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园
(云南大学 中国经济史研究所,云南 昆明 650000)
明初财政运作的货币考察
——“洪武型财政”的再认识
李 园
(云南大学 中国经济史研究所,云南 昆明 650000)
“洪武型财政”是近现代学者对于明初所创财政体制的一种概称,学界以往研究多聚焦于该财政模式的实物形态考察。事实上,在明初以仓为中心的实物体制背后,还存在着一种以内库为核心的京师货币系统。研究显示,钞、银、钱等货币形态在明初财政运作中仍扮演重要角色,特别是洪武中后期以财政为目的的大规模宝钞放支,致使货币形态在京师财政运作层面一度占据主导。因此,通过对制度创置环节的考察,可以认为:太祖创置的洪武型财政并非是一种完全否定货币的实物型财政体制,虽然存在银禁、钱禁等倒行举动,但其意旨仍是为另一种货币,即法定宝钞的流通扫清障碍。
明初;洪武型财政;制度创置;货币形态
“洪武型”一词是近现代学者对明初国家各类创置体制的一种概称。上世纪30年代著名经济史学家梁方仲在论述明代一条鞭法局限问题时,首次提出了洪武型封建生产关系概念[1]。60年代以西方发展模式为研究理论的美籍华裔学者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一书提出了“洪武型财政”概念,将之概括为一种僵化、保守、落后的财政体制*关于黄仁宇“洪武型财政”体制的特征归纳,可参见曹钦白的《洪武型财政的历史剖面——介绍美籍华人黄仁宇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税收与社会》2002年第4期,第44-49页);佘轶峰的《论明代“洪武型”财政》,(《金融经济》2006年第20期,第121-122页)。。黄氏的后续论作*参见(美)黄仁宇的《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北京: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234页)和《放开历史的视界》(北京: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211-212页)。按照黄仁宇的界定,“洪武型财政”并不仅指代洪武一朝,其范围还包括建文、永乐、洪熙、宣德四朝,若从该财政的特质考察,则延续时间更为久远。又将该体制的影响延伸及晚清近代,视为造成近代中国落后的一种财政缺陷。该观点对于明清近世研究产生了诸多共鸣与回响,部分学者甚至将之视为阐述“明清衰败论”的重要解释依据。然而,近几十年来随着学界对“西方中心理论”指导下的历史路径问题的质疑和中国本土话语权的兴起,更多学者注重回归史料文本,寻找属于中国自身的历史发展路径。在此背景下,黄氏围绕洪武型财政的部分论断面临质疑。
如李龙潜在充分占有史料的基础上,对黄氏洪武型财政中的历史倒退论、定额制、食盐专卖制度失败原因等问题进行了逐条反驳[2]。至于聚焦于“明代白银货币化”和“国家财政转型进步论”的学者,则更多通过比较明代财政前后期的形态差异,论证中国传统财政体制在明代出现的货币化转型,或者说近代化转型[3-6]。而作为转型比较对象的洪武型财政,时间上则被压缩至明代前期,且该体制的实物性被反复强调。正如明清财政史学者所指出的,明初所构建的财政是一种反市场的,以实物和徭役为特色的洪武型财政体制,货币成分几乎消失,是对唐宋变革以来货币化财政制度的一种否定[7]。针对明初体制的逆转问题,学术界还先后提出了明初“断裂说”“倒退论”“北制优势说”“独立历史单元”,等等观点[8-11]。
