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出路

2018-01-02 17:44邹伟吴群
唯实 2017年12期
关键词:主体经营土地

邹伟+++吴群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近年来,江苏各地按照中央要求,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出台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大力推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推动农村发展与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力量。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较好地解决了“谁来种地”的问题,有利于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优化农村农业发展的产品结构、要素结构和产业结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限制或弱化了其积极效应发挥。

土地流转有效供给不足,租金成本高。江苏城镇化率已达到68%,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176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6%以上,农民对土地依赖降低,但仍然存在土地流转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土地租金年均上涨15%以上,农业经营成本高,不利于提高竞争力。调查发现,人均耕地面积较多的苏北地区,农民“职居分离”(异地非农就业)催生家庭分工,青壮年外出务工,老人妇女种地,具有一定的“护地”行为,土地流转意愿不高;人均耕地较少的苏南地区,农民就地就近非农就业,土地利用保证蔬菜或粮食自给,兼业化普遍,土地流转意愿也不高。自然和承包制度形成的土地细碎化,增加了土地流转协调难度。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为了吸引农民参加和减少协调阻力,租金高出市场水平20%,增加了同地区农民的租金预期,进而抑制流转供给。近1—2年来,新型主体“跑路”现象频发,土地租金履约难,也降低了农民土地流转意愿。

规范建设不够,运行能力偏弱,抗风险能力低。江苏已建有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分别达到3.4万家和7.4万个,但生产能力不高、名不副实、“空壳休眠”、一个主体多块牌子和“四不像”、“混日子”的主体广泛存在,相当一部分是因申请政府财政扶持而生,有的享受了政策扶持却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在经营管理方面,家庭农场虽然基本能正常运行,但与专业大户没有多大区别。从工商财务年审看,70%以上的合作社没有实体化运行。重数量、轻质量的隐患凸显,申请门槛低,一些新型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弱,在国家粮食收储政策调整,以及受到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回头对政府又有更多的财政支持诉求,甚至在经济上一定程度“绑架”了牵头或者起中介作用的村镇组织。

作业制度约束不够,区域性风险防控成本加大。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其种植经营活动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各地政府一般不进行干预。他们在作物品种选择、播种时间、农药化肥选择与施用等方面,与地区传统的农户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也不一定按照政府指导进行操作,结果是错开作物成熟与病虫害发生时间,拉长地区农业生产周期,也给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秸秆禁烧工作带来冲击,增加区域性农业风险防控成本。2016年江苏长江以北地区小麦病虫害严重,下半年在第一场雪后,全省还有30万亩稻谷未收割,两季秸秆禁烧工作期延长7—10天,这些都与新型主体的经营行为具有一定关联。

社会服务发展滞后,农业治理结构转型不足。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倒逼”农业治理转型,容易形成博弈集团,既要求惠农资源倾斜,也需要基础设施(道路、灌溉)成本政府化。调查发现,一些农业企业更多的是拥有资本,对农业经营的技术条件并不具备,对政府的技术支持具有较大的期望,且远远高于小规模农户所需要的服务专业领域和服务层次,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人员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仓储设施与烘干中心等配套服务到位率不高,地方品牌创建与高层次合作不足,多主体融合发展不够。农村社会治理任务激增,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矛盾,包括产品保护、模糊地块耕种、用工雇佣和流转合同调整等方面,都需要政府(含村组)出面解决。

财税金融政策改革跟进落实缓慢。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国家和江苏省制定了多项财税金融改革政策,但各地落实跟进不足。农业支出补贴发放操作与之前“三项”补贴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仍然是一项土地补贴,对“种不种、种什么、谁来种”的核实界定不够,与政策初衷不符,如一些设施农业用地仍然享受补贴,而一些不是二轮承包地或农业税依据的复垦、开垦土地并没有相关补贴。农机购买补贴政策改革滞后于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在全程机械化远未实现的情况下,江苏农机动能已趋于饱和,甚至已超过土地需求数量。惠农金融产品较少,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还受到多种限制,农业保险和激励新型主体发展的税收政策还需大力推进。

二、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密切相关,关系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长远发展,关系到农村要素流动和农村政权稳定,意义重大。必须认真落实中央精神和江苏省委、省政府要求,始终坚持處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提高土地流转有效供给,动态监管新型主体发展质量,强化引导与规制,完善配套服务,加快财税金融制度改革,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实力,保障农村改革深入推进。

厘清“三权”边界,创新土地流转形式,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前提。要按照中央文件初步明确的权能内涵和实现路径,进一步厘清“三权”的权利边界,试点分别颁发承包权证书与经营权证书,确实权、颁铁证,让农户吃定心丸,打消农民“失地”顾虑,稳定新型主体预期,降低流转交易成本,提高农民实际租金获得。提高“留村”农民成为产业工人的能力,降低务农者的“失业”之虑。积极培育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减少农民的“失财”之忧。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托管和代耕代种等模式,总结梳理淮安市金湖县等地承包地退出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积极探讨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实现路径,尽早落实二轮承包结束后的处理办法,促进土地较长期限流转。endprint

抓好规范化建设,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保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建立“严格准入—运行监管—规范退出”的培育机制,健全进入退出条件。明确各类主体在发展生产、提升效益与竞争力方面的组织功能定位,从发展目标、资金、技术和产品等方面评价经营实力与潜力,严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关。加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规划,家庭农场要还原家庭经营本源,农业合作社要积极发展联合社和集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社,龙头企业要进一步体现利益联结,与农民真正形成经济、责任和命运共同体。强化运行过程监管,建立科学的新型主体评价体系,依据税收、工商等部门的数据支撑动态掌握新型主体经营状况,加强政府扶持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强化引导与规制,防范区域农业风险。引导新型主体正确处理个体行为与区域利益的关系,强化土地利用行为规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因素,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农业发展规划和种植制度,注重落实到具体地块,落实到具体的品种选择目录和作业时段。制定本地区种植业作业规范,加强新型主体的化肥、农药和种子使用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证农地农用,合理控制新型主体经营规模,提高适度规模经营的导向作用,将家庭农场土地规模控制在300亩左右,并注重农地、农机与农艺融合发展管理与引导。

完善配套服务,促进多主体融合发展和地方品牌效应提升。转变思路,主动对接新型经营主体,加强农地流转纠纷调解、农机农艺、质量检测和地方品牌创建等方面的配套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等形式提供粮食烘干、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以政府提供服务为纽带,形成不同主体双方、多方或全体契约约定,组建新型组织联盟,实现多主体融合发展。加快县乡两级农业服务机构改革,适应培育新型主体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人员引进或培养提升,建立农技人员联系新型主体制度,并注重加强对新型主体的生产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积极服务于新型主体的智慧农业、创意农业、特色田园和绿色食品等地方品牌的论证、申报与辐射活动,有效提升其社会经济效应。

加快财税金融制度改革,提升新型经营主体持续发展能力。从着力促进提高农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出发,进一步研究增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保证农民实际受益补贴不减少的基础上,落实增量资金安排,并制定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的政策,切实提高政府补贴在新型經营主体收入中的比例。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配套制度,推进经营权抵押贷款,切实解决新型经营主体信贷难问题。加强扶持新型主体的税费政策改革,进一步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加大农业减灾防灾资金支持力度。制定新型主体参与农村环境整治、土地污染治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补贴政策,科学测算耕地轮作休耕补贴,积极推进“藏粮于地”战略落地生根。

(作者系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戴群英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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