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赵睿
(湖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20世纪后期,中国整个社会被革命话语所主导,“革命”与“反革命”成为对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群体最基本的评判标准,一时泛滥成灾。武汉国民政府借此出台《反革命罪条例》,将“反革命罪”入刑,由此造成社会上人人自危的局面,也沉重打击了早期建立的一些民间团体,尤其是对买办阶级的肆意打压,并严重波及商界,造成商会和商民协会之间长期废存之争。1930年后国民党统治趋于稳定,试图着力国家建设,开始改变“反革命罪”所引起的社会恐慌。王奇生首先将国民革命时期的“反革命”问题纳入研究视野,朱英在《革命与反革命:1920年代中国商会存废纷争》中对商会与商民协会废存之争作了详细的研究。反革命罪的出台既是对现存法律制度的一种挑战,又是一种法律事件,学界少有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在民国追求“法治”与“自由”的民主革命话语条件下,国民革命所带来的“反革命罪”,是如何出台以及产生何种影响的?本文立足于已有的研究成果,力图从法律的角度探究20年代末“反革命罪”出台及其历史影响。
民国时期的“反革命罪”是国民革命特殊产物。1924年开始的国民革命,将社会各个阶层都卷入革命浪潮之中,引发全民革命的狂热现象,一时之间似乎人人都是革命者,到处高呼革命口号。不同信仰、不同主义的党派也相继成立,纷纷加入救亡图存的革命阵营中。为了确立统治权威,国民党为在这场狂热的革命浪潮中取得绝对的话语权,即用法律来标榜正统,以取缔其他“革命”组织。因此,1927年颁布的《反革命罪条例》是法律政治化的表现。
“反革命”一词源自苏俄布尔什维克的谴责性语言,最早从苏俄传入中国。20年代对这一词汇使用最早最多的应是中国共产党,国民党人为此指责共产党,“自从共产党加入了中国国民党,动辄拿‘革命’和‘反革命’劫持中国国民党员,迫使接受共产党所定的一切口号。一般党员为力避‘反革命’嫌疑计,不论何种问题,总要以最革命自居,而以‘反革命’为大戒”[1],并营造成这样一种风气,“大凡要陷害他人,只须任封一个‘反动’和‘反革命’的罪号,便足置对方于死地而有余。”[2]随着国民革命的迅速发展,民众被广泛动员参与革命、支持革命,而对敌人最有力的打击便是扣以“反革命”的帽子。国民革命时期国、共、青三党因革命主张不同,利用革命语境相互攻击。
20世纪20年代,西方战胜国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资源进行分赃,并重构国际新秩序。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种新式理论纷纷产生,并相继传入中国。中国共产党、中国国家主义青年团先后成立,国民党也在苏俄与共产党的帮助下进行改组,并与共产党合作发动了声势浩大的国民革命。在国民革命期间,国、共、青三党之间由于革命与建国理念的不同,互相诘责,动辄以“反革命”相攻击,言论上攻击最终酿成党派伐异,“反革命”成为党派之间打击对手的理论武器和法律依据。北伐胜利后,国民革命军内部分裂,国民党为夺取革命果实对共产党进行清洗,先后发动四一二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
清末民初时期,西方世界各种政治理论的大量引进,给许多青年知识分子带来了新的启发,各种党派纷纷成立,皆以谋求治国理政为主要目标。在这一时期,最主要的党派分别是:1921年成立的中国共产党,1923年成立的中国国家主义青年团(中国青年党的名称是在1929年8月正式公开的,以下简称“青年党”),1924年改组的中国国民党。20年代的国民革命转变为多个党派的共同诉求。国民党提出“国民革命”,共产党主张“阶级革命”,青年党提倡“全民革命”,形成国、共、青三个党派循环敌对和相互抗衡的局面[1]。青年党认为,“本国家主义的精神,采全民革命之手段,以外抗强权,力争中华民国之独立与自由,内除国贼,建设全民福利的国家。”[3]虽然三党在革命目标和革命对象的设定上不尽相同,但都竞相揭橥“革命”大旗,均以“革命党”自居。革命由过去的一党独导发展为多党竞举的局面。然而,1924年的国民党改组,以“三民主义为体,俄共组织为用”的方略,借鉴苏俄的治党建军经验,成立黄埔军校,组建军队,允许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以协助党内建设,国民党一跃成为当时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大党,并于1926年领导了消灭军阀割据的北伐战争。这一时期,中国青年党为一方,国、共两党为另一方,双方在意识形态领域互为论敌,展开激烈的“主义之争”,形成国、共两党联手打压青年党的局面。其中国、共、青三党之间的口诛笔伐更为常事,青年党以《醒狮》周刊为“喉舌”,宣传国家主义,攻击国、共两党主张;共产党则以《中国青年》和《向导》周刊为阵地,进行回击。各党派都以“革命党”自居,对不同政治主张大肆批驳,尤以共产党和青年党之间的论战最为激烈[4]。国民党和青年党皆认为自己是最革命的党,其余都是反革命。国青两党武断专横,不顾实际,不慎重,不思虑,致使社会上“革命”、“反革命”言论之风盛行。正如蒋介石训诫黄埔学生时说:“古人云:‘不为圣贤,便为禽兽。’余更续数语曰:‘不为信徒,便为叛逆。’更进一言曰:‘不为同志,便为寇仇。’”“不为革命,便为叛逆”。“所以不革命这句话,简直就是说反革命罢了。没有不革命的人,而不做反革命的”。非此即彼的论断,消除了一切缓冲地带,对“革命”人人称颂,对“反革命”则畏之如虎,形成人人竞谈革命之盛况。
