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避冲突的化解:基于信任的利益平衡

2018-01-08 07:05吴家清刘亚娟
求是学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信任

吴家清 刘亚娟

关键词:邻避冲突;信任;利益平衡;化解机制

作者简介:吴家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  510641);刘亚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广州  51064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环境法律责任的功能协调与体系重构研究”(18BFX174)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6.011

污染项目导致的邻避冲突成为垃圾焚烧、石油化工等项目建设的根本阻力和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缘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经济发展大局”。1经历了前几年邻避冲突个案连续出现的混乱局面后,各地政府对有冲突隐患的项目更加谨慎,表面上邻避冲突的个案减少了,但是政府面临的垃圾处置、社会安定以及财政补偿的压力不减反增,设计从根本上解决邻避冲突的矛盾根源的制度更显迫切。

排除了不必要或者设计不合理的项目之后,很多可能导致污染的项目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政府不应当为了缓解矛盾推迟这些项目。那么,政府应当如何化解必要的污染项目引起的社会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呢?在此从全面分析矛盾的表现形式和起因入手,进一步追问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从而发现化解矛盾的基本思路。

一、基本形势:邻避冲突的特征和成因分析

(一)发展视角下邻避冲突的形式特征

对邻避冲突应当从不同层次、不同侧面、不同阶段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发现其存在的不同形式及特征,进而才能分析其产生原因。综合来看,邻避冲突存在以下形式特征:

一是群体性与个体性并存。群体性是邻避冲突的显著特征。与大量的社会矛盾往往仅关涉特定个体的利益不同,邻避冲突“大多演变为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甚至升级为暴力性群体事件”,1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特征。同时,个体性也是邻避冲突中不容忽视的方面,虽然容易被淹没在群体性事件背后而未得彰显,但个体性也是邻避冲突的基本方面。且不说公共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个体利益的叠加,邻避冲突中个体的诉求也应认真对待。

二是排斥性与逐利性并存。排斥性是邻避冲突中的刚性方面,即坚决反对建设污染项目,不留谈判折中的余地。出于对污染项目导致人体健康风险的深重忧虑,公众可能提出“不得建设”的刚性要求,表现出强烈的排斥性。逐利性是邻避冲突中的弹性方面,即在可以建的前提下提出利益补偿要求。

三是预防性与过程性并存。预防性是邻避冲突的主要特征,即为了防止或者补偿今后可能出现的损失而提出诉求。由于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的不可逆性,邻避冲突往往发生在项目实施之前,这在近年的环境事件中表现得日益明显。2过程性是邻避冲突的重要方面,即在污染项目运行中随时可能出现矛盾冲突。

四是一时性与持续性并存。一时性是邻避冲突中的简单侧面,即仅与一时利益有关,通常可以通过一次补偿等方案解决的部分。而持續性是邻避冲突中的复杂侧面,是其难以处理的部分,表现为与周边居民的长期利益有关、一次性补偿往往难以解决。邻避项目带来的健康风险具有持续性,而且可能随着时间的累计逐渐增加,因此邻避冲突可能伴随污染项目的整个运行期间,甚至持续到关停之后。

五是独立性与关联性并存。独立性是指单个项目引发的邻避冲突往往独立于其他项目,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单独应对。关联性是邻避冲突的发展趋势,即多个项目引起的公众抗议相互影响,甚至相互串联,会出现一个项目的冲突处理不当波及其他项目的情况。

六是原发性与继发性并存。原发性指邻避冲突是对项目本身的抗议,邻避项目是冲突的起因。继发性是邻避冲突经常面临的问题,即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居民对邻避项目的抗议,邻避项目成为居民排解其他不满的出口。

(二)邻避冲突的表层原因分析

健康担忧是产生邻避冲突的首要原因。正是对污染导致健康风险的普遍担忧特别是对其致癌风险的担忧,使“别在我家后院”成为居民的口号。例如,在前些年的番禺垃圾焚烧厂事件中居民的反对意见就直指二噁英污染带来的健康风险。