诚然,经历前朝币制紊乱和元末战争破坏的洪武政权创立者们,建立的是一种以米麦绢布等实物为主体形态的国家财政体制,该体制的构建与明初残破的货币经济现实相契合。然而翻阅明初诸类史料,我们仍不难发现,在明初的财政运行中始终存在着货币成分,钱、银、钞等货币形态或多或少的夹杂于国家财政的各项收支当中。正如周育民在界定“货币财政”和“实物财政”时所指出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高度商品化的社会中,很少有纯粹的货币财政,但即使在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也不可能出现纯粹的实物财政,通常所能看到的是以实物为主体的财政。‘货币财政’、‘实物财政’在这里只是一种理论抽象。”[12]显然,明初构建的国家财政体制并非是一种完全的实物体制,货币仍发挥着重要财政职能。考虑目前学界对于此类问题的关注不足,故本文研究主旨,意在通过对洪武时期京师财政在收、贮、支等环节的货币成分考察,还原明初洪武型财政体制的实际运作形态,进而从制度的创置时段对该财政模式作重新思考。
库藏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储调度机构,其收支形态的构成是考察明初财政货币成分的重要切入点。根据《大明律集解附例》记载:明制,“收粮曰仓,收财曰库。”[13]卷7《户律·仓库》,p779虽然此种划分存在绝对化倾向,但不可否认的是,此处提及的“财”涵盖了钱、钞、银等货币收储。而就洪武时期中央存储机构的建置而言,京师除调度谷物的仓以外,还于皇城以内设有数处货币收储库藏,是为明代宫廷内库的重要组成。
洪武六年(1373)六月“更原内府库为承运库,设大使、副使,皆以内官为之”[14]1487。关于该库职掌,《祖训录》记有:“大使掌出纳宝货、金银、珠玉、缎匹、纱罗、布帛等项,副使佐之。掌事掌文案薄籍、收支数目。”[15]《内官》,p379可见白银出纳为该库的主要职能之一。洪武中期随着国家制度的逐步完善,为适应宫府财政的运作需要,分承运库为内外两库,“内承运库,掌御用金银、段疋等物,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外承运库,掌收金银、段疋等物”[14]2503。在内者作为君主专支银库,由宫廷内官直接监理;在外者则名义上视为隶属户部的国用银库,监管者派以流官担任。
银库之外,南京内府还设有数处钞钱收储库藏。依据置建顺序,先后设有宝钞库、广源库、广惠库、司钥库和赃罚库。其中,内府宝钞库设于洪武八年三月,由原内府钞库更置[14]1673,掌宝钞出纳事宜,设立时间上与明初钞法推行同步。洪武十六年五月,依据收支职权的差异,又将内者宝钞库分立为宝钞广源和宝钞广惠两库,“入则广源库掌之,出则广惠库掌之。”[14]2402但从后续资料的记载来看,广源库的实际存在时间较短,其废革应不晚于洪武二十六年*关于广源库的废革依据,主要有二:其一、《明实录》对于该库的记载止于洪武十七年,且广源库作为户部隶属库藏,但在洪武二十六年编订的《诸司职掌》已不见记载;其二、洪武十七年出现的司钥库,在洪武二十八年编定的《皇明祖训》中增加收贮宝钞一项,由此可见,广源库贮钞职能已被司钥库所取代。。洪武十七年又增设内府司钥库,亦名天财库,该库设立之初仅掌宫中锁钥事宜,故名“司钥”,洪武后期兼理钱钞收支事宜[14]2503、3512。凡赏赐、折俸、买办等所支钱钞多取自该库。洪武时期宝钞流通,内府钞库作为国家楮币的收储和发行总库,地位至重。正统后随着国家钞法崩坏,内府钞库的财政地位大大下降。内府赃罚库出现于洪武后期,具体设置时间不详。所谓“赃罚”是指传统社会对于违法者科以的财产刑,作为唐律“六赃”设置的继承与发展,明代的赃罚制度较为完善。从财政视角观察,明代的赃罚来源主要分为追赃、籍没和罚赎三部分。据洪武二十六年编订的《诸司职掌》记载:“凡各处官民犯法,律合籍没家财,及有不才官吏受赃私,追没到金银钱钞衣服等项,俱各札付赃罚库交收。”[16]《金课·库藏·赃罚》,上册,p221可见,该库所储的罚没财物中包含了大量的银、钱、钞等货币。