随着国民革命如火如荼的展开,党派之间的“革命”与“反革命”的言论争斗更加激烈。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正式将“反革命罪”入刑,由言论攻击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反革命罪”作为铲除异己的工具。同年,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右派发动反革命政变,以“反革命”的罪名将共产党人驱除、杀戮,对青年党进行武力威慑。共产党对国民党背叛革命、倒行逆施的行为不仅进行口诛笔伐,而且以革命的武装反抗蒋介石的反革命屠杀,使“革命”与“反革命”的对抗达到你死我活的程度。青年党由于力量弱小,在两大党派的夹缝中求生,但仍旧坚持自己的主张,既反对共产党的主张,也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迫于国民党的强大武力威慑,年轻的共产党改变斗争策略,转而进军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继续反抗国民党的反革命统治。青年党渐渐淡出公众的视野,在小范围内宣传自己的主张。国共青三党之间的“革命”与“反革命”之争,由最初的革命言论攻击逐渐上升到武装对抗。这场论战的出发点是为了救国救民,探索革命的道路,每个党派不同的主张本是可以互相借鉴的,但在20年代的国民革命中,“革命”被建构为一种最高的道德和使命,任何对革命的犹疑、迟疑、质疑和怀疑态度,都有可能被戴上一顶“假革命”“非革命”“不革命”乃至“反革命”的帽子。一般人如果批评、质疑或亵渎革命,可能会同时得罪共产党、国民党和青年党[1]。泛革命化现象下的各党派都力图掌握话语权,以站在革命话语的制高点来打击对手,而“反革命”的涵盖范围却缺乏界定,在此基础上出台的《反革命罪条例》,便丧失了法律最基本的严谨。
国民革命时期“反革命”一词泛滥,而真正将“反革命”治罪,是始于1927年2月7日,国共合作下的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制定的《反革命罪条例》,具体内容是:第一条,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均认为反革命行为,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至二等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第二条,凡以反革命为目的,统率军队或组织武装暴徒,或集合土匪盘踞土地者,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第三条,与世界帝国主义者通谋,以武力干涉国民政府者,依第一条之例处断;第四条,凡组织各种反革命团体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第五条,破坏交通、军事设施,煽动军队暴动叛变者,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第六条,以反革命为目的,从事间谍行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第七条,从事反革命宣传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八条,从事反革命宣传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九条,以反革命为目的,捏造及宣传各种谣言,足使社会发生恐慌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条,对革命运动或农工运动,有积极压迫行为者,处一等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第十一条,本条例之未遂犯罪;第十二条,预备或阴谋犯第一、二、三、五条之罪者,处一等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2月9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2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5]。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条例,将“反革命”定为一种刑事罪名。第一次承担此罪名的,是吴佩孚手下的武昌守将刘玉春和陈嘉谟,两人因恪尽职守而致武昌城内死伤无数,在武昌城光复之后,民众强烈要求将其进行公审判决,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为了回应民众要求,仓促出台了《反革命罪条例》,此举开启了“反革命”入刑的先河。鉴于武汉国民政府是国共两党联合政权,也可以说,“反革命罪”是国共两党共同推出的。《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反革命”由一个谴责性的政治话语,提升为一种严厉的刑事罪名[6]。刘玉春在定罪之初,认为自己“并非革命者,何来反革命一说”,然定罪者认为,“不革命”便是“反革命”[7]。“反革命”的定罪范围无限扩大,使“革命”话语在日趋专断的同时,又隐含着相当的任意性,在此基础上开始凝固成一种新的政治文化。