财产减值是导致邻避冲突的重要原因。邻避项目除了带来健康风险之外还会导致居住的舒适性降低、土地的用途受限等后果,进而减损附近区域的土地、房产等财产的价值,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

示范效应和传导效应是邻避冲突的重要成因。其他邻避项目抗议活动取得成功对邻避冲突的产生具有示范效应;“环保主义”3倾向于以保护环境为第一要义而不顾社会发展的其他目标,一些环保团体鼓吹的极端环保理念与居民的健康担忧和利益追求相结合,成为激化邻避冲突的重要动因。同时,邻避冲突作为社会矛盾的激发点,容易将其他领域的社会矛盾传导至特定的邻避项目,从而放大邻避冲突的社会影响,使邻避冲突成为其他社会矛盾的发泄口。

(三)邻避冲突的内在根源探究

上述邻避冲突的诸多原因其实有更深层的根源,即主观方面的信任问题和客观方面的利益问题,主观上对邻避项目安全性的不信任和客观上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导致了居民的抗议活动。

一是信任缺失。首先是对项目的技术信息不信任。环境风险的基本特征是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科学技术的客观属性,无法通过主观认识加以克服。对于公众而言,邻避项目的技术信息是否能够充分获得本身不确定,即使获得完全信息仍存在损害后果的客观不确定性,这是各种反对意见的心理基础。其次是对项目的风险水平不信任。大众心理学研究表明,对于不熟悉的风险,公众倾向于高估风险水平。普通人对于邻避项目的技术要素缺乏了解,导致对风险水平的高估倾向,即公众认为的风险水平会明显高于客观的风险水平,这是反对意见的主观认识基础。再次是对项目的运行安全不信任。在政府公信力不足的背景下,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也损害了公众对邻避项目管理水平的信心,所以出现即使采用世界最先进的技术方案,居民仍然不相信可以达到国外项目的安全水平的现象。

二是利益受损。1首先是现实利益受到损害。邻避项目要占用土地、破坏生活环境,直接导致周边居民的土地利益损失和房产减值等财产损失。其次是未来利益承受风险。邻避项目的污染等带来健康风险,即未来健康损失的可能,是对居民未来利益的损害。再次是期待利益无法满足。并非任何利益损害都可以以经济补偿填补,而且居民期待的补偿很可能高于实际补偿,这些期待利益无法满足时,就会带来与直接利益受损同样的负面感受。补偿机制未建立是我国邻避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2

利益损害和缺乏信任的交互作用共同促成了邻避冲突,各种表面原因都可以追溯到信任和利益两个问题,因此,化解邻避冲突应当从重建信任关系和平衡利益关系两个方面着手。

二、重建信任:邻避冲突化解的主观基础

重建居民对邻避项目的安全信心是解决邻避冲突的重要基础。信任是介乎不确定性和确定性之间的存在,只有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我们才需要信任他人;而信任他人需要以对他人的某种确信为前提。3信任是人们应对自己无法控制的不确定性的必要策略,4邻避项目的安全风险等不确定性决定了信任关系对于邻避冲突解决的重要性,构成信任之前提的确信包括客观上的信息可获得、政府的信誉和能力,而信任关系的维持还需要相应的补救机制。

(一)信息提供是建立信任的基础

一是真实的技术信息。公众对邻避项目的反对主要理由是担心污染导致的健康风险,这基于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随着技术的发展,多数污染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安全的,真实的技术信息披露可以有效消除居民对于项目污染排放的不准确判断,使居民建立对于项目安全运行的信心。

二是准确的风险信息。风险与不确定性密切相关,5邻避项目的风险与技术关联但又相对独立。该不确定性除了与技术水平、设备状况有关,还与运营者的管理水平密切相关。提供给公众的风险信息,决不能仅限于预测性的结论,而应当提供已经运行项目历史上的准确信息、项目运营团队管理类似项目的历史业绩,以历史的风险统计数据证明风险预测结论的准确性,确立居民对于项目风险可控性的信心。