以上梳理可知,洪武时期的京师财政储备体系,除分布于南京多处的粮仓以外,还存在着一种以内库为核心,布局上相对集中的内府货币存储系统。因此,对于明初内库货币收支情况的考察,可重新认识洪武型财政的实际运作形态。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的内库御用观念不同,洪武三年七月,太祖巡阅内藏时曾言:“此皆民力所供,蓄积为天下之用,吾何敢私苟奢侈妄费,取一己之娱,殚耳目之乐,是以天下之积为一已之奉也。”[14]1071洪武十九年八月,太祖评价宋内库弊政时亦言:“人君以四海为家,因天下之财供天下之用,何有公私之别。”[14]2703由此可见,作为洪武型财政创立者的明太祖,在内库的设计思想上体现为公私一体,而在实际运作中,洪武时期内库的亦公亦私职能也为学界所认识[17]。因此,内库的货币形态并不局限于宫廷财政运作层面的考察,而是一种国家财政层面的形态体现。
赵轶峰在考察明初财政形态时指出:“实物在明初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大约两税的征收中,货币所占比例在0.3%~1.5%之间。”[18]诚然,在明初两税正赋中货币比重不甚明显,该体制与国家初创时的残破社会经济相契合。然而,扩宽财政收入的视野,我们不难发现,以银、钞、钱为代表的货币形态仍或多或少的嵌入于国家财政的诸多收入当中,构成明初内库货币来源的多元路径。
一曰田赋折征之入。根据明人王圻追述:“太祖洪武间,令各处官田粮折收钞、绢、金、银、绵苧布及夏税农桑丝折绢,俱解京库收支。”[19]卷4,田赋考·京粮事例,p579考虑到此时各部银库尚未建立,故此处“京库”当指内府各库。从文献记载来看,洪武时期田赋折征货币的原因多样。或因减轻民负而折征,如洪武九年三月太祖命户部,“天下郡县税粮,除诏免外,余处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14]1756。或因治理逋赋而折征,洪武十五年二月从荆州府奏请,将该府归州巴东县逋租以钞代输[14]2238。洪武三十年九月“诏折收天下逋租”,并规定折纳标准:米一石折银二钱五分、折钞二贯五百文[14]3682。或因解运不便而折征,洪武七年四月“甲申,诏徽、饶、宁国等府不通水道,税粮输纳甚艰,今后夏税,令以金、银、钱、布代输,以宽民力。”[14]1568-1569或因缓解仓粮积压而折征,洪武十九年四月以陕西西安府仓储积压,遂从该府奏请,令今年夏税折收钞贯[14]2687。以上诸类田赋折征虽然对国家仓储规模有所压缩,但通过折征货币一定程度上充实了京师库储。
二曰课程之入。“课程”一词作为财政税目始于宋代,南宋嘉定《镇江志》之“总目”卷设有“课程”一项,其内容涵盖商税、茶税、盐铁等项。[20]卷5,赋税,p2353元代随着杂税名目的复杂化,课程制度趋于完善,一方面,元代“课程”已成为官民悉知的重要税目,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将之列为吏胥习吏时的必悉知识,释云:“课程,谓整治盐、酒、曲税之类也。”[21]卷3,五科,p53另外,作为元代日常生活用书的《居家必用事类全集》亦云:“课程,征税之物曰课,额定其限曰程。”[22]辛集,吏学指南,p330另一方面,“课程”范围更为广泛,根据《元典章》“户部卷”界定,凡茶课、盐课、酒课、市舶、常课、契本、洞冶、竹课、河泊和杂课等项皆为课程[23]卷22,户部八·课程,p790。据此可见,元代课程是指以商业性税收为主的杂课统称。明承元制,明代“课程”泛指针对地方商业行为及渔业活动的税收集称[24],且涵盖内容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综合正德、万历两朝会典的罗列来看,凡商税、鱼课、盐课、户口食盐钞、钞关、茶课、金银诸课等项皆视为课程[25-26]。与两税征收的实物特征不同,明初的课程征收包含有大量的货币形态,如洪武十八年令各处鱼课皆折收金银钱钞[27]卷37,户部二十三·课程五·鱼课,p265。另据《诸司职掌》记载:
