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文炯
社会保障与风险管理
■文/何文炯
社会保障是国家在风险管理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里所说的“风险”有两个层面。其一是百姓的风险: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承担部分风险管理责任,从而降低其风险。其二是国家的风险: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保障状况直接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风险保障,可以降低国家的风险。所以,社会保障与风险管理有密切关系。
事实上,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和演进是基于风险的存在及变化。没有风险,社会保障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早期,社会成员的风险主要由本人及其家庭承担。后来出现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化风险保障服务,即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基于对某类风险损失规律的把握,组织社会成员开展互助共济,提供专业化的风险保障服务,典型的如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等,并逐渐形成风险保障服务市场。此外,宗教组织及其他民间力量的慈善行为也是一种风险保障服务。但是,这种自主决策、自愿参与的市场化风险保障服务和民间慈善行为,并不能确保每个社会成员获得有效的基本风险保障服务。随着社会发展,一些国家通过立法,由政府主导为社会成员提供部分风险保障服务,即社会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保障是政府对风险保障市场的一种干预。
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制定风险管理计划的基础。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在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中都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制订和实施风险管理计划是必不可少的生活内容。当然,这种计划或主动或被动,专业性或强或弱,其结果或成功或失败。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之后,社会成员的风险管理计划就改变了,因为政府主导提供了基本风险保障。这部分风险基于国民基本权益和政府基本职责依法确定,其保障程度也由法律规定,是基本保障而非充分保障,即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基本发展之需求,并不是保障“幸福生活”,因为幸福生活依靠劳动创造。所以,作为自然人的社会成员,需要分析自己及其家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在了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所能提供风险保障的项目和保障程度的基础上,再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包括风险控制计划、储蓄计划和补充性保障计划等。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则需要全面分析本机构所面临的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制定剩余风险的管理计划。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保障是全社会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的基础部分。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而言,需要充分注意到,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在社会领域的一项重大的风险管理计划,即国家借助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达成政治目的。事实上,
何文炯
数学博士、经济学教授, 现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浙江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风险管理与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无论哪个国家的政府都是有风险的,因此,国家必须保持一定的军事实力,以防止外敌入侵。与此同时,政府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因此,必须基于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根据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和政府基本职责,合理设置社会保障项目,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才能够使社会保障制度真正成为国家风险管理的有效制度安排。否则,社会保障制度或政策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风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