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洋
摘 要:随着社会日益的进步,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企业希望通过对高管、重要岗位人员通过增加激励的方式提高其业务水平并保证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的设立最为广泛的范式为合伙企业,在传统的激励制度中,现金激励是各公司采用的较多的手段和方法。但是随着公司发展的多样化,激励手段也随着日益提升,其中運用创新金融工具进行对员工的激励将会成为未来主要的激励模式。因此,运用《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基金模式完成公司治理职能和人员激励将成为未来的流行趋势。
关键词:基金金融创新员工激励
1. 基金的职能
1.1基金的定义
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角度,基金是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
1.2基金的分类
1.2.1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1.2.2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1.2.3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1.2.4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1.3基金的职能
1.3.1 募资职能
如上所述,基金是一定资金的集合,其更多的发挥了资金的规模效应。本文中,更多的是指合伙制基金的作用和职能。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金公司的基本功能是发挥其募资能力。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吸引有限合伙人达到募资效果。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以其认缴的合伙份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根据涉及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在未来发展中,可以通过设立母子基金的形式,首先将所吸引的资金汇集在母基金中。其次,通过对母基金的投委会的控制,实现对母基金的具体投向、投资规模、投资时间的控制。
根据相关法律的约定,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时需注意其向子基金的单一项目的投资不能超过其基金总额的20%。因此也决定了未来母基金的构建将具有一定的规模性,其较大影响力及创新能力也将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1.3.2激励职能
由于基金对外投资,可约定相对应的收益回报,因此,基金具有天然的作为对员工激励的基础。
2. 基金发挥激励职能的结构
2.1母子基金模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第三人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因此,设立基金结构应当更多的参考《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设立母基金,由母基金以股权出资的形式成为子基金的LP。集团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通过与其团队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分别作为子基金的GP及LP。子基金通过委托集团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子基金,使其成为子基金管理人。
通过此结构设计,首先可实现集团或其控制的公司对母子基金的分别管理。其次,可实现团队对子基金的投资需求,同时共同分享收益。
2.2管理费用模式
在集团或其控制公司依据其内部及上级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设立的有限合伙可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从集团或其控制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中取得咨询费。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规定:“规范关联交易。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
因此,作为集团或其控制公司团队投资的有限合伙属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企业,集团或其控制公司向其支付咨询费应当根据市场化原则和方式签订价格公允、公平合理的咨询服务合同。
建议经过集团或其控制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经过正规的选定及定价流程,确定咨询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如基金管理人内部的相关制度和基金有所特别约定的,从约定执行。
有限合伙作为专业投资咨询机构时,可以从子基金中提取费用。有限合伙如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资质,不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其他费用等,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和持有人大会费等可以列入的运营费用等。
因此,以上其他费用中包括支付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费用,如果有限合伙为专业投资咨询机构,子基金可以向其支付咨询费,但应经过合法合规的选定手续,有限合伙应当具备专业水平并具备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相关行业服务资质,实际提供咨询服务,严格履行咨询机构的义务。
综上,集团或其控制公司同时作为母子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对团队、投委会职责进行区别,确保专业性并合理安排。作为经备案的管理人应履行管理职责,合法收费,避免合伙企业被认定为通道,缺少风控措施而受到基金业协会关注。建议经过正规选定和决策流程,具体见上述相关内容。
2.3 通过利用收益权建立激励制度。
收益权本身并非是一项法定权利,而是由合同双方根据交易需要而创设的一项约定权利。如果说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享有收取基础权利(如特定资产、股权、应收账款等)产生的收益的权利,那么收益权转让后,受让方则享有要求转让方将产生的收益等额支付给受让方的权利,这种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债权。
采用团队投资收益权的模式,团队与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企业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就可以满足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团队并不作为LP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而是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以后通过合伙企业份额收益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对子基金收益的分配。
3.结论
综上所述,基金作为一个金融学的概念,其构建设立都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在充分了解《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下,通过创新构建相关结构,为公司治理提供主要依据。在未来的公司结构发展和体系构建中,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结构可充分发挥激励功能,为公司实现金融创新和良性循环发挥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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