凡府州县税课司局、河泊所,岁办商税、鱼课并引由、契本等项课程,已有定额,其办课衙门所办钱钞金银布绢等物,不动原封……于次年三月以里到京。本部……将所解物件同原领长单并勘合于内府各门照进,且如铜钱布匹赴甲字库交纳,钞锭广惠库交纳,金银绢匹承运库交纳[16]户部·金科·课程,上册,p631-632。
由此可见,商税、鱼课等课程征收是洪武时期内库货币的常项来源。根据同书记载,洪武末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课程钱钞并金银、布帛等项,折收宝钞总计三百六十三万七百七十八锭有零[16]户部·库藏,上册,p221。此外,每岁闸办银课亦被视为内库存银的重要来源。
三曰货币铸钱之入。货币铸造是国家操持利权的主要手段,亦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由于明代的流通白银作为非铸造的称量货币,故其数额不受国家主导,因此,以财政为目的的国家货币铸造主要体现在铸钱、造钞两个方面。而从新造钱钞的存储、调度来看,内库发挥了主导作用。明代宝钞始行于洪武八年三月,作为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定楮币,宝钞印造主要由宝钞提举司完成,“其宝钞提举司,每岁于三月内兴工印造,十月内住工。其所造钞锭,本司具印信长单及关领勘合,将实进钞锭照数填写,送赴内府库收贮,以备赏赐支用。”[16]户部·金科·钞法,上册,p632可见内库承担了新制宝钞的收储和发行职能。对于洪武时期的造钞数额,孙兵依据《大诰续编》中洪武十八年匿钞案推测,在四百至七百万锭之间,并认为每年正常造钞额应在五百五十万锭左右。因此该阶段有造钞年份的一十九年间[28],造钞总额应一亿四百五十万锭左右。毋庸置疑,明初通过宝钞印制获取的铸币税*“铸币税”为现代经济学术语,指政府利用其法定货币发行权力所取得的一种特殊税种,是政府通过发行货币而形成的购买力。参见商务部编写组编:《国际金融》,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对于国家而言,无疑是一笔较大的财政资源*明初宝钞虽因超量放支存在贬值趋势,但在洪武、永乐两朝宝钞仍是市面流通的主要货币形态。对此,傅衣凌、万明先后通过对明代徽州地区土地买卖交易契约的通货使用情况的考察进行了证实。参见傅衣麟:《明代前期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的通货》,《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3期,第129-130页;万明:《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7页。。
明初的铜钱铸造主要分为在京鼓铸和在外布政司鼓铸,由于地方铸钱以补苴地方经费为主,故内库的新制铜钱主要经京师宝源局铸造,交由司钥库收储[16]工部·虞部,下册,p287-288。考虑到明初铸钱规模不大,时铸时罢,加之洪武二十七年为维持钞法而实施的钱禁政策[14]3417,故内库中此类货币来源的所占比重较小。
上述三类展现了洪武时期内库货币来源的主要路径,但并不全面。事实上,除前文已作提及的赃罚货币外,还应包括统一战争中的战利货币获取。洪武元年正月,征南将军胡廷美攻克建宁,获银一万六千三百两[14]498。同年十月,大将军徐达平元大都,“差金吾、羽林、凤翔、天策等卫指挥张焕、韦正等抄籍府库,得金二十五万两,银五十万两,珠宝珠翠、象牙奇禽异兽、锦绣衣袄段疋不可胜计。录文武官吏送诣金陵”[29]433,又有朝贡之入,如洪武十八年正月高丽国遣使朝贡,其所纳贡物中就包含了白银五万两[14]2584。此外,还有西南土司岁供差发银,等等。
