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新思考

2018-01-12 21:13祝璐珩
神州·下旬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刑罚因果关系刑法

祝璐珩

摘要:因果关系是刑法实施、司法实践中重要的元素,是区分犯罪性质、界定犯罪行为、确定刑罚处罚的重要基础。研究以刑法实践为基础,分析了因果关系在刑法实践中的功能,阐述了因果关系在刑法实践中的作用,并以逻辑学为前提进行了刑法实践中因果关系基本类型的深入研讨和思考,希望为刑法实践中更好、更准确地运用因果关系做出了深层次思考。

关键词:刑法;刑罚;实践;逻辑;因果关系;作用;功能

1前言

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刑法的实施与司法结果有着重要的决定性功能,刑法的实施的角度看,只有在明确因果关系,确立因果范围的基础上,才能对行为、危害、范围和结果加以界定,进而才能实现刑法的准确司法和刑罚的有效认定,使得公平正义得到体现,让社会得到普遍而规范的教育,这是刑法实践中重要的问题。

2因果关系在刑法实践中的功能

刑法注重因果关系,承认事物发展的逻辑性和必然性这一基本原则一定得到社会与工作的认可,并被刑法实践所不断检验和重复。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和刑法实践关于因果关系的地位和功能有着三种主流认知,一是,将刑法违法和因果关系等同起来,认为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直接决定着刑事行为,并导致刑事责任。二是,将因果关系看做是刑事违法的构成要件,只有在因果关系上存在的必要性,才能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这一观点无疑将因果关系看做犯罪的一个重要要素。三是,将因果关系看做是刑事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要素,因果关系不具有独立的客观性,只是作为判断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项标准。这些司法实践和刑法研究工作的观点和认知尤其独特的立意,并有大量的实例和实践作为支持,但是本研究认为不应该宽泛而孤立地看待因果关系的地位,而是应该将其放入具体的刑法实践中加以检验,要从行为和结果、犯罪和危害多个层面去审视因果关系的功能。要将因果关系作为鉴别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产生危害、犯罪产生结果出现了因果关系,则可以认定这是犯罪行为;反之,行为和危害、犯罪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成立的必然性,则可认定这不是犯罪行为。在具体的刑法实践中必须将因果关系作为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先决条件,也只有在明确因果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其他前提和条件,才能明确罪与非罪。在刑事案件司法活动中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辩护律师沟应该将因果关系作为刑事犯罪活动认定的一项标准,必须首先将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行为与损害客观联系作为第一要务,从而做出更为准确地判断。而不是根据主观臆断而建立起模糊行为和损害过程之间的泛连接,提升刑事司法的有效性、规范性和正确性。

3因果关系在刑法实践中的作用

从刑法的层面看行为导致犯罪,犯罪导致危害结果,存在着逻辑顺序和因果关系,因此,在客观的角度看,行为成为犯罪的前提就是危害产生的结果被刑法所约束和规范。由此可见因果关系及时确定刑事犯罪与否的基本前提,也是认定刑事责任的重要基础,这是因果关系在刑法实践中独特的作用和价值。在刑法司法责任范围认定中因果关系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果关系不但可以确定犯罪行为的实施,而且也对犯罪结果的范围,承担刑罚的种类也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特别在明确犯罪属性上更有着显著的区分和鉴别功能。有了因果关系的确立,就可以明确犯罪作为社會活动的基本形式和基本特点,就不能使犯罪降格为简单的物理机械活动,这样一些难于理解和解释的问题就会呈现出必然而清晰地联系和关系,有助于刑法司法对行为人犯罪性质、责任范围、危害结果加以明确。因果关系的作用还有利于对刑事犯罪危害结果的确立,特别对于不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以通过范围划分、责任认定、结果分析而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刑法司法和实践。

4刑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基本类型

划分因果关系的种类、界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是刑事司法的关键环节,本研究建议应该从逻辑分析角度和社会学角度去鉴别和归类因果关系的类型,通过不同因果关系的不同做法,提升刑法司法的准确性,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平与正义。

4.1刑法实践中充要类型的因果关系

充要类型的因果关系,这是本研究借鉴逻辑学上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而创生出的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新概念,根据充要条件的种类和刑法实际,研究将充要类型因果关系细化为直接充要类型因果关系与转移充要类型因果关系。直接充要类型因果关系的特点是危害行为和犯罪结果呈现发生与结果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关系,如:有罪犯开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逻辑上强烈的充要类型因果关系可以直接认定犯罪行为。转移充要类型因果关系,由于时间、过程和发展等原因,刑事犯罪可能不单单在一个环节上产生结果,而是在时间递进、事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可传递、可叠加的充要类型因果关系,这种充要因果+充要因果的复杂关系类型在刑法实践中非常普遍,如:投毒类刑事案件,投毒人将危险品加入食品之中,受害人使用有毒食品而导致死亡,案件中食品是传递因果的一个重要环节,使得投毒人的行为和中毒人危害之间建立起转移型的充要类型因果关系,在刑法上也就明确犯罪和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

4.2刑法实践中充分类型的因果关系

充分类型因果关系是指一个行为必然会出现一个结果,因而充分类型因果关系可以在犯罪责任认定上应用,主要是在共同犯罪责任的确定上,例如:甲乙二人同时向丙实施伤害,导致丙重伤,在认定犯罪责任上就应该首先找到甲乙二人之间有没有建立意思联络,如果意思联络存在,并有实际上的主导人,则可以认定主犯和从犯;如果在没有意思联络存在的情况下,则可以认定甲乙行为都是丙受伤的充分条件,将甲乙二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5结语

作为刑法司法的重要标准——因果关系需要法律工作者更加深入细致地研究,这样才能有效提升因果关系的认知水平,进而深化刑法司法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目标的实现做出自身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J].杨燕.法制博览.2017(20)

[2]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张贵湘.法制博览.2017(26)

[3]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梳理[J].西南交通大学SRTP课题组,刘奕君.中国市场.2013(17)

[4]浅论刑法因果关系——以偶然因果关系为重点[J].李丹丹.法制与社会.2013(27)

[5]刑法因果关系主观论批判[J].魏宏斌.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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