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健++张文军
摘 要:本文从分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入手,结合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分析出了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效应及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 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2017年6月,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第43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自2010年以来,第5次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其调整力度之大为广大纳税人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
依据适用的对象和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将“小微企业”一词划分为“小型微利”和“小型微型”两个概念。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中小企业按照企业的资产总额、企业的营业收入、企业的从业人员等指标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两者既存在着联系又存在着区别:小型微利企业均可获得小微企业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红利,而小型微型企业则不一定,当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时方可获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红利。
一、现行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税种情况
(一)企业所得税
纵观今年来国家出台的针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门槛的逐步降低,并不断扩大政策使用范围,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逐步提升,从开始的3万元到后来的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乃至今年的50万元。此项优惠政策直观上来讲就是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通过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两个方面的降低,使针对小微企业的适用税率从税法规定的25%降低为实质上的10%,与正常的25%的税率相比,降低了60%,力度之大可见一斑。
(二)增值税
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推进,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由原来的按月申报改变为按季申报,这种申报方式既减少了纳税人的申报次数,实际上也为纳税人带来了税收的优惠。例如某一纳税人一月份、二月份、三月份的销售额分别为四万、四万、五千三个数额,在以前按月申报时,此纳税人三个月分别缴纳的增值税(税率3%)为1200元、1200元和零元,那么在现行的按季申报的情况下,此纳税人按季申报需缴纳的增值税为零元。因为,按月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就不能享受增值税减免,而按季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不超过 9 万元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这一纳税人比之前少缴的增值税为2400元。由此,这项优惠政策只会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三)印花税
为减轻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的成本,财税[2014]78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不仅在征税方面为纳税人减轻了成本,同时也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渠道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分析
(一)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效应
1.减税降负,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例:从2010年到2019年国家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上限从开始的3万元到后来的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乃至今年的50万元,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来说,每年最多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4500元(30000×25%-30000×50%×20%),2010年—2019年可最多节省450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每年最多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9000元(60000×25%-60000×50%×20%),2012年—2019年可最多节省720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每年最多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0元(100000×25%-100000×50%×20%),2014—2019年企业可最多节省900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1万—20万元(含20万元)的企业,每年最多可以少缴纳所得税30000元(200000×25%-200000×50%×20%),2015年—2019年可节省1500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1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每年最多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5000元(300000×25%-300000×50%×20%),2016年—2019年可節省1800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1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每年最多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5000元(500000×25%-500000×50%×20%),2017年—2019年可节省225000万元。这一优惠政策,对于发展中的小微企业,无疑是节省了一笔非常可观的支出,从而增加了企业利润并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资本积累。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6年,约有1500万户次小微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额约700亿元。
笔者选取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所辖 50 户小微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对月销售额 3 万元以下享受暂免增值税征收的政策表示满意的达42 户,占调查对象的84%;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表示满意的达46户,占比高达调查对象的92%。绝大部分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表示满意也充分说明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 宣传辅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地税局为例,截至2017年6月,其所管辖小微企业共计883户,其中,盈利小微企业108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108户,优惠政策惠及面达到了100%,在落实优惠政策的过程中,税收管理员通过电话通知、网上沟通、上门辅导等多种形式,加强了对政策的宣讲和解读,确保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流程、享受优惠。在抽样调查的50户小微企业中,知晓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有48户,达到了96%,两户不了解政策的企业,一户为新办证户,一户为委托中介代账户。