以上梳理可知,洪武时期的京师内库存在着多渠道且总额庞大的货币来源。参考《太祖实录》记载的洪武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六年的财政岁终核算数据,洪武后期国家各项赋税中的钱钞总额已超过四百万锭(一锭=五贯)[14]3079、3166、3370。加之未纳入赋税统计范畴的造钞铸钱、朝贡、银课、赃罚等收入,按洪武九年所定的钞一贯折钱千文、银一两换算[14]1756,洪武后期国家财政岁入宝钞当在九百五十万锭以上。
但与此同时,明代宝钞作为一种缺乏准备金的不可兑换纸币,加之明初以财政为目的的超量发行,以致发行不久,钞值就出现下跌。从市面流通来看,洪武二十三年四月,太祖谕户部尚书赵勉曰:“近闻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此甚非便。”[14]3062至此,钞值仅为发行之初的四分之一。又洪武二十七年八月,“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坏不行。”[14]3417可见四年间宝钞持续贬值,已降至发行之初的16%。据此换算,洪武二十三、二十七两年京师内库岁入的货币值分别约等同于一千一百八十七万五千石和七百六十万石税粮。较之明初全国的赋税形态,该值虽然不足以改变洪武型财政的实物属性,但就京师储备而言,货币已占据较大比重。
嘉靖中,督饷南畿副都御史万士和言:“国初,南京仓庾不过数处。宣德以后增置渐多,见有三十五处。……(今)总计三十五仓,共廒五百九十余座,约容米五百七十八万石。”[30]卷312,p3305-3306比较国初与宣德后的南京仓庾数额之差,可以推知,洪武时期南京仓储规模十分有限,其所储谷物的折算值应低于京师内库的货币收储价值。故就洪武中后期的京师储备而言,以钞为主体的货币形态在其财政收入层面一度占据主导。然而,该财政体制随着后期钞法的崩坏而趋于瓦解,宣德后财政货币形态出现由钞向银的转型。
明初虽然建立起以米麦实物为核心的国家仓储系统,但从京师内库的运作来看,以钞、银、钱为标志的货币形态在国家财政支取中仍占有显著地位。对此,被视作明代“国史”的《明实录》保留了洪武时期大量货币支取事例。而作为相关问题的前期考察,黄阿明在其博士论文中对“太祖实录”中的各类临时性宝钞支取进行了统计。基于此,笔者采用陕西师范大学版的《明实录》全文检索系统,以“银”“白金”“钱”等为基本检索词,对洪武朝的银、钱支取情况作初步统计并以表格形式呈现。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部分史料中存在着数据记载模糊问题,因此,对于尚能估值部分,笔者以最小值估算,并附以“>”号标示,对于无法估算史料,则仅记以次数,数额以“不确”标示。此外,考虑到实录记载存在的缺漏问题,故下表所列数值仅为洪武时期内库实际货币支取的部分反映。
表1 《明太祖实录》所记洪武时期白银临时支出情况的初步统计(单位:两)
估算说明:①洪武二年十二月,太祖大赏平定中原及征南将士之功,所赏白银从大将军徐达五百两至士卒三两不等(《明太祖实录》卷47,洪武二年十二月己丑,第939-940页)。其中,平定中原军士人数为二十五万(《明太祖实录》卷26,吴元年十月甲子,第396页),故排除记载不明的征南将士人数,仅以赏赐最低的士卒每名三两最小值估算,此次赏银总额应在七十五万两以上。
表2 《明太祖实录》所记洪武时期铜钱临时支出情况的初步统计(单位:贯)
表3 《明太祖实录》所记洪武时期宝钞临时支取情况的初步统计(单位:万锭)
资料来源:参见黄阿明:《明代货币与货币流通》,华东师范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43-52页。
以上三表中统计的银、钱、钞支取多为洪武时期中央赏赐、助饷、赈济等为内容的临时支取,由于明初京师构建的是一种单一内库格局,故京师货币支取主要经由内库放支。
