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徐建军
2017年6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了GBZ 288-201《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解读。
GBZ 288-2017《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的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激光是20世纪60年代发明的一种通过在物质的原子、分子体系内受激辐射,使光放大而形成的新型光源,广泛应用于工业、医学、通信和国防,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近年随着激光技术迅速兴起和普及,作业过程中激光危害事故频频发生,尤其是激光对眼的损伤,致伤致残率高,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劳动者健康,2010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病诊断目录修订会议增加了光辐射(包含激光)所致疾病的内容。2013年我国公布的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首次列入了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为保护激光从业人员的健康,制定本标准。
眼组织是人体对激光最敏感的器官,最容易受到激光的伤害。激光所致眼损伤多因事故或意外接触较大剂量的激光而造成。激光对生物组织的损伤机制非常复杂,涉及多种形式的能量吸收和转换。目前认为激光的生物效应主要有热效应、光化学效应和机械效应。不同波长激光可能对眼不同部位组织产生不同损伤,以角膜、晶状体、视网膜3个部位损伤为主。各组织的损伤相对独立,损伤的表现和临床转归不同。本标准详细阐述了激光所致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损伤的诊断和处理原则,规范了眼部检查,同时介绍了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尽可能形成一套客观准确、操作性强的标准,去评判激光眼损伤情况,更有效地诊断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如下:
1.本标准中“有明确接触较大剂量激光的职业接触史”,是指工作中因事故或意外接触激光(直射、反射或散射入眼),且激光波长和接触时间相应的照射量或辐照度超过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的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或有激光所致眼损伤的职业流行病学资料支持的情况。
2.激光所致晶状体损伤(白内障),晶状体混浊的临床表现为晶状体周边部或前、后囊下皮质或(和)核出现灰白色或黄白色点状或线状、片状、条状、楔状网状、环状、花瓣状、盘状等混浊,可伴有空泡。视力可能减退。临床表现无特异性,与其他因素所致白内障难于鉴别,因此事故或过量激光的职业史、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特别是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晶状体情况,对诊断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3.不同光谱激光对眼损伤情况。激光光谱范围广,按光谱分类可分为紫外线激光、可见激光和红外线激光。波长<300 nm的远紫外激光,几乎全部被角膜和结膜吸收,只损伤角膜和结膜;波长300~400 nm的近紫外激光,主要被晶状体所吸收,损伤晶状体;波长400~780 nm的可见激光,绝大部分透过眼屈光间质到达眼底,主要引起视网膜损伤;波长780~950 nm的近红外激光,大部分透过屈光间质到达眼底,主要损伤视网膜,但随着入射光强增加,可伤及角膜和晶状体;波长950~1 050 nm的近红外激光主要被晶状体吸收,引起晶状体损伤;波长1250~3 000 nm的近红外激光主要被角膜和晶状体吸收,损伤角膜和晶状体;波长>3 000 nm的中、远红外激光,主要被角膜吸收,引起角膜损伤。
4.复杂眼损伤的诊断原则。本标准应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激光所致眼损伤的复杂性。一方面,由于激光光谱范围广,紫外线激光、可见激光和红外线激光等引起眼部损伤表现多样。当损伤不只一个部位,可根据其损伤的主要部位,综合考虑进行诊断。另一方面,凡符合本标准的激光所致眼病的临床类型,也应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及处理。
2017年6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了GBZ 84-2017《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解读。新修订的GBZ 84-2017《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GBZ 84-2002《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同时废止。
正己烷是具有高挥发性、高脂溶性的有机溶剂,在工业上被广泛用于粘合剂、油漆及汽油的溶剂,用来除污、制鞋、制球、印刷、油漆、家具制造等,长期接触可致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是指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正己烷引起的以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为主的疾病,病情严重者可发生下肢瘫痪及肌肉萎缩。
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障职业病患者的权益,对GBZ 84-2002《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与2002年版本的主要变化如下:①修改了诊断原则描述;②删除了观察对象;③修改了诊断分级中肌力分级及神经肌电图的内容;④调整了处理原则的内容;⑤修改了附录A的内容。
诊断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接触正己烷后,尿样本中可以检测出2,5-己二酮,但因其受接触时间、接触浓度及在体内代谢等因素的影响,尿中2,5-己二酮的浓度与病人的中毒程度不成正比,仅为正己烷近期接触指标,所以不能够仅用尿2,5-己二酮来评估中毒的程度,只能作为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参考指标。
2017年6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了GBZ 112-201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解读,新修订的GBZ 112-201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GBZ 112-2002《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同时废止。GBZ 112-201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主要内容如下: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重要技术资料。该标准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等文件陆续修订和发布,为了更好地与法律、法规相衔接,对标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以《职业病诊断通则》为依据,突出了放射性疾病的特点,并注意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间紧密衔接。随着医学的发展,可能会有新的疾病发生,在没有相适宜的诊断标准时,可依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进行诊断。
GBZ 112-201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基本原则和处理原则,基本原则包括疾病认定、危害因素判定、疾病因果关系判定、诊断依据、剂量评估等内容。诊断依据是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核心部分,首先应确定所患疾病是否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剂量评估原则是放射性疾病特有的内容。
处理原则包含了《职业病诊断通则》可干预原则的内容,除此之外增加心理治疗和医学随访。电离辐射往往引起受照者和公众的心理恐慌,及早的心理干预有助于放射性疾病的处理,放射性疾病存在远后效应,应按相关标准定期进行医学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