(二)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税收优惠政策法规过于零散
截止到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各项条款都出自于不同的文件和通知中,而且针对某一税种沿袭下来的优惠政策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定期进行更改,有关部门应该以优惠政策汇编的形式尽可能多的为纳税人整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或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一目了然,更利于从业人员完整的掌握各优惠政策。同时,完善金税三期等申报系统的各项功能,尽量做到在申报时多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性提示,便于税务人员和会计人员操作。
2.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繁杂
在享受優惠政策过程中核算比较繁杂,申报成本过高,影响小微企业的申报积极性。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其中从业人数计算尤为复杂,需要先计算每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然后再计算出12个月的平均人数,十分专业、复杂,给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际操作性过于复杂,申报门槛过高。
3.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优惠力度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例如,根据印花税的优惠政策的规定,以合同金额100万元为例,按照0.05‰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印花税仅为50元,优惠产生的效果不太明显。
4.中介机构桥梁作用缺失
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所辖小微企业为例,至少50%以上的小微企业委托中介组织代理财务与报税业务,中介组织对小微企业涉税关系的影响不言而喻,且作用日益增强。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商定好固定的受托事项和费用后,方达成协议,而争取税收优惠往往成为了固定受托事项之外的额外工作,难以配合业主落实到位。与此同时,因中介机构代理了小微企业的财务事项和纳税申报,税务部门也无法掌握小微企业资料甚至联系方式,直接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信息的告知及与企业的互动交流。这一因素,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具有特殊作用,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并应以社会化的思路加以解决。
5.小微企业融资较难
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这就导致众多小微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亏损,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上述回民区地税局所管辖企业为例,883户小微企业中,有775户处于亏损状态。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必须要求联合包括金融部门在内的其他部门形成合力,就自身而言,小微企业大多数都需要通过融资的渠道取得资金,但通过正规渠道融资时,金融机构都需要对融资人身份及自身条件进行审核,一般小微企业很难完全满足金融机构的条件。同时,由于不能完全保证资金链的持续性,本身也给融资带来了一定风险。
三、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多措并举,建立优惠新模式
一是全面盘点各类法律法规条款、文件中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点,汇总形成减免优惠操作指南,并根据政策内容不定期进行更新,力争做到条款明晰,落实到位。二是做到以简单明了的流程图形式告知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流程图,同时将各类表征单书及其他材料进行简化,并按照“一窗式”、“一站式”等综合受理的办理要求,简化纳税人的办事流程和缩短办结期限。三是不断改进各类申报系统和“金三”系统中的功能,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系统进行提示并指引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提醒办理相关优惠业务。为提高征纳互动效率,还应通过短信推送提醒小微企业,从细微处体现行政服务理念。
(二)适当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小微企业是吸收社会就业的容纳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在人数要求上小微企业对工业企业从业人数要求为不超过100人,对其他企业要求为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不利于发挥小微企业促进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可以考虑将人数限制提高,或取消从业人数限制。
(三)加大小微企业其他相关税种的优惠力度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考虑减轻其总体税负,在确保各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惠及面达到100%的基础上,也应考虑小微企业其他税种方面的负担,例如某些小微企业由于占地面积大,但实际资产总额不高,可以在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优惠减免。
(四)充分发挥涉税中介的作用
小微企业委托涉税中介机构代理其财务记账以及涉税事件的办理已经比较普遍。税务机关作为涉税中介的监管者,在助推小微企业优惠的同时,要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作用,开发国地税联合的监管模式,推动涉税中介在帮助各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做进一步税务筹划。开发中介机构社会管理的职能,将一些专业化、针对性的工作委托涉税中介来处理,例如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以及免费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发挥社会服务的力量,有效缓解“政府服务不足”的问题。同时,加大对涉税服务组织的监管,确保其正确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使之成为税收社会化管理的桥梁和有效补充。
(五)改革社会现金使用制度
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统筹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准备金率、再贷款等各类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疏通传导机制,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三农等支持。”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难度和意义都很大,要深刻意识到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仅靠税务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现代税收运行环境决定了没有金融领域的配合是不行的。这就需要各部门协同合作,联合出台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优惠政策,从而减轻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困难,既能监管到位,保证金融市场安全运行,又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1]白景明,许文,何平.建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J].中国经济报告,2017,(2).
[2]孙玉栋,孟凡达.我国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及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6,(4).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代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