其中,白银支取集中于洪武七年以前,约占表1统计总额的90.86%,该阶段白银年均支取额约为一百八十九万七千五百九十六两。当中单次支取最大者为洪武三年十一月的军士普赏,当时,太祖诏天下曰:“天下守镇之兵及京师护卫之士不下百万,而民之资力有限,是用计仓库之所储,度民力之可具,均其等第,崇爵禄,颁金帛,以劳将臣。……诸军士,人赐白金十两,钱六千文。”[14]1137-1138仅以军士百万估算,此次赏银规模应不下千万两,足见洪武初年国家储银的充沛程度。洪武八年为推行钞法,官方禁止白银流通[14]1670,白银支取规模较此前有所压缩,但仍长期维持放支,故洪武一朝白银年均支取额约为四十七万一千五百八十四两。
铜钱放支呈现时断时续特征,甚者出现十一年不见铜钱支取的事例。但由于洪武十二年的单次支取数额较大,故铜钱在洪武时期的支取总额上仍较为可观。年均支取额约为八十五万七千一百三十贯。考虑到明初银、钱币值波动较小,故按前揭洪武九年官方奏定的银一两等钱千文等粮一石的折纳比例核算,该时期银、钱年均支取值约等同税粮一百三十二万八千七百一十四石。但随着洪武二十七年钱禁的实施,铜钱在洪武后期的财政职能趋于淡化。
宝钞作为明代政府印制并由内库发行的法定楮币,被视为国家以金融手段操持利权的重要手段。如明末孙承泽在评价明初钞法时指出:“夫金、银者,产于地,人得而私之。钞者,制于官,惟上得而增损之,以天下之主,筦天下之命,道之顺也。”[31]卷38《户部四》,p676清人傅维鳞亦云:“盖国家欲以宝钞统天下利权,而铜钱佐为使通行之。”[32]卷81《食货志一·钱钞》,p1643洪武中后期除上表统计的年均二百四十七万八千五百余锭的临时性支取外,还存在如宗藩禄廪、官吏俸禄、军兵月盐钞、盐户工本钞等不少于七百万锭的常规支取[33],若考虑临时支取中的难以估算部分,洪武中后期京师每年宝钞支取总额应在九百五十万锭以上。洪武八年以来,明廷为实现对国家利权的掌控,将财政运作形态不同程度纳入到宝钞货币体系当中,本文将此现象称之为财政运作的“纸币化”。
如官吏俸禄的纸币化始于洪武九年,是年二月,“户部奏文武官吏俸、军士月粮,自九月为始,以米麦钞兼给之。”其中,湖广、浙江、河南、山东、江西、福建、两广、四川及苏、松、湖、常等府,给米什之七,余悉以钱钞准之[14]1747-1748,至此,宝钞部分替换米麦承担国家俸禄支给。洪武十三年二月,户部正式奏定钞俸之制[14]2061-2062,俸钞制度推及全国。甚者,洪武十八年十二月太祖命户部,“凡天下有司官禄米以钞代给之,每钞二贯五百文代米一石。”[14]2671洪武二十二年九月太祖又以“各处有司官吏月俸既给钞锭,不必置仓”为由,罢湖广襄阳府均州广盈仓,淮安府南琐坝仓、东新西新仓、大军仓、邳州仓,松江府太平南仓、军储北仓以及保定府广盈仓[14]2959。可见,太祖曾试图将天下俸禄支取纸币化,但从后续俸禄支取情况来看,显然未能完全实施。
同时,作为明代财政支取大项的军饷军需,洪武中后期也部分转由宝钞承担。除前揭提到的军士月粮部分折钞外,又令在外卫所军兵月盐悉折钞,盐每斤给钞一百文[16]《户部·月盐》,上册,p194。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太祖以纳哈出占据金山,数度侵扰辽东,欲于大宁诸边隘分兵置卫以便控制,“遂诏户部出内库钞一百八十五万七千五百锭,散给北平、山东、山西、河南及迤北府州县。令发民夫二十余万,运米一百二十三万余石,预送松亭关及大宁、会州、富峪四处,以备军饷。每夫运米一石,给钞六锭,为其直及道里费。”[14]2718-2719洪武二十三年八至九月,内库又先后两次运钞陕西等地市马,以备边卫战马之需[14]3048、3058,等等事例,不一一列举。
