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科
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
在公司挂新三板、拟上市、并购业务中都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等方面。本文主要针对涉农企业在尽调中发现的问题,并尽可能的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以达到对相同项目的借鉴作用。
JH公司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公司注册地为山东某县,计划转板中小板,我们团队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财务尽调。公司主要用非转基因大豆生产大豆蛋白,其他辅助产品为大豆油、豆粕等。
1.采购中的问题
(1)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非转移基因大豆,供应商主要有公司和农户两种,公司供应商在提供大豆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农户供应商主要为东北的个体工商户,对方提供大豆后,公司从银行取出现金直接汇入其账户中,存在大量现金支付的情况,2015年公司全年采购金额58,190万元,其中现金采购23,321万元,占比40.08%;2016年1-10月采购金额39,422万元,其中现金采购5,989万元,占比15.19%。JH公司向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县取得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未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由于采购地主要为东北,所以发票上的信息全部为虚拟当地的姓名、村庄、身份证号码等。
上述作法违反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以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公司的采购业务是真实的,但取得的发票是不合规的,可能导致税前不能扣除,产生企业所得税风险。
在IPO中,大量现金采购需要核查,但由于公司的现金采购与货物流、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导致可能违反法律,形成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公司和当地税务局协商,作废原来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未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重新让原个人供应商提供东北供货地的发票。实现货物、资金、发票三流一致的目的。
2.成本核算的问题
JH公司的采购的大豆计入原材料时是含税的,对方开具的发票税率11%,发票上的进项税不作为扣税凭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该行业按投入产出法施行计算扣除进项税,即按当月的销售数量换算成需要投入的大豆数量,乘以当期的加权平均单价折算出总金额,再依据农产品的税率11%计算出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所以导致公司的成本中是含税的,计算的进项税冲减当期成本,有多种产品时,无法收入和产品成本进行对应,导致无法准确核算毛利率。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在购入大豆时,将原材料按收购金额的11%计算出进项税,不含税的计入当期原材料,进项税先再计入其他应收款-进项税,待销售后按投入产出法计算出来的进项税冲减其他应收款,这样可以实现收入和成本的配比,毛利率比较稳定的目的。
HF公司为东北的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主要生产牡蛎、杂色蛤、鲭鱼等罐头产品,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生牡蛎、杂色蛤、鲭鱼,供应商都是自然人。
HF公司向农户收购水产品时,公司自己开具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税率为13%(现为11%),开票的依据为入库单。由于没有有效的外部控制,可能存在提前开具或虚开收购发票的可能性。这可根据出成率(即投入产出比)、采购单价、毛利率等指标进行分析,以便发现其中的问题。
1.历年的出成率(投入产出比)
通过下表可以看出,2013年投入产出比最低为0.75,2015年为最高0.90,相差0.15个点,原因主要为2014年开始筹备挂牌上市工作,2015正式挂牌,所以2015年的相比较以前年度而言,为最规范的一样,在尽调中发现2014及以前年度存在多开票的现象,这就说明了对农产品收购更多地关注投入产出比,更能发现其中的问题。(见表1)
表1 牡蛎按产品投入产出分析表
续表
2.历年的采购单价对比(见表2)
表2
由于水产品市场价格不稳定,历年牡蛎肉的对比综合单价看2014年和2016年几乎一致,说明价格经过美化处理。所以对价格的因素只能参照市场价格。
3.历年的毛利率对比(见表3)
表3
2013年度毛利率为-4.84%,投入产出比为0.75,是上述四年中的最低数据,说明企业存在多开发票或多转成本的可能性。
2015年的投入产出率为0.9,高于2016年的0.82,2015年 收 购 的17.05元/KG,2016平均单价收购的20.39元/KG,2015年的毛利率为14.93%,2016年度的毛利率为8.57%,通过上述对比可以发现,公司在2016年12月份虚开农产采购发票,转入当期成本,降低投产产出率,降低毛利率,达到获得多退税的目的。
针对该公司的问题,处理方案是违法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在2013-2014年度都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公司无意愿遵守相关法规,所以我们选择放弃该项目。
农业类项目无论在新三板还是拟IPO中,都是监管部们、中介关注的重点,因为涉及大量的现金交易,给业绩造假提供了便利。如:参仙源(831399)、万福生科(300268)(现换了一个马甲叫佳沃股份)等涉嫌大量造假,给资本市场造成很坏的影响,导致相关的公司负责人、中介机构收到了证监会的相应处罚。所以对农业企业的项目在尽调过程中一定要相当谨慎,否则很容易掉进造假的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