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柯善北
新政出台逐步完善租赁制度
本刊记者 柯善北
在我国,“房改”以来近20年,住房供应基本是销售的“单极化”发展。但是,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本应与销售市场并驾齐驱的租赁市场,乱象丛生、发展偏弱,甚至被“偏废”。突出表现在,老百姓选择居住形式时“重售轻租”,租赁是不得已的选择。同时,权益无保障,与产权人相比,租房者在享受城市公共服务上极其不对等。另外,租赁市场基本处于无监管的“野蛮生长”。
近日,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住房租赁工作,引发舆论热议,但能否真正实现租售同权、抑制房价,面临很大不确定性,随之而来的是对教育同权、租赁市场发展、房地产长效机制等话题的讨论,甚至对房价走势的猜测,真正实现目标还需完善住房租赁制度。
2017年8月28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一则公告,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并制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完善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和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意见》是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十三五”建立“租售并举”、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体的住房新制度的重要内容。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提出了“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和“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加快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发展”。特别是“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的意见,促成住建部近期提出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
《条例》的发布并非一蹴而就,早期关于住房租赁制度的规定可以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管理法》中追溯取得,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包括“租赁的定义”和“租赁双方的合同要素”等,详细办法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制定。
依据该部法律,当时的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租赁要素进行了界定和规范。2010年12月,住建部对该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新形势,针对市场类住房租赁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时至今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住建部计划将租赁住房的管理提升至更高层面,这也反映了整个行业发展的业态变化与宏观经济工作管理的要求。
比较《条例》与之前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两部聚焦市场类租赁住房的政府法规。除侧重点有所差异外,《条例》更加强调承租人的权益,例如,特别提及“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事实上,这种“偏向性”是对近年来租赁市场乱象的一种纠偏。
此外,该《条例》也体现出政府对市场类住房租赁市场的鼓励,例如:“办理住房租赁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减少交易成本,可以突出政府对租赁市场的服务角色,做好管理人的职责。
最后,该《条例》支持租赁市场的长期化建设。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等。
长期租赁有利于培育客户群体及平抑过度购房需求,也有利于租赁市场的平稳发展及租金现金流的长期稳定回收。
纵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此次《条例》,可以看出政府在租房市场发展上的推动力度越来越强,针对承租人的保护也逐步提升。
世界发达国家的租赁住房在住房市场占有重要地位。据学者研究,国外两重租赁市场的租赁住房比重高于单一租赁住房市场,占到整个住房市场的50%左右。
德国(2001年)、法国(2002年)租赁住房占整个住房市场的比重分别为59%、44%。其中德国以私有租赁为主,私有租赁占到整个租赁市场的48%,而法国以租住社会住宅为主,租住社会住宅的比重占住房市场的17%。
英美则属于单一租赁市场,住房私有化程度较高,但其租赁住房比重也在30%以上,英国(2002年)为31%,美国(2007年)为32%。即使近年来政府投入有所下降,租赁住房仍占到一定比例。
与国外健全的租赁制度相比而言,我国住房租赁制度仍需在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细化,并鼓励资本参与。
首先是供应机制。目前通行的供应主体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国家和个人的供应目前并不缺,而企业的培育则刚刚开始,目前有各类中介、开发商、专业租赁机构和酒店机构参与。总体规模相对较小,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租金补贴政策进行鼓励,未来这部分供给有望继续扩大。
其次是租金机制与市场补贴。目前补贴主要集中在保障类住房租赁领域,市场类住房租赁市场干预并不多,如果针对市场化租金过分补贴,有可能会导致财政资金压力。其实针对租赁市场的发展,政府可以在金融、税费、存量房结构优化等方面出台政策,或可能进一步鼓励整个市场的发展。
再次是消费机制。首先通过公积金、公共服务、义务教育等政策引导租房消费,其次通过健全法律法规维护租房双方的合法权益。
回到政策本身,政府出台政策鼓励的领域,可能是市场目前仍需培育的地方。除了看到市场发展的潜力外,我们还需注意租赁市场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租赁价格与住房价格的不匹配。大城市中仅1%~2%的租售比表明,相对住房成交价格,租住成本具有“低廉”性,民众不一定买得起,但多数租得起。
这反映了大众对住房产权给予了更高关注度。究其原因,或是大众对于不动产的价格上涨预期过分刚化,加之经济和社会原因,长期租赁者不多,选择购买产权房成了多数人的选择。
二是政策落地仍需要时间。其实早在2014年,另一部较为重要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已经完成征求意见,虽然列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中,但最终能否实现或仍需要时间。
三是我国住房自有率偏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租赁市场的发展。虽未明确全国住房自有率调查,但相比发达国家,我国住房自有率较高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租赁市场的对标空间也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同时住房自有率较高是房改前二十年取得的一项成就,也不能等同于经济落后的一种反映。
四是市场化租赁住房仍然面临教育权事实上的不平等。教育同权是近期讨论的热点,但事实上各地教育部门并未限制租赁用户的受教育权。
目前,租赁能否同权、能否抑制房价,面临很大不确定性,并且过分强调同权可能会导致短期学区房租金迅速上行,出租人可以将租金大幅提升作为小学入学的敲门砖,使学区房价格更加刚性。同时,使非学区房的吸引力进一步减弱,两者租售比的差别可能让学区房涨价和非学期房降价同时存在。
五是市场化住房租赁市场面临小产权房的掣肘、回报率较低情况下金融产品开发乏力等因素。
在房地产行业进入白银时代的平台期数十年后,居住价格与产权价格会逐步重新匹配,租售比也将趋于合理,住房租赁市场迅速成长,当前诸多企业也在为此积极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