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丽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于肉类食品需求的不断增加,使得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涉及“经营检疫不合格、病因及死因不明确的动物产品”,这不仅事关公共卫生问题,还会严重损害人民生命财产,涉及刑事司法问题。所以,就需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为群众食品安全提供保障,本文将就此进行详尽阐述。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1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案件降格处理,采取以罚代刑的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很多已经构成犯罪事实,且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常采取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方式。实际过程中,还普遍存在如下问题: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很多,但很少得到有效查处;多数案件采取简易程序,而很少采用一般程序;补检补免的多,而移送司法机关后基本上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多数案件都是查处一般犯罪分子了事,而不是深入追究源头或幕后主犯。
1.2案件定性难度大、有权部门难以出具有效鉴定结论
当前,被移送追刑的案件,大多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进行立案的,按照《刑法》143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必须出具相关检验报告与鉴定结论后,方可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需要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必须经过法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还要出具检验报告与鉴定结论”,“对于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必须获得有关检验报告以及鉴定结论”。法定鉴定机构在送检物品鉴定过程中,并无明确的实验室参照标准,所能检测的项目也只是几类细菌的检测,根本无法得出适用于追刑的结论,少数被追刑的案例也是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材料,并综合多位卫生部门的专家意见后而后得出鑒定结论,但是这种结论很难作为有力的证据,司法机构根本不予以采信。
1.3移送案件无法得到依法处理
移送的案件大都属于违法违规事件,牵涉的范围比较广,有的案件甚至是行政执法机关系统内部个别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得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无法及时移送案件,造成办案时机贻误,给犯罪嫌疑人逃逸提供了时间,使得侦破工作难度加大。据可靠调查,在案件的移送、侦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各地均存在该立案未立案、该批捕未予以批捕、各种本应采取的强制措施都未能及时采取、该起诉未能起诉、该判刑的案件最终撤案处理,助长了犯罪重罪轻判之风。
2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有效对策
2.1 实行统一移送标准,提高移送衔接程序的规范性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对专业知识的要求比较高,执法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疑似染疫、病害动物产品”等定性问题,如果相关部门并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那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邀请卫生、检察院、法院及有关专家就某些专业性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证,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解决这些棘手问题,从而统一标准。与此同时,对于案件移送程序的衔接,需要区分不同情况。第一,对于案件当事人拥有固定场所的情况,考虑到其流动性受限,动物卫生监督可以先行作出行政处罚,然后再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第二,倘若案件当事人具有较大流动性,不能盲目将其控制或案情的复杂程度较高,前期需要公安部门介入,此时应直接将其移送给司法机关。在移送案件的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一式三份,第三联抄送检察院,第二联交付公安机关,第一联用于存档。
2.2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快构建良好的工作机制
要构建有效的衔接工作机制,就必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农委来说,应当邀请公安、法院、卫生部门及检察院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参加会议,还要确定一联络员,召开联席工作会议,这样能够增强联席,促进彼此配合。同时,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面临的问题,需要研究出新的对策,并在联席工作会议上,向其他部门通报近期动物卫生执法及相关农业执法情况,卫生部门可以借此机会就有关领域的检验鉴定情况进行通报,公安部门也可就移送案件的侦查在会上作出通报,对移送案件的监督、批捕及起诉状况,检察机构应当一一通报。
此外,还要构建一套有效地“一体化”工作机制,实现信息畅通与良性互动,可以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措施,确保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另外,还应加强工作评估,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将工作成效作为评价联席会议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依据,本着相互制约、支持与配合的基本原则,使得所有参会部门的执法与司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2.3 注重法律法规学习,构建协同工作机制
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来说,既要督促机构执法人员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也要立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际,做好行政法之外的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让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同时,还要和司法、卫生等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能分工,突破行政执法与司法系统间的界限,根据现行执法与司法要求,建立一套安全、实用的协同工作机制。该机制应当包括如下几项内容:第一,互设联络员。各机构或部门都有各自设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收集和整理案件查处所需的各种信息资料,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加强沟通,促进配合与协作。与此同时,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案件移送环节的调查与了解,掌握其中的薄弱环节,进而得出有效建议与措施。第二,开展学习和交流。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开展相关业务座谈、经验交流会、执法知识培训以及法律法规教育宣传等方式提升有关部门的业务知识与技能水平,做好办案经验总结工作,进而实现执法水平的有效提升。
2.4 积极搭建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共享
长期以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卫生部门等部门一直各行其责,彼此间容易出现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加快构筑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构建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同时,相关部门及机构都有其相应地执法与司法流程,进而形成大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章,而通过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就能及时查询获得执法依据,避免信息孤岛现象的形成,这样就能在不影响其他部门保密工作的情况下,在各部门间实现信息联网共享,以满足各类执法信息共享的需求,进而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
3 结束语
总之,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不仅能够合理解决社会公共卫生问题,还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衔接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对策,实现真正的“两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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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技术2018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