在1%水平上显著相关,与H1恰恰相反,究其原因,这与中国特殊的市场环境有关,媒体关注代表着社会对企业的关注程度,媒体关注度越高,企业的所作所为越容易引起社会的进一步关注,当企业受到更多关注时,国内企业在披露相关信息时越显得保守,披露行为越为谨慎,以防披露不当造成巨大影响。企业规模(SIZE)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在1%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印证了相关文献得出的企业规模越大其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这一观点。债务股本比(DER)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在1%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即说明企业债务率越高,其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低。净资产收益率(ROE)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EDI)在10%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即盈利能力越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成长能力(GR)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在10%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说明企业净利润增长率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呈负向关系。

由表3的回归(2)和回归(3)可知,媒体关注(MA)系数估计值分别为-0.125和-0.267,分别与定性环境信息披露指数(LII)和定量环境信息披露指数(TII)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与H1a和H1b相反,原因与回归(1)中的解释一致。定量环境信息披露指数(TII)的系数估计值比定性环境信息披露指数(LII)高出将近一倍,说明媒体关注度与企业定量信息披露更为相关,即媒体关注度对定性环境信息的影响程度小于对定量环境信息的影响程度。在回归(2)中,净资产收益率(ROE)丧失显著相关性,而成长能力(GR)的显著性由10%提高到了1%,这说明企业盈利能力与定性环境信息披露不存在相关性,但成长能力与企业定性环境信息披露存在显著负相关,即企业发展越快,越不倾向于披露定性环境信息。在回归(3)中,债务股本比(DER)丧失显著性,即表明企业负债程度与企业定量环境信息披露不存在显著相关性。

2.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质量特征指数

表4是分别以COR、REL、COM、SUF、CLA作为被解释变量根据模型1进行回归得出的数据,从表中可观察出,媒体关注(MA)与衡量环境信息四大特征呈显著相关。其中,根据回归(1)可知媒体关注(MA)与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指数(COR)在1%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即媒体关注度越高,企业环境信息的相关性越低,这与H1c相反,原因同上。回归(2)中媒体关注(MA)与环境信息披露可靠性指数(REL)在1%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即媒体关注度越高,企业在披露环境信息时越不倾向于做出承诺,与H1d相反,这与中国社会经济环境相吻合。回归(3)表明媒体关注(MA)与环境信息披露可比性指数(COM)不存在显著相关性,无法验证H1e。回归(4)显示媒体关注(MA)与环境信息披露充分性指数(SUF)在1%水平上存在显著正相关,说明媒体关注度越高,企业愈加重视环境信息的披露,从而倾向于单独通过除年报以外的其他报告披露环境信息,这验证了H1f。回归(5)表明媒体关注(MA)与环境信息披露明晰性指数(CLA)在1%水平上存在显著正相关,这表明当企业受到更高的媒体关注度时,其越倾向于集中披露环境信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为社会公众阅读环境信息提供便利,证明了H1g。

(三)公司治理对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的调节效应

1.高管激励的调节作用

表5是分别以EDI、LII、TII作为被解释变量,以MO为调节变量,根据模型2进行回归得出的数据。回归结果(1)显示媒体关注(MA)的系数估计值与表6回归(1)中的估计值相差很小,仍保持高度显著负相关。高管持股比例(MO)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EDI)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且系数估计值比MA大了很多倍。MO×MA的系数估计值为481.2,且在1%水平上显著相关,这证明了本文的H2,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高管激励越多即高管持股比例越高,对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产生正向调节效应,即当高管持股比例较高时,会削弱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这与本文基于理论分析提出的假设相吻合。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当高管持股比例较高时,企业管理层更能贴切地代表股东的利益需求,当意识到企业受到较大的媒体关注度时,管理层会从股东利益出发,主动地、积极地披露更多高质量的环境信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需求。

表5的回归结果(2)和回归结果(3)显示,高管持股比例(MO)与定性环境信息披露指数(LII)的系数估计值的绝对值大于与定量环境信息披露指数(TII)的系数估计值,这说明高管激励程度越高,企业定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低,越倾向于披露定量信息。MO×MA的系数估计值分别是300.3和180.7,且都在1%水平上显著相关,说明高管激励对媒体关注与企业定性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有着更加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也就是说高管持股比例处于较高水平时,会削弱公共压力与企业定性环境信息质量的负向关系,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虽然定量环境信息的质量也会得到提高,但它的变化程度低于定性环境信息质量的变化程度。回归结果(2)和回归结果(3)可得出结论:高管激励对公共压力与企业定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和定量环境信息披露质量都有着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进一步验证了H2。