《反革命罪条例》出台后不久,国民党内部对“联俄、联共”政策的分歧进一步扩大。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右派借“反革命罪”大肆屠戮共产党人,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并在南京另建政府,与武汉国民政府对峙。1927年9月,在国内和国际各方的压力以及相关人士的努力下,剑拔弩张的武汉政府和南京政府之间达成协定,促成“宁汉合流”。1928年2月,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宣布改组国民政府,并颁布一系列新的法令政策,法律方面宣布不再沿用《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重新颁布实行《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刑法》专章规定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将《反革命罪条例》升格为法律。《刑法》将反革命罪限定在“意图颠覆中国国民党及国民党政府或者破坏三民主义”和“利用外力或外资勾结军队而图破坏国民革命者、凡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团体和集会者”两个方面[8]779。对“反革命罪”者依据犯罪情形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二等以上有期徒刑,处刑极为为严苛。对于“反革命罪”的认定或者说“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的就可以判定“反革命罪”,这完全违背了法律应有的严谨。因而,“反革命罪”在很多时候便成了别有用心者打击和排斥异己的撒手锏。事实上,“反革命罪”出台后造成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当初制定者的想象,但它为国民党的统治权构建了一套相应的理论,随意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定罪量刑,而不是依靠法律的公正性。国民革命结束之后,轰轰烈烈的“反革命罪”镇压运动开始趋于平淡。1931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各条收入其中,并改名为“危害民国罪”[8]767。然“反革命”一词并未完全消失,在共产党控制的红色区域仍沿用“反革命罪”的罪名。1930年4月,鄂豫皖根据地颁布《鄂豫皖区六安县肃反条例》20条,对反革命行为的进行了界定和惩处;6月,闽西工农政府制定《闽西苏维埃政府惩办反革命条例》[9]10,这是革命政府第一次以“反革命”命名的立法,对“反革命行为”的规定更加具体,同时涉及面也更大。除此以外,其他革命根据地也相继进行“反革命罪”立法,“反革命罪”体系在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下渐趋完善。抗战期间,反革命罪主要针对汉奸定罪量刑。解放战争期间,共产党对反革命罪的立法主要有:《苏皖边区惩治叛国罪犯(汉奸罪)暂行条例》(1945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破坏解放区革命秩序治罪办法》(1947年1月颁布)、《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9]12。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文革期间再次掀起了新一轮的“反革命罪”镇压运动,直至1997年,整整沿用70年之久的“反革命罪”才正式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时,“反革命”一词彻底从宪法中删除。
20年代的国民革命,实际上是从清末民初的精英革命运动转向平民革命运动。国民革命不仅仅限于知识精英,广大民众最大程度地被发动起来,因此革命与反革命之争的浪潮不可避免地波及到了各种社会组织。近代之初衍生的买办团体,清末时期成立的商会组织以及20年代后成立的商民协会,都卷入这一革命浪潮之中,原本都为近代中国资产阶级团体,却为了争夺政治资源、社会地位以及话语权,彼此较量,相互攻伐,大资产阶级从社会控制角色变为被批判和攻击的对象,这对原本处于上升期的社会组织内部造成了严重混乱,也对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这一切的背后,是政府运用手中的权力对社会组织的一种改造、“制衡”与“动员”交叉运用,目的是为了将社会组织纳入到自己的统治范围之内,为当权者的利益服务。
1916年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在绝望中死去,中国从此出现了一个近代以来前所未有的军阀割据、频繁混战的政治局面。但政治上却相对自由,国内有识之士纷纷参与救国运动,各种社会团体与政党应运而生,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大党仍是中国国民党。国民党随着政治局势的演变,先后经历兴中会、同盟会、国民党、中华革命党、中国国民党五次改组,最后一次的改组是在苏俄的指导下完成的。1923年孙中山接受苏俄来华顾问鲍罗廷的建议并在中国共产党帮助下改组国民党,将思想建设、政治建设与军事建设同时并举,彻底扭转国民党的颓败之势。1924年1月国民党成功改组,与中共建立了“党内合作”关系。在国民党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决定共产党人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为国民党的基本政策。随后在苏俄的帮助下组建黄埔军校,为国民党培养大量的优秀军事人才。国民党由此成为一个具有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自己军队的革命政党,领导了声势浩大的国民革命,并发动了消灭北洋军阀的北伐战争。