三是可靠的评价信息。上述两个方面的信息都属于直接信息,应当力求将客观事实情况展现给公众。虽然客观信息的可验证性是居民确立对项目的信心之基础,但是限于知识背景等条件的不同,普通居民未必能够根据客观信息做出正确评价,这就需要有人做出居民认为可靠的评价,即提供关于项目的间接评价信息。评价信息建立在客观信息的基础之上,并且可以根据客观信息验证,同时更关键的是,评价人本身要是立场中立、具备专业知识并且受居民信任的人。应当由社会评价机构甚至国外的评价机构提供关于项目污染情况和风险的评价信息,从而帮助居民做出理性的主观判断。项目的评价信息一定程度上基于评价人的主观判断,但对于居民来讲,也是一种客观信息。

(二)稳定信任关系的主观条件

一是展示信誉。信任本质上是主观判断,做出判断的基础依据是关于信任对象的各方面信息,其中在既往表现出来的信誉至关重要。一定程度上,特定主体的信誉可以直接决定能否取得他人的信任而无须其他客观信息。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应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1政府要想取得居民对于邻避项目的支持和信任,需要展示其应对问题的诚意和信誉,坚决避免失信于民。

政府信誉的建立当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基于政府处理的所有领域事务,因此从主要的方面看,政府在应对邻避项目的社会矛盾时其信誉状况是既定的。但邻避项目的推进也是一个几年甚至更长期的过程,而且这一事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政府在邻避项目的处理上展示其信誉不仅必要而且可能。这就需要几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将基于政府对邻避项目的处理与政府信誉良好方面的关联而切断其与信誉不好事件的关联,例如在选择邻避项目的负责官員、部门和项目地址时。二是在邻避项目推进过程中逐渐积累信誉,从对居民意见的认真听取、项目信息的准确提供到补偿等承诺的履行、公平对待相关利益主体等都会改变居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需要认真对待。三是避免对抗性态度,采取建设性姿态。例如,简单开个专家论证会得出个项目安全的结论,只能表明政府和专家的武断,并强化了与居民针锋相对的立场,无助于矛盾的解决甚至可能激化矛盾。摆明争议焦点、尊重居民参与才是建设性的解决途径,得出的结论才能令人信服。

二是展现能力。权威可以增强信心,而权威“作为实施某些行为的能力”2需要展现出来才能发挥作用。政府在邻避项目推进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执政能力也是获取公众信任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政府除了要展现保护居民安全和利益的主观意愿之外,也需要展现其实现目标的能力。

政府在邻避处理中要获得公众的信任至少应当展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一是财政能力。财政投入的力度关系到项目技术的选择、对居民补偿的力度,虽然当前政府的财政能力整体所受怀疑不多,但也需要明确在邻避项目上的投入计划。二是监管能力。邻避项目委托运营不能脱离政府的监管,政府对污染控制的监管能力直接影响居民对邻避项目健康风险水平的判断。三是危机应对能力。不仅是邻避项目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整个项目推进和运行过程中的各类危机都需要政府妥当处置才能保护居民的利益。四是公平处事能力。受到公平对待是群众服从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在邻避项目所涉争议中能否公平处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府的权威。目前,闹访而能获得额外补偿的个案已经极大地加大了政府处理邻避矛盾的难度,如果政府不能在项目补偿等事宜中保持公平、展示其对不合理诉求的处置能力,将会给邻避矛盾的处理留下隐患。

三是明确态度。信任追求的是一定程度的确定性,相信人或事的可靠给人带来的心理安全感可以改变人的行为。而“可靠”不仅指客观上的确定性,也包括人的当机立断而非犹豫不决、言行一致而非朝令夕改。后一方面要求政府在处理邻避项目相关事务时,要保持言行的确定和一致,不轻易许诺、保证或者决定,但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改变,保持一定的强势姿态。

