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消费者敢于为面馆遭遇维权,商家慑法和解

2018-01-10 01:42
分忧 2018年12期
关键词:生产者经营者被告

[案情]一位名为“海花”的消费者,7月2日在宁波某面馆吃了一碗16元的面,发现面中有头发,交涉未果,海花便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并拍照留证。经过12315的调解,餐厅同意退一赔一,而海花坚持要退一赔三,调解宣告失败。并且餐厅经理在电话中对海花说:“你去法院走程序啊!”于是,海花在结束和餐厅经理的通话后半个小时,就在宁波海曙区法院立案大厅排上了号……在法院立案大厅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海花很快就拿到了诉前登记告知书。5天后,海花和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起坐在了法院,参加庭前调解。此时的海花已经打定主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给他们一个教训”。餐厅同意退一赔十,而海花坚决要求退一赔一千。“共赔付1016元,少一分都不行!”调解不成,法官遂通知当事人双方8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时,被告餐饮公司同意了海花的赔偿要求。打完自己人生中第一个官司的海花表示,打官司比想象的更简单。庭审结束后,法官还提示被告餐饮公司感谢海花促进他们企业成长。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屬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点评:蕾蕾

责编/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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