1927年,北伐战争取得阶段性的胜利,国民党控制了长江以南的大片领土,拥有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在这种局势下,蒋介石为了抢夺胜利果实,公然背叛孙中山的三大政策,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使国民党内部左派和右翼之间的争斗发展到大规模的流血冲突,紧接着打着左派旗号的汪精卫也迅速右转,发动七一五反革命政变。经过一年多的冲突、谈判、战争后,蒋介石南京国民政府与汪精卫武汉国民政府实现了宁汉合流。国民党公开叛变革命,违背孙中山三大政策,实行“清党”政策,国民党成为名副其实的反革命,国民党政府反而将坚持革命的共产党作为反革命予以镇压。共产党为坚持革命被迫转入农村,革命处于低潮。1928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一条规定“共产党案件应依反革命论罪”,“反革命罪”自此正式成为国民党迫害共产党的法律武器。第二条对“反革命”者界定为“意图颠覆中国国民党及国民政府或破坏三民主义而起暴动者”[8]779。国民党夺取政权后,进一步掌握了对革命话语权的控制,掩饰其“反革命”的行为,自我标榜为最革命的政党,用“反革命罪”作为其反动统治的工具。
国民革命后,国民党从一个革命的政党蜕变为“反革命”的政党,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成为执政党,利用“反革命罪”去镇压其他党派,维护其反动统治。20年代后期动荡的社会现实,剧烈的权力争夺,使法律、民主完全丧失合理存在的条件,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在党派争权夺利的竞技场中荡然无存,竟而出现“反革命罪”这一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刑法条例。由此可见,反革命罪刑的出现完全是政治化的产物,是权力争夺的衍生品,成为用以指控他人、他党最合适的攻击词,其随意性与严酷性并存。这一阶段,社会的整个系统都是在“被破坏”中运行,政治、法律、经济在这场剧烈的革命运动中被破坏得支离破碎,经济停滞不前,法律权威严重丧失。直到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趋向稳定,革命时期出现的“反革命罪”定罪量刑与打击范围发生了变化。
买办作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的一部分,他们的出现早于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10]。买办是中国近代化进程中一个特殊现象,鸦片战争之后,外国商人进驻中国,买办就是联系外商与中国商人间贸易的中间人。买办在早期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在近代以后的中国长期观念中,是将买办视为同汉奸一类的不赦分子,究其原因,除买办本身与外国资本主义联系密切外,主要是在国民革命期间,群众反帝爱国运动高涨,买办因其自身的职业角色,不可避免地成为打击的对象,并且在这场平民革命的条件下,占有社会大量财富的大买办自然成为革命的对象。随着时间的推移,买办的形象愈发恶化,甚至等同于汉奸。据实而论,买办在近代中国的地位与作用应从正负两方面进行客观的分析,但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后来,买办却一直是长期饱受抨击而受到否定的一个社会阶层。而商民运动前后,则是这一发展变化的重要分界点[11]。在国民革命之前,买办的形象还不是十恶不赦,但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开展,国家观念、民族意识的深入人心,以及共产党发动群众运动逐渐深入,尤其以陈独秀和瞿秋白为代表的先进知识分子对依附于军阀的买办阶级批判,不但揭露了买办出身不光彩的一面,而且从政治上揭示买办与外国势力相勾结的罪恶历史[12]。随着国民革命的进一步深入,买办阶级所包含的范围为愈加扩大,不仅从单纯的买办商人扩大到军阀政客,而且还包括为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服务,或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中国人,但此时的买办阶级虽然屡遭批判,却未真正定性为“反革命”者,更不用说用反革命罪进行处罚。直到国民大革命在全国轰轰烈烈的开展,随着商民运动的发动和深入,在1926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在此决议案中正式将买办商人定性为“反革命者”。《商民运动决议案》根据商民中不同阶层者对待革命的态度,划定“不革命者”和“可革命者”,并采取不同策略。