政府推进邻避项目时的明确态度本身可以给居民以信心,也有助于树立政府权威,这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科学决策、谨慎表态。不管是项目选址、技术方案选择还是补偿方案、健康风险评估,都应当尽可能做到依据确凿、论证充分、结论可靠,不轻易做出承诺或者保证。二是要言出必行、不惧压力。一旦做出选址决定、补偿标准等方面决定或者承诺,即应坚持履行,非因据以决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不能做出更改,特别是不能因为舆论压力而做出无充分理由的更改。经验表明,番禺垃圾焚烧项目的选址变更给其他区位垃圾处理项目的选址带来额外压力,就是因为番禺项目选址上政府的事前论证准备不足、面对压力时态度软化,给公众留下了政府决策随意性大、不可靠的印象。

总之,考虑到当代社会“政府信任的下降已经成为国际间公共治理领域的共同现象”,1更需要努力重建政府在邻避项目上的公信力,才有助于避免和解决邻避冲突。

(三)维持信任关系的保障措施

一是补救机制。提供准确信息和改善政府形象是建立信任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但信息总存在失实的可能,政府的承诺等也有落空可能。虽然正确行事本身才是关键,但在出现这些情况时,也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控制其负面影响。

邻避项目的技术信息、风险信息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资料充实而应当修正,风险预测等评价性信息存在更大的修正空间。政府和运营方应当对上述信息的可能变化,及时补充、修正甚至修改,在公众发现信息错误之前主动补正将大大降低公众的质疑。

邻避项目的长期性决定了政府承诺在维持政府与公众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但承诺总会因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无法实现,对邻避项目的健康风险等预测也会与实际情况严重偏离。在这些情况下,为了维持政府的信誉和权威,给予受到不利影响的居民特别补偿是必要的。

二是调整机制。邻避项目的选址、补偿等决策都是基于决策做出时的特定情况,而客观情况是会变化的,项目运行中也会出现预测不到的情形,从而使原定决策需要重新评估、实施策略及时调整。

项目的重要决策如果事后被证明存在明显的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调整,强行推进只会激化社会矛盾。同时,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的调整须谨慎行事,要按照比做出原决策时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程序做出调整决策,否则会凸显决策的随意性而增加社会抵制的可能。

项目决策实施过程中也要及时调整实施策略、方案甚至执行人员,以适应情况的变化,维持公众的信息。技术方案、补偿方案以至具体的监管部门人员都属于可以调整的范围,当然调整要有利于恢复、维持或者加强公众对邻避项目的接受度。

三是监督机制。关于邻避项目的信息是否准确、政府承诺是否得到履行需要验证程序,公众的监督是验证的直接手段,适当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居民的直接监督机制有助于保证信息的可靠、承诺的履行。

信息公开是监督的条件之一,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和运营方掌握的信息都应当依法公开,以便于居民参与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监督项目的实施。当然依法公开不是全部公开,因此居民通过代表获得比普通公众更全面的关于邻避项目的信息十分必要,特别是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居民方应当有权监督主要的运行和污染排放指标,这不仅可以在客观上促进项目的安全运行,更是维护居民对项目信心的有力措施。

四是责任机制。邻避项目中的风险控制、经济补偿等达不到居民预期是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有些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法定补偿标准的限制、居民期望过高等,但也有一些是工作失误甚至违法操作引起的。对于后者,由工作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恢复居民对整个项目的信心之关键,这需要相应的责任机制。

邻避项目从立项、选址、建设到运行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须严格依照法律推进项目,如果存在违法情形,违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环评中数据造假是严重的违法,不予追究将严重损害居民对项目的信心。

邻避项目的选址等重大决策须依法进行,但在本质是一项裁量性決策,在合法限度内还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而合理性本身是难以衡量的,特别是健康风险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为逃避责任提供了可能。但合理性本身具有一些可以把握的评价标准,特别是经过一定时间补充数据等信息后,评价决策的合理性将相对容易。做出不合理决策者要承担例如辞职等政治责任,这是对裁量性决策的约束机制,也是恢复居民对政府信心的重要手段。