宝钞放支还曾一度成为洪武时期国家荒政的重要支撑。文献中关于政府支钞赈济的记载事例较多,以山东、湖广为例。洪武二十年十二月,太祖以山东大旱,“遣刑部尚书唐铎,运钞百余万锭抵山东,赈登、莱二府民饥。”次年又因山东旱蝗持续,故于正月至六月间先后三次支钞赈济,四次总计放钞九百七十三万七千五百八十七锭有奇[14]2807、2815、2855、2882。二十二年四月又因湖广多郡民众贫困,先后两次运钞赈济,总计支钞二百三十八万八百六十七锭有奇[14]2942-2943。同时,宝钞放支还一度成为洪武时期部分地方预备仓的置建籴本。洪武二十六年四月,明太祖曾谕户部臣言:“朕尝捐内帑之资,付天下耆民,籴粟以储之,正欲备荒歉以济饥民也。”[14]3311此处所指的“内帑之资”多指内库宝钞。根据实录记载,仅洪武二十三年关于运钞籴粮置仓的事例就达七次之多,总计支钞三百五十九万七千九百三十二锭有奇[14]3026、3032、3040、3046-3047、3061、3065、3068。
此外,明初财政的纸币化还体现在国家赏赐、召买官物等诸多财政支付领域。所谓“凡在京赏赐,该用钞锭,本部(户部)量数具奏,于内府关支。”[16]《户部·度支科·经费》,上册,p190洪武二十二年正月,太祖“命户部官运钞物贮于殿庑下,以备内府赏赐,每月户科、礼科给事中更直掌之,岁终户部稽其所出之数。着为例。”[14]2925可见,宝钞已成为洪武时期京师的主要赏赐形态。洪武二十二年正月,赐京卫及北平燕山诸卫军士钞,凡一千五十八万六千一百锭[14]2926-2927。按前揭洪武二十三年的市场流通钞值折算,此次赏赐规模相当于税粮一千三百二十三万余石。次年闰四月,太祖为赐有功将士,再次遣使运钞一百万锭[14]3130。
综上所述,明初国家财政支取中存在大量银、钞、钱等货币形态,特别是洪武中后期宝钞的大量放支,致使货币在国家财政运作中比重得到提升。因此,从国家财政运作中的货币形态来看,明初构建的洪武型财政并不是对唐宋变革以来财政体制的彻底否定,其财政运作中的钱银货币和后期出现的局部纸币化,仍是对宋代以来财政货币化的一种延续,只是后期的钞法崩坏暂时中断了这一进程。
结语
由于缺乏完整性的统计资料,文章的探讨目的不在于质疑洪武型财政的实物特质,而是以内库为视角,通过对洪武时期国家财政运作中的货币考察,呈现洪武型财政体制在构建之初的真实面貌。
研究表明,明初构建的国家财政,在以仓为中心的国家粮储系统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以内库为核心的京师货币系统。因此,太祖构建的洪武型财政并非是一种完全否定货币的实物型财政体制,虽然存在银禁、钱禁等倒行举动,但其意旨仍是为另一种货币,即国家法定宝钞的流通扫清障碍。而内库作为明代宝钞的存储与发行机构,在以钞为媒介的明初财政运作中居于重要地位。为明初政府掌控利权以及实施大规模的战争、营建、远洋等政治军事外交活动提供了财政支撑,成为明初庞大财政消耗下而未出现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这种仅以财政为目的,轻视经济规律的货币放支政策,在导致宝钞自身崩溃的同时,亦为明代中期财政危机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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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18/j.cnki.xdsk.2018.01.018
F812;K248
A
1673-9841(2018)01-0165-08
2017-08-30
李园,历史学博士,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讲师。
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研究基金项目“明初货币政策与财政运行体制关系研究”,项目负责人:李园。
责任编辑 张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