决议案指出:“商民中有不革命者,有可革命者,如买办商人、洋货商人、中外合办银行商人,此等商人与帝国主义发生密切之关系,拾帝国主义馂馀以自肥,此为不革命之商人。”[13]487自此,以买办商人为代表的所有买办阶层都被划定为“不革命者”,买办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一落千丈。几乎与此同时,共产党人也将买办阶级界定为“大资产阶级”,属于革命的对象[14]。于是,国民党通过对“买办阶级”的“妖魔化”宣传,使买办变为一种带有原罪的职业,这实际上是一种有意重新塑造买办形象的过程。在国民党和共产党共同推动下,“买办阶级”“大资产阶级”在革命话语中开始广泛使用,并一直作为革命的对立面存在[11]。“买办”一词成为与“封建”“落后”“卖国”“反革命”为同等层次的话语,被大肆批判。直至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性质的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国民党由革命党转变为反革命和执政的政党,不再严厉打击买办阶层。但在共产党的统辖区域内,买办阶级依然是被作为批判和打击的对象,毛泽东批判“买办阶级”的反动性时指出:“在经济落后的半殖民地的中国,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完全是国际资产阶级的附庸,其生存和发展,是附属于帝国主义的。……特别是大地主阶级和大买办阶级,他们始终站在帝国主义一边,是极端的反革命派。”[15]因此,“买办阶级”在共产党的宣传话语中一直是“汉奸”“帝国主义的走狗”的代名词,及至新中国成立后,买办阶层还是被严厉谴责的对象,新政权对买办进行了坚决的镇压。
实际上,买办是随着近代中国对外贸易兴起而产生的一个特殊职业,随着对外开放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进入世界市场的。既是历史的进步,又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所推动,它在沟通中国与世界、洋商与华商、沿海通商口岸与内地城市的经济交流,以及随之而来的文化交融,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16]。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政治文化方面,买办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买办商人的扭曲形象和负面的角色主要是政治导向的结果。在晚清时期发展壮大的买办商人,进入民国后掌握了大量社会经济资源,拥有的相当充裕的社会财富,很大一部分买办商人成为大资本的拥有者,在国民革命发动以平民为主体的革命运动中,革命者需要以革命的“破坏”来获得社会资源和财富,并且取得中小资产阶级和广大平民的支持,因而与外国商人联系密切的买办商人成为必须限制、打到的对象,并利用“反革命罪”对买办商人进行镇压。这完全属于一种政治动因,成为政府经济制衡的一种体现,也是国民革命中对原有经济体系“破坏”的一种表现,法律在这里完全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政治性话语思维和革命手段占据了主导地位。
商会组织是晚清政府鼓励创办实业,推动工商企业自发成立的商事联合组织,是晚晴新政重要举措,其领导成员大都是商人中的上层——大资产阶级所组成。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作为统辖实业的最高管理机构。1904年,根据商部的意见,清廷颁布《察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会章程附则六条》,成为商会组建的法律依据。1905年,商会开始成立,此后各大城市商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至1908年,全国已有58个总商会。商会为我国近代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推动我国近代工商企业从弱小、鄙薄走向完备,并建构了一套完备的商事活动规程。商会除了经济上的积极作用,对国家的政治生活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对辛亥革命的支持和五四运动的巨大支持。因此,在国民革命运动期间,商会组织既是革命党人需要争取的一支力量。不幸的是,国民革命时期被视为革命的对象,国民党为了取代大商人、大资产阶级占据领导层的商会,组建了以小商人为主的商民协会,双方发生了长达数年的存废之争。
商民协会是为适应国民革命的需要而成立的以中小商人为主的商事团体。1924年,广东发生商团叛乱,使广东革命政府看到大商人对社会的影响力,于是开始关注关于商人的相关理论,制定有关商人的政策,试图建立针对取代商会的商人组织,商民运动由此发动起来。革命党人认为中小商人革命性强,于是成立以中小商人为基础的商民协会取代旧商会,打压大资产阶级群体。1926年,国民党“二大”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决定成立商民协会,此时只是提出组织“商民”,尤其是中小商人。1928年7月19日国民党第157次中常会通过《商民协会组织条例》,规定加入商民协会的“商民”包括中小商人、店员和摊贩[17]486。可以说,商民协会是在国民党的支持下成立起来、为国民革命服务的一种商事团体,规定商民协会之组织有三个重要原则,一是能代表大多数商民之利益,二是组织严密,三是革命性。“一方面须严格限制反革命之商民——与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勾结的商民之加入,以免为所操纵,同时,为求易于指挥起见,凡有本党同志或党部所在地之商民协会,当以党员为基本会员,该地之商民协会须直辖于该地党部之商民部。”[13]491-492显而易见,商民协会是国民党直接操控的带有政治性的商人组织。
