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茂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 230022)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下简称2120号文)规定: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1]。
发改委2120号文规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这意味着,具备条件的配电网投资方,原则上其商业模式不能将竞争性售电业务与配电业务进行捆绑。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1]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2]定价方法明确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3]意味着配电网自身的配电价格,不能高于省级电网对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价差,从而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保持了衔接。具体定价方法包括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
1.配电公司与电网企业
(1)价格机制。配电公司按照国家核定的相应电压等级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支付给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网企业之间的基本电费,按照现有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规定的基本电费标准执行。目前,国家已核定各省2017~2019年输配电价水平,在配电价格核定前的过渡时期,按国家核定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
(2)结算规则。配电公司支付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其中:平段电度电价根据输电量乘以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计算得出,执行各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基本电价收取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配电公司根据园区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电网企业获得输配电价收入,同时向配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财政部门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给配电公司。
2.配电公司与电厂
(1)价格机制。配电公司向电厂直接购买电量,购电价格由配电公司与电厂协商确定,在遵循相关直接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市场中通过竞价形式获得市场交易价格。
(2)结算规则。配电公司按照上网电量乘以市场交易电价向电厂支付购电费,电厂向配电公司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
3.配电公司与用户
(1)价格机制。配电公司园区内用户大致分为两类,工商业用电(主要为大工业用电)、居民和农业生产等公益性用电。对于工商业用户,配电公司按照直接交易模式结算售电电费,即到户价格=上网电价+省级电网对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含基本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同时执行所在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于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
(2)结算规则。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对其配电网内的用户具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开票结算收费。具体来说,对于工商业用户,先按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执行,待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交易合同签订后再进行清算。对于居民、农业等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电用户直接按照目录电价执行。
1.配电公司与电网企业
(1)价格机制。同配电价格核定前,即配电公司按照国家核定的相应电压等级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基本电价)支付给电网企业[4]。
(2)结算规则。同配电价格核定前,即配电公司支付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配电网企业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网企业代收、电网企业代缴。
2.配电公司与电厂
(1)价格机制。配电公司向电厂直接购买电量,购电价格由配电公司与电厂协商确定,在遵循相关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市场中通过竞价形式获得市场交易价格。
(2)结算规则。配电公司按照上网电量乘以市场交易电价向电厂支付购电费。
3.配电公司与用户
(1)价格机制。对增量配电公司而言,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主管部门最终需要确定各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配电价格(两部制配电价格)。用户依照配电价格支付配电费。2269号文件规定,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3]。可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可以选择非招标方式中的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三种定价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配电价格。对于同一类型配电网,应选择相同定价方法。
两部制配电价格。配电网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只能在其营业区内用户身上进行分摊,其将承担比公共输配电网企业更大的风险。因此,增量配电网营业区内的工商业用户宜采用两部制配电价,且企业门槛应该降低。单一制配电价格。对于增量配电网中的用电量较小、受电变压器容量或需量较小的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可采用单一制配电价。
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到户价格=上网电价+政府核定的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含基本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实际结算时要考虑峰谷分时电价等情况。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
(2)结算规则。对工商业用户,配电公司按照上述到户价格向用户收取电费,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对于居民、农业等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电用户直接按照目录电价执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量配电网企业在处理与上一级电网、与用户或大客户之间业务时,会产生各种服务费用。由于这些服务的对象、服务的性质不同,所以其定价规则也大不相同,但应该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配电价格核定时,配电网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应按照权责对等、有序衔接、导向明晰的原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能源管理部门进行测算并确定分摊和结算方法。确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中的交叉补贴水平时,应与电网企业承担的交叉补贴强度大致相当。
配电网企业支付电网企业基本电费,同时向园区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征收,原则上仍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容量或需量电价标准。
1.上一级电网对增量配电网的接入费用
原则上,增量配电网应与上一级电网协商并确定明确的资产分界点,对双方无法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应由有权限的政府部门进行划分。资产分界点之前的接入线路和设备,应由上一级电网进行投资,或者由增量配电网企业投资后,经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后,由上一级电网按照公允价格购回。该部分资产应纳入上一级电网输配电资产范围。资产分界点之后的线路和设备资产,由增量配电网投资,或由上一级电网投资后经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后,由增量配电网企业按照公允价格购回,该部分资产应纳入增量配电网核价范围。
2.用户的接入费用
增量配电网应公平地向各类用户开放其配电网络进行接入,不应向电力用户收取接入费用。电力用户接入增量配电网时,应与用户明确资产分界点,对于资产分界点之前的接入线路和设备,由增量配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并纳入核价范围。对于资产分界点之后的接入线路和设备,由电力用户承担接入成本。
首先,科学合理的配电电价是配电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配电价格核定前采用电压等级差的方法,需要试点园区提前规划,尽量避免相同电压等级造成收益无法回收的问题。其次,配电价格核定后,要尽快形成监管会计准则。需要充分考虑配电网的安全监管,明确责权利界面,包括建设安全、运营安全以及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