三、利益保障:邻避矛盾化解的现实途径

邻避冲突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冲突,涉及具体利益诉求的邻避冲突是当代中国城市中的常态。1因此,化解邻避矛盾最终还要回归到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包括安置补偿、健康保障和福利安排等方面。

(一)合理的征地安置补偿

一是充分的标准内补偿安置。邻避项目占用土地需要依法核定征地补偿金额或者予以拆迁安置,这与其他类型项目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基本相同,而且需要考虑不同项目之间的公平性,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充分补偿,但不能给予超标准补偿,由于污染等其他原因需要补偿的应当另行计算。特殊之处在于按照国家标准不宜居住范围内,虽无土地征用也需要予以拆迁安置。这种情况下因土地不必征收,房产还可以用作非生产用途,其拆迁安置标准应区别于普通标准,因此容易产生争议,实践中可采用直接征地的方式简化拆迁安置标准问题带来的争议。

二是合理的比较利益安排。邻避项目的污染问题使周边较大区域居民的利益都受到影响,受影响程度递减但边界不明,这与一般土地征收的边界明确、利益关系人确定的情况有着本质区别,必须考虑不同群体之间的比较利益问题。征地补偿分配是影响征地补偿满意度的重要因素,2如果不能根据情况差别公平对待各类居民群体,将可能使社会矛盾复杂化而难以解决。首先是征地要相对平均。因为征地补偿在全部补偿中的比重较大,如果同样受污染影响的居民因被征土地多少不同而获得的征地补偿差异过大,则会导致居民不满。其次是拆迁安置范围要有灵活性。邻避项目周边不宜居住的范围是一刀切的规定,因此会出现一个村子一半须拆迁安置另一半无须拆迁安置的情形,但实际上受污染影响的程度没有本质区别,这会让居民觉得不公。实际操作中应当灵活掌握拆迁安置的范围,避免情况差异不大但处理结果迥异导致的冲突。

三是适度的房产减值补偿。邻避项目的污染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周边的居住环境,距离稍远时虽不须拆迁但会使房产的市场价值减少,并且其价值减损程度是可以量化的。3因此在受邻避项目污染影响的一定范围内,给予房产特别是住宅的权利人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必要的。实践中主要考虑征地补偿问题而忽视房产减值补偿是部分矛盾的起因。房产减值补偿操作的一个难题是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需要中立的评估机构介入,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补偿金额。政府可以在经验资料基础上制定相关的补偿标准,房产减值补偿应当与其受污染影响程度相当。

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和房产减值补偿原则上属于一次性补偿,引起的社会矛盾通常是暂时性的。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跟健康风险的争议结合起来长期困扰项目的推进;同时由于涉及的金额巨大,居民有更大的动力将征地安置矛盾发展成群体性事件。

(二)充分的健康保障

一是健康风险控制。健康权益作为人身权益需要绝对性的保护,即原则上不应以补偿为条件放纵损害,这一点与财产权益保护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对邻避项目所导致健康风险的预防性控制尤为重要,也是保障居民健康权益的根本手段,补偿等措施原则上是风险控制失败的补救措施,只应居于从属性地位。风险沟通不完善是邻避冲突的重要成因,1健康风险控制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居于核心位置,优先于经济效益的考量。健康风险控制应当贯穿于项目全程,从选址、技术方案选择、垃圾分拣到运行中的技术指标控制、污染物排放监控等,都应当以减少污染排放为目标降低可能造成的健康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选址于扩散条件好、人口少的位置,还包括选择最安全的技术方案,实行最严格的运行管理制度,以及实时的最终排放监控。

二是健康风险补偿。邻避项目导致的健康风险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在严格控制的基础上需要给无法排除的健康风险的承担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实现矫正正义。健康风险补偿只能限于符合标准之下的污染带来的风险,不能以补偿为条件允许超标排污或者居住在禁止居住范围内。健康风险补偿目前也面临标准依据不足的难题,这只能通过在实践中逐步健全风险评价机制、2完善经济补偿标准来解决,不能以标准依据不足否定健康风险补偿的必要性,那样只会使社会矛盾的解决更加困难。同时,健康风险补偿应当与征地补偿、房产减值补偿相互独立,主要与实际居住在风险区域的居民直接相关,补偿对象的合理限定是实现公平补偿的另一个条件。