2.股权结构的调节作用

表6是分别以EDI、LII、TII作为被解释变量,将股权性质(SOE)作为调节变量,带入模型2所得出的回归分析结果。在被解释变量分别为EDI、LII、TII的回归中,MA的系数估计值绝对值相较于表4得到了提高,且仍保持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状态。股权性质(SOE)的系数估计值都为正数,但不存在显著相关性。SOE×MA的系数估计值在三个回归中都为正数,但仅在回归(2)中有显著性,回归(1)的结果说明股权性质对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不存在调节作用,无法验证H3;回归(2)的结果显示股权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存在正向调节作用,即当企业的股权性质为国有时,会削弱公共压力与企业定性环境信息質量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这与本文的H3相吻合。

表7是分别以EDI、LII、TII作为被解释变量,将股权集中度(OC)作为调节变量,带入模型2所得出的回归分析结果。从表中可知,MA在回归(1)(2)(3)中都保持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与之前的回归结果不一致,即在引入股权集中度(OC)这一调节变量之后,MA的系数由负转变成正,此时媒体关注度越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OC×MA的系数估计值分别为-0.112、-0.0573、-0.0545,且都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即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时,会削弱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正相关效应,这符合本文H3,即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越高时,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越能干涉管理层的所作所为,其倾向于独享公司信息,当注意到公司受到较大的社会关注时,其会降低环境信息的披露,故导致企业环境信息的透明性较低,即削弱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正相关效应。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首先,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与国外在相关方面的研究结论不一致,国外已有研究普遍认为两者存在正向关系,国内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笔者认为,这种负相关现象是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所导致的,国内企业在受较大的媒体关注情形下,企业的一举一动能引起的反响远大于媒体关注度较低时产生的反响,在这种特殊时刻,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为防止产生意外情况并更好地达到股东的要求,企业管理层更为谨慎,在披露信息方面倾向于保守,故导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更低。

其次,高管激励对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存在显著正向调节效应。即当高管持股比例较高时,会削弱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这与本文基于理论分析提出的假设相吻合,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当高管持股比例较高时,企业管理层更能贴切地代表股东的利益需求,当意识到企业受到较大的媒体关注度时,管理层会从股东利益出发,主动地、积极地披露更多高质量的环境信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需求,从而削弱了公共压力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负相关效应,与结论1中被动地减少信息披露保持一致,故高管激励会正向调节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关系。

再次,股权性质对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数量存在正向调节效应,对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不存在调节效应。当企业股权性质为国有时,企业面临更大的公共压力,其国有股权性质会促使公司管理层更多地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通过用更多篇幅披露环境信息来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需求,而企业环境信息质量不仅仅取决于披露篇幅,更多地取决于企业是否按照环保部的规定进行恰当而准确的披露,故股权性质对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不产生调节作用。

最后,股权集中度对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产生负向调节效应。将股权集中度作为解释变量引入模型时,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变成显著正相关,而股权集中度越高,导致公共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正相关效应下降。根据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理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越大,当面临同等程度的公共压力时,控股股东倾向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减少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以维护自己对于相关信息的唯一知情者地位,故削弱公共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正相关性。

(二)政策建议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与机制,根据所颁布的规章制度,监察各重污染行业是否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其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与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环保部还应该健全惩罚机制,对那些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准确而全面地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进行惩罚。政府部门在健全环境披露相关制度、完善监管机制的同时,应建立全面完善的环境信息评价体系。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了环境信息、企业的环境行为是否恰当等问题都需要一个公正、客观的标准体系进行评价。只有当环境信息行为与其他利益存在更多联系时,企业才会重视环境信息的披露,如环保部2013年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将企业的环境行为用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并衡量,并定期予以公布,以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其次,企业为更好地实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全面、可靠披露,加强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环保意识成为首要任务。环保部及各地环保部门可定期举办上市公司管理层环保培训,并下发相关环保文件;同时,企业内部也应定期举行环保意识普及活动,将环保融入公司文化,使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公司上下统一形成重视环保的理念。另外,环保部及证券交易所应继续详细解读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管理层对制度的理解,定期召开环境信息制度与政策討论会,以吸收不同人群的建议;同时,可成立环境信息披露指导小组,对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提供指导与建议,从而提高公司环境信息的编制能力。

最后,在加强政府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的同时,可参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须经外部审计这一规定建立外部独立第三方鉴证体系。要求独立第三方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关环境评价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审查与鉴证,以提高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同时政府可作为第三方依照相关环保制度定期对公司环境行为进行评价与鉴定,为社会公众及企业其他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企业环境鉴证信息。通过建立第三方鉴证体系,可以增强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全面性,第三方鉴证机构发布的鉴证意见作为公众评价企业行为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可作为企业进行融资融券时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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