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主要变化及应用研究

2018-01-04 12:07王艳龙程子益
会计之友 2018年21期

王艳龙 程子益

【摘 要】 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修订发布了CAS 22、CAS 23、CAS 24和CAS 37这四项金融工具准则。文章着重研究新的CAS 23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主要变化,并对A+H股公司新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为企业在实务中合理应用新准则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 金融资产转移; 终止确认; 继续确认; 继续涉入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21-0088-05

一、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概述

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持有资产的流动性或风险管理等问题,对相关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进行转移。这些业务是为了将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转移,从而提高其流动性,减少企业所承担的风险。随着这些业务的日益频繁,与该项业务相关的计量问题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在CAS 22中对金融工具的概念做出了规定,大意是金融工具为一项合同,该合约让签订的双方当中的一方形成金融资产,而另一方同时确认该内容为权益工具或者金融负债。所以金融资产相较于一般的资产而言就是一项合同权利,那么简单来说金融资产转移就是合同权利的终止或转移。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财政部于2017年正式发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中对金融资产转移的表述,在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CAS 23(以下简称“旧准则”)的基础上,明确了转移包含现金流量的转移。新准则将其定义为“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1]

(二)我国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市场才有对金融工具相关内容的记载,但却只是零散地在一些会计制度中分布着。首次对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做出界定是2005年5月由财政部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在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双向推动下,2006年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CAS 23(2006)。该准则是根据我国市场的发展状况,对IFRS 7、IAS 32和IAS 39等相关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翻译及理解,并且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之后制定的。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工具相關会计准则的缺陷愈加明显。顺应此要求,中国会计准则全面持续与IFRS 9趋同,借鉴IFRS 9并结合我国市场的现状和需求,在2017年4月6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系列CAS 22、CAS 23和CAS 24。

二、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实质性变化

由于新准则的复杂性和庞大的实施工作量,被国内外金融行业人员视为国际财经领域专业框架最重量级的变化之一,本文对新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结构和内容进行了比较研究,便于使用者应用新准则。

(一)新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结构调整

旧准则分为总则、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这三章,包含二十四条的内容。而在2017年财政部正式发布修订的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修改了部分章节结构和措辞,将准则细化为了九章,共计二十八条。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突出强调了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而其中的关键步骤正是金融资产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修订后的CAS 23还对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及其终止确认进行了补充说明,并且将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新准则将这部分内容分成了四章,对此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表述。

(二)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主要内容变化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主要发生了三项内容变化。第一,新准则更加详细地阐述了对于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和控制权的判断流程和计量,其中重点修订了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第二,新准则对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的计量做出了明确的阐述;第三,增加了在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下,转入方的计量和有可能出现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的相关表述[2]。除此之外,新准则按照CAS 22的改动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本节旨在分析新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主要内容变化,有关准则相关措辞的修改、补充的示例说明和一些细节性的变化不进行详细的表述。

1.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控制权的判断流程和会计处理

在新准则中,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只是补充了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相关示例说明,还将原本在CAS 22中阐述的一部分内容放到本准则当中。该内容简述为金融资产满足收款权终止且转移的部分符合CAS 23(2017)中关于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则该金融资产应当终止确认,但是在新准则的十九条至二十二条中规定,收款的权利在转让之后依然可能利用设置期权或担保而保有继续涉入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在确定是否存在后续权利或义务作为资产或负债计量的时候,需要结合更为详细的交易条件以及具体情形做出进一步的分析。

金融资产转移中包含转出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出或者虽保留收款权,但是仅作为受托方提供将收取的现金流量交付给最终收款方的服务[3],而金融资产转移导致转出方进行后续处理的三种情形为终止确认、继续确认和继续涉入。新准则细化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及其会计处理,具体的判断流程如图1所示。

新准则重新定义了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并且修改了部分措辞和结构。根据图1所示,可以大体了解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流程,至于如何具体判断每项的结果,新旧准则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但是对一些内容进行了明确,以下就对新准则更改的内容进行阐述。

在评测被企业转出的该项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及报酬转移程度时,新准则着重分析了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导致的风险,表明转出方所承受的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变动能作为判断风险及报酬转移程度的条件。如果转出方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并未导致转出方所承受的该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发生显著变动,那么就可以说明企业还将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和报酬;如果转出方承受的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比较后不再显著相关,那么就可以说明绝大多数的风险及报酬都被企业转移到了转入方。企业相关财务人员一般不需要通过计算,只需要根据经验来判断风险以及报酬的转移状况就可以确定该程度。如果转移相对繁杂,则还是需要计算才能得出结果,同时依照相关情况思考复杂状况下所应用的利率和概率等内容。

