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GPA框架下调整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建议

2018-01-05 05:38孟宪宇牛霏霏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17年27期
关键词:管理制度框架调整

孟宪宇 牛霏霏

探讨GPA框架下调整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建议

孟宪宇1牛霏霏2

GPA即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2007年12月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表明了我国政府对政府采购市场逐渐开放的决心,同时也对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如何降低加入GPA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稳定运行,如何调整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进行对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研究针对以上管理制度和协议间所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在GPA框架下对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调整及完善提出建议。

GPA;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调整

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首次承诺尽快启动GPA谈判,2007年12月28日我国政府向WTO提交了GPA初步开放清单,标志着加入GPA的谈判正式启动。加入GPA对我国市场化进程有着积极推动作用,了解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与GPA规则之间存在的同异之处,为我国加入GPA后取得最大效益,针对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及完善提出建议。

1 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与GPA规则存在的差异

1.1 实施目的方面

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是以维护国家利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监督采购活动、防范贪腐、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制定和实施的。GPA为国际协定,其目的是着眼于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平等互惠为原则,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推进国际贸易的全球化、自由化[1]。

1.2 实施主体范围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施的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指上述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GPA各参加方国情不尽相同,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适用范围(主体范围、项目范围等)需在GPA基本框架下以互惠平等为原则通过谈判协商而确定。GPA采购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及其他实体,其主体使用具有政府目的性资金采购GPA清单中货物、服务及二者组合的活动为政府采购[2-3]。

1.3 采购方式及程序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综合对比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与GPA规则差异可以发现,在实施目的以及实施范围方面,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能够充分满足我国实际需求,而在采购方式上面依旧存在有一定的局限性,方式较为单一,在后续工作中还需要多参考GPA规则。见表1。

2 针对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与GPA要求所存在的差异提出建议

(1)坚持贯彻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坚决维护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以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为基础,参照GPA基本框架要求,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制定适合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政府采购协议,并确定合理的、客观的市场准入承诺清单。

(2)参考GPA基本框架内容,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及资金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分析现有财政性资金与政府目的性资金的差异,统一资金范围,明确相关定义。从实施主体和资金两方面重新对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做到既能规范国内政府采购行为,又能得到GPA参加方的多边认可[4]。

(3)我国现有政府采购方式基本涵盖了GPA规则中所体现的主要采购形式,二者所体现的公开、平等的出发点基本相同。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我国的政府采购方式完全适合我国实际国情,应以目前主要的采购方式为基础,结合GPA采购流程的特点,对我国政府采购实施程序的部分细节进行调整。

(4)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方面会有较大影响,本着GPA平等互惠的原则,进口产品的采购范围将会扩大,对进口产品采购限制势必会放宽,相关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制度也需要做出相应调整[5-8]。

(5)成为GPA成员后,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会逐渐向GPA各参加方敞开,会有更多的国外供应商参与进来,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国内部分产业压力也会有所增加,政府采购制度的调整应兼顾国内产业结构的发挥趋势,最大限度的发挥国内成熟产业优势,切实的做好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方针。

3 小结

为加入GPA做好准备,需要调整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与GPA规则相一致,通过对二者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并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提出相关建议。综合以上内容,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与GPA框架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在部分具体细节要求方面存在一些差异,需进一步结合其他GPA参加方的成功经验,做出相关调整及完善,完成与GPA基本框架的衔接,保障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运行,确保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表1 两者间差异对比分析

[1]丁芳. GPA框架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J]. 财政研究,2012(11):43-45.

[2]袁红英. 加入GPA对我国产业发展的影响:理论与实证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2:45.

[3]陈时勇.《政府采购协定》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23.

[4]郑锐. GPA视角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D].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9:12.

[5]赵寰宇. GPA框架下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研究[D].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6:35.

[6]张瑶婵,石峰,潘凡,等. 采供血机构设备招标过程常见问题及对策[J].中国输血杂志,2010,23(11):907-909.

[7]郭丽凤. 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J]. 医疗装备,2017,30(1):97.

[8]周华川. 公立医院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7,28(2):10-11.

Suggestions on Adjust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System Under the Framework of GPA

MENG Xianyu1 NIU Feifei2 1 Laboratory and Logistics Management Of fi ce,

National Center for AIDS/STD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hinese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Beijing 102206, China; 2 Comprehensive Coordination Department, Chinese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Beijing 100021, China

GPA is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n December 2007, China officially started to join the GPA negotiations, shows that our government is determined to ope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gradually, but also poses a challenge to the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our country, how to reduce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GPA added, to ensure the opera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stability, how to adjus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WTO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has grea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for docking.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above management systems and agreement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adjust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urr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 under the framework of GPA.

GP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system;adjustment

R197

A

1674-9316(2017)27-0015-03

10.3969/j.issn.1674-9316.2017.27.008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及后勤管理办公室,北京 102206;2中华预防医学会综合协调部,北京 1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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