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不是权力大了而是责任大了。同时,监察委员会将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也不会成为所谓的“超级机构”。
今年2月13日,浙江省建德市举行市监察委员会成立挂牌仪式
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受外界关注的“留置”相关内容首次公开。
这是反腐领域的一件大事,直接决定了未来五年如何“打虎”,当然,这不仅是未来五年的“打虎”指南,一旦立法通过,就是更长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这是草案给出的基本定位。
依据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与之同时,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地方监察委一样。监察委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草案还专列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对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另外,明确事后追责: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不是权力大了而是责任大了。同时,监察委员会将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也不会成为所谓的“超级机构”。
此前,北京、山西、浙江试点情况有力印证了这一点。一方面,三省市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出台相应制度,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委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既协同配合,又相互制衡。
那么,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留置的意义在哪里?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在十九大报告解读专题发布会上表示,以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与“双规”相比,留置扩大了监察范围,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同时,通过留置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移送起诉的证据,而此前,通过“两规”取得的口供笔录移送检察机关后还需要由检察机关重新固定、转化后才能作为司法证据。
什么条件下采取留置措施呢?《草案》指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4种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草案》同时对“留置”的时限、被调查人待遇、留置期限如何折抵刑期等,也做出了规定。时限方面,“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这样的规定,不仅赋予“剥夺被调查者人身自由”的法理依据,也可以有效防止被留置人员遭受不法侵害进而保障其合法权利。这是对此前反腐机制法治困境有力的程序反思,而不只是一种名称术语的替换。
此外,《草案》有关留置措施的规定还充分吸收了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试点经验。
在监察法草案中,还有一点也颇受关注,即监察委的“处置”职责。
监察机关据监督、调查结果作出四类处置: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问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移送起诉涉及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如何衔接也是外界关注的问题。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之后,情况不同,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不同。
其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其二,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其三,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中,不起诉的决定需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不同意可以要求复议。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对接,不仅仅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草案明确,两种情形下,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检察机关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
其一,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其二,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积极检举、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重要证言的。
但前提是,“经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北京青年报》2017.11.8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