新准则中对判断被转移金融资产是否继续控制的基本原则不变,只是补充了示例说明并且修改部分措辞。修订后的CAS 23与旧准则相比,明确了转入方实际上采取的行动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出售实际能力的关键。企业在判断是否具有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时,是根据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能力判断的。若转入方有能力单方面自由地将该金融资产在合适的市场出售给第三方并且没有添加条件进行限制,那么就意味着转入方有这个出售能力,即转出方失去了对该资产的控制,要对转移部分进行终止确认;若转入方不具备出售该金融资产的能力,即转出方还持续控制该项金融资产,要根据该部分继续涉入的程度来确认该资产。另外,如果转入方不太可能对第三方出售该金融资产,这也不表明企业保留了控制,因为转出方能够用设置担保或者期权的方式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修订后的CAS 23重新表述了终止确认和继续确认的情况。继续确认的情形中去掉了“采用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增加了“总收益互换”和“融出证券或证券出借”;其中对继续涉入的情形增添了“附有既非重大价内也非重大价外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

结合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可以与相关的四个判断程序相对应,如图2所示。第一步是现金流量终止或转移测试,转移的整体或部分对应特定(比例)可辨认现金流量,即在实务操作中第一步辨别收取的现金流量权利是否终止或转移,如果发生了该种情况则需要对其终止确认,否则再进一步的判断;第二步是风险报酬测试,判断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或保留情形,即第二步辨别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是否显著变化;第三步是进行控制测试,在上述前提下判断企业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是否保留,若保留则进行终止确认,即第三步可以通过测试转入方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力来判断控制权的保留与否;第四步对该资产进行继续涉入的处理,若转入方不具备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力,可以通过此判断标准说明企业对转让的资产保持了控制,则按照要求进行继续涉入的计量。

2.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

在被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情况下,新准则对转出方确认该资产的计量原则和方法未发生本质性的改变。但是新准则增加了转移资产所形成的相关负债的计量方法,阐述了转出方在此情形下对于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定,并且对此情况下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控制被转移资产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在转出方没有保留同时也没有转移该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及报酬的基础上,若转出方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按照企业因金融资产转移所保留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及其继续涉入的程度来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

被转移金融资产采用两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即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保留的权利的公允价值+承担的义务的公允价值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保留的权利的摊余成本+承担的义务的摊余成本(2)

修订后的CAS 23增加了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继续涉入的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方法,利用公式1和公式2可以使企业在计量继续涉入负债时更加明晰。

若企业在转移前以摊余成本计量该资产,那么继续涉入所产生的负债将仍使用摊余成本的方式计量;若企业在转移前以公允价值计量该资产,那么继续涉入所产生的负债将仍以公允价值计量[3]。这样计量的目的是为了使会计配比,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继续涉入负债体现的是摊余成本;同样,转移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继续涉入负债体现的是公允价值。如果转移的资产是以摊余成本计量,而确认的负债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这样资产端和负债端计量基础就不一致,对报表的影响就不一样,导致报表不配比。新准则规定新确认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要与继续确认的金融资产相统一。

继续涉入所产生的负债是在继续涉入资产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加上承担义务的价值,减掉保留权利的价值。加上承担义务的价值,而义务就涉及到负债的确认,例如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把贷款转给特殊项目公司(SPV),但是其中的利息还是由商业银行向债务人收取,那么在收取利息的过程中可能产生催账的成本以及管理成本等可能产生的负债,要根据这项义务来确认相关负债;减去保留的权利从而抵减义务,相当于冲减负债。

在继续涉入的活動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对应继续涉入的资产,而承担的相关义务表示继续涉入的负债。继续涉入保留的资产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比如在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中,甲商业银行将一组本金和摊余成本均为1亿元的贷款的90%转移给SPV进行证券化。甲银行保留的这10%的部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借方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贷方确认为一项负债。如果债务人违约,需要由甲银行将保留的10%的部分赔付给投资者。

通过担保的方式继续涉入的,一次性向SPV收取担保费的,应先确认为一项负债,类似于预收款。在担保期内,按直线法对其进行摊销,借方冲减负债,同时贷方确认担保收入。在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时,贷方要将其反映为一项负债。

甲商业银行将一笔80 000万元的贷款出售给乙商业银行,取得款项78 000万元,同时承诺对不超过该贷款余额4%的信用损失提供担保。出售后,甲银行不再对该贷款进行后续管理。根据甲银行以往的经验,该类贷款的信用风险预计为6%。甲银行已将该笔贷款的信用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了乙银行,对此提供担保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银行应采用继续涉入法对该业务进行计量,其中继续涉入负债的计量如下:

继续涉入资产=80 000×信用损失保证率4%=3 200(万元)

继续涉入负债=3 200+150=3 350(万元)

此外,按照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来继续确认的被转移的该资产与新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相互进行抵消(详见CAS 30第五章);并且新的负债不可以被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后续变动计入损益(FVPL)。

3.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等

CAS 23(2017)的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及其终止确认”与旧准则的这部分阐述相比,新增了两条对未能终止确认时计量问题的相关表述,这些内容旨在强调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转入方的计量方法以及对有可能出现的同一权利或义务多次计量的状况。