三是健康跟踪监测。健康风险的特征在于不确定性,实际发生健康损害的情况可能与预测不同,实时数据变化也可能改变对健康风险的评估结论。因此,邻避项目投产后对周边居民的跟踪式健康监测是必要的,可以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健康风险的变化,并为今后更准确的健康风险评估积累原始数据。对居民的健康监测同时也是为居民提供体检福利,实施中要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性、相关性,不得隐瞒或者遗漏重要的健康指标。健康监测的范围要根据健康风险的评估结论合理确定,监测时间要贯穿于邻避项目运行的全程以及项目停止后的一定期间,为作为对比还可以提前至项目建设之前一定时期。

四是健康损害补偿。无论多低的健康风险都可能转化成实际的健康损害,在居民实际发生健康损害时,应当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和特别的经济补偿,不能以支付了健康风险补偿为理由否定特别补偿的合理性。污染侵权的因果关系确实难以确定,3健康损害补偿的难题也在于确定损害结果与邻避项目污染排放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已经认可疫病学或者盖然性的因果关系学说,而且在举证责任上做了有利于受害人的调整。政府和运营方在健康损害补偿上要积极承担依照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义务,可以聘请居民认可的鉴定机构确认因果关系、评估损害结果。

(三)妥当的福利安排

一是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土地具有重要的生活保障功能,在土地大部分甚至全部被征收的情形下,为居民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是解除其后顾之忧的合理安排,可以稳定居民生活、减少社会矛盾。4邻避项目也涉及土地征收,应当根据土地征收情况,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扩大覆盖面、补交保险费或者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等方式为居民提供比较充分的养老待遇,奠定社区长期稳定的基础。

同时由于邻避项目多与居民健康密切相关,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可以通过购买健康保险等方式保障居民的医疗服务,后者可以与健康损害的补偿统筹考虑。

二是优先安排就业机会。结合邻避项目的运行为居民提供就业机会不仅可以为被征地居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还可以建立居民与邻避项目运营方之间的稳定关系,有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邻避项目运行中的监督性岗位原则上提供给居民代表,这也是强化居民与运营方之间信任关系的一个途径;技术要求较低的辅助性岗位也应当优先聘用附近居民,作为对居民失去土地的另一种补偿,并建立项目运营企业与社区的共存关系。

邻避项目为居民提供的工作机会要注重公平性,机会不公可能成为社会矛盾的爆发点。这可以根据征地情况、距离远近、岗位要求等综合考虑,必要时采用居民推举或者抽签等随机性方式,目标是使就業机会作为解决矛盾的手段而不是引起矛盾的原因。

三是提供社区共享资源。结合邻避项目的建设和运行为周边居民建设道路、提供电力、修建公园等可以增强项目运营企业与社区的联系,在非严格意义上可以算作对居民承担健康风险的某种补偿,有助于双方之间建立依赖关系和避免矛盾冲突。经验表明,综合性的社区资源提供和共享方案可以有效减少邻避项目引发的社会矛盾。

四、结语:基于信任的利益平衡

协商民主的模式和方法是治理邻避冲突基本框架,1信任和利益是邻避冲突化解中的两个关键点,在一定程度上项目独立但更多时候相互影响:互信关系会使利益诉求更客观、更合理因此更容易满足,反过来也会促进互信关系;而相互的不信任将使利益诉求显得更随意、缺乏合理性而难以满足,这反过来会进一步破坏信任关系。

邻避冲突的化解需要建立信任和利益两个要素之间的良性循环,实现基于信任的利益平衡。实践中,针对特定的邻避冲突,要设定合理的政策目标,然后坚持维护政策底线,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对矛盾进行分解处理、实施感化策略、合理安排处理程序、实现有效补偿是最终成功的关键。

[责任编辑 李宏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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