国民党发起商民运动的目的是旨在发动同工农运动一样的革命运动,发动商民协会运动,希望依靠中小商人,壮大革命队伍,大力推动国民革命的进行。所以在“革命”与“反革命”的博弈语境中,商民协会在国民党的授意与支持下,将商会上层大资产阶级视为反革命加以打击。大资产阶级的角色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突然被视为“反革命”者,使商会多次面临被取缔的危险。商民协会商会之间的存废之争由此展开。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最初打算是希望同工农运动一起推动大革命的发展,但又未及时对旧商会采取彻底的打压和真正的取消[18]。因此在国民革命后期,受“革命”与“反革命”的政治气候的影响,商民协会和商会之间相互攻击,对20年代后期中国的经济造成相当大的影响。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会议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表明了商民运动的宗旨是“在使商民参加国民革命之运动”,第二条进一步指出:现在商会均为旧式商会,因其组织之不良,不受少数人之操作,其对商人则以少数压迫多数之意思,只谋少数人之利益……对待此种商会应取之态度:(一)须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二)须即令各地组织商民协会,以监视其进行。以分散其势力,并做其整顿之规模[13]487-488。因此,商会的地位在国民革命时期一落千丈,主要是其领导成员大都为大资产阶级大商人,被视为“反革命”之故。国民革命后期颁布《反革命罪条例》后,商会上层领导成员在被贴上“反革命”的标签后随时都有性命之忧。为此,商会上层领导成员极力奔走,发动请愿活动,力陈自身的清白。
诚然,商会组织在其内部运作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堂而皇之地盖以“反革命”之标签,实属政治性导向的严重偏失,也存在对法律民主的不枉不顾。随着国民党革命性蜕变,以及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大地主、大买办、大资产阶级性质使然,商会存废之争最终在1929年修订新的商会法,以保证商会的存在、消失商民协会落下帷幕。有学者为此指出,保留商会并撤销商民协会是国民党发动商民运动转轨的结果,而导致这一结果的最终形成实际上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由于商民协会没有顺应商民运动的转轨进程,并且采取与商民运动转轨背道而驰的行动,最终逼迫国民党中央不得不将其撤销[19]。从国民革命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国民党对社会组织也是一个由“制衡”到“动员”的过程。对商会扣上“反革命”组织的帽子,是从政治方面及社会舆论方面对大资产阶级高压,借此加强对经济的把控。商会与商民协会之间的攻击也主要集中在商会中大资产阶级主体上,试图以此分割社会财富。革命后期,军阀势力被逐一消灭,国民党由革命转变为建设,需要经济的发展作为政治稳定的基础,而商民协会此时仍然不能从“革命之破坏”转轨为“革命之建设”,而商会却及时适应了这一环境,成为国民党“动员”的对象,“反革命”的指控随即撤除。故商会与商民协会之命运,商会角色的多次转变,皆为当局者为促使国民革命顺利发展的一种方式,皆服务于政治的需要。
1924年至1927年的国民革命运动,是一场自上而下的全民大革命。革命者不再只局限于社会知识精英,而是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阶层,普通民众纷纷被动员起来参与革命,农民、工人、商人、妇女等不同社会角色都彼此组织起来,参与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革命”与“反革命”的话语甚嚣尘上。泛政治化、泛革命化波及一切领域,尤其是法律的泛政治化。在这一时期,法律失去该有的严谨和神圣,成为政党之间争夺话语权、统治权的武器,“反革命罪”这种非黑即白的定罪量刑造成人人自危,并因此波及各个社会组织团体,使它们的社会角色多次转换。在以革命“破坏”为主的语境下,清末民初以来所形成的以大买办、大资产阶级控制的社会格局被摧毁,政治体系、经济力量重新洗牌,进而造成20年代后期的社会混乱。“反革命”从最初的谴责性话语上升为刑事法律,继而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的工具,以此来控制其他政党与社会组织。国民革命时期出台的“反革命罪”,主导着人们“革命”和“反革命”的认知长达半个多世纪之久,在革命意识早已淡化的今天,我们理应去揭示历史上“反革命罪”背后真实原因,客观、公正、理性地对待革命、政治与法律关系,尤其注重法律的公正和严谨。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深思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