其中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未能终止确认的情况下,对同一权利或义务不能重复确认。如果企业既确认衍生工具,又确认被转移资产或相关负债,以至于该内容被再次计量,不符合准则的要求。所以转出方在处置和转移产生的合同权利或者义务时,不能将其当成衍生工具进行计量,这样才能保证可能产生的同一权利或义务不被重复确认。

在新准则的第十二条中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转入方在此情形下并未将资产彻底转入,所以不可以将被转移的部分作为转入方的资产。此时转入方需要终止确认给转出方的现金或者对价,并确认为应收转出方的款项[4]。

如果企业作为转出方在票据到期前以附追索权的方式向银行贴现,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银行作为转入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贴现资产

贷:吸收存款

此种情况企业将风险和报酬保留了,因为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那么银行作为转入方,其实并没有完全控制该金融资产。所以银行就不应该将商业票据的贴现部分确认为资产,应该将支付给企业的对价确认为一项应收款项。如果该金融资产在被转移后,企业具有以约定好的价格再次控制该项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符合CAS 22(2017)中对于摊余成本计量的要求,那么转入方就能够把前述的应收款项用摊余成本计量。

三、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执行情况及应用建议

(一)A+H股上市公司新准则执行情况

新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分类分批实施,而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按照要求现应已实施新准则。本文通过对A+H股公司年度报告以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等资料的分析,从而研究A+H股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情况。但由于一季报信息披露不够详尽,获知的信息不全面,此次得出的结论会与某些公司的实际执行状况有出入,按照该企业的后续披露为准。

截至2018年7月16日共计101家A+H股公司,该统计不包含已经退市的公司。由于近期在A股上市的绿色动力、中信建投、长飞光纤3家公司情况特殊,不列入研究范围,因此本文只对其余98家A+H股公司的新准则执行情况进行研究。根据年报、第一季度报告以及会计政策变更公告等信息进行分析,本次研究的98个样本中有69家公司已经实施新准则,其中庄园牧场、中联重科等6家公司并未对新准则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单独的披露,但这6家公司的2018年第一季报已采用三分类法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由此可初步判断这6家公司已执行新准则;共计7家A+H股公司对新准则政策变更进行了披露,但2018年第一季报中还继续采用四分类法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在统计中也将这7家公司列入已经变更的69家公司中。另外的29家公司还未实施新准则,这些公司在2018年第一季报中对金融工具仍采用四分类法,也没有对新准则会计政策变更进行披露。由于修订后的CAS 23中对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未发生变化,所以对大多数企业的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应用建议

修订后的CAS 23继续保持与IFRS 9全面持续趋同的原则,加上金融资产转移的处理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导致新准则的内容晦涩难懂,不便于使用者应用和理解,本节针对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合理应用提出四点建议。

1.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基于新准则内容的专业性以及在实务中应用的复杂性,要想合理应用新准则,财务人员必须做好相应准备,企业应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准则的培训,为更好地执行新准则提供知识储备。尤其是金融业涉及大量金融资产转移内容以及相關会计处理的企业,应加大力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涉及到金融资产转移的企业应加强对现有会计及相关人员的培训,着重讲解准则的变化和应用中的难点,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讲解。

2.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制定完善的应用方案

为了确保新准则的顺利实施,需要有相关业务的企业对现有情况做出详细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适合企业的应用方案。其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对实施准则后的影响的预测,落实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流程以及实施新准则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等。另外,关于外部因素对新准则实施的影响也应充分地进行评估,比如评测一下可能面临的监管问题。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充分地评估企业状况后根据结果制定相关应用方案。

3.制定管理策略并进行数据调整

新准则强调风险管理导向,相关的企业可以以此次落实新准则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机制,使相应的管理系统贯穿到整个企业中,让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得到全面的执行和落实。先要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对现有的系统进行改变和完善,对新准则涉及到的需要改变的相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流程再造,并且加强数据库的建设。如果有必要可以考虑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研发其他专门用来处理相关内容的系统,来进行金融资产的计量,这也为落实新准则提供了设备的支撑和保障。

4.监管部门对新准则实施进行协调

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研究新旧准则的区别和变化,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措施。监管部门需要及时有效地测评会计准则的变化对相关指标计算的影响,如结合其他综合收益(OCI)的内容调整情况对资本充足率等相关内容的指标计算的影响问题。与CAS 23(2006)相比,根据新准则修订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对相关监管措施进行调整和改善,更有效地进行非现场监督,便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17[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7.

[2] 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EB/OL].(2017-04-06)[2018-03-10].http://www.scio.gov.cn/xwfbh/gbwxwfbh/xwfbh/czb/Document/1547253/1547253.htm.

[3] 汪军.CAS 23 金融资产转移2017金融工具新会计准则概述[EB/OL].(2017-05-10)[2018-03-16].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705/156569.shtml.

[4]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CAS 23——金融资产转移》2006 VS 2017[EB/OL].(2017-04-07)[2018-03-16].http://bbs.esnai.com/thread-5115141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