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修德
(淮南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淮南 232038)
本源于清朝末年北京的“碰瓷”现象,这一潜藏多年的“道德病毒”,穿越了时空,进入现代化进程之中,复发并感染人际交往,生成了“伦理病灶”,并且随着现代化步伐而发生变异,而“伦理病灶”不断扩散并恶变或癌变成为一种“病态的不信任”文化[1]。“碰瓷”现象的现代性元素在不断增加,亦即不断被“现代化”,其样态也在不断翻新,其危害愈来愈广,也愈来愈深。“碰瓷”现象日益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危机。“‘扶老人’由问题走向危机,经历了道德信用问题转化为伦理信任问题、伦理信任问题演化文化信心问题的三个节点和两次转化。”[1]亟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学术研究必须完成的任务,是发现信任危机的病理图谱和问题轨迹,揭示危机生成的特殊规律,探讨走出危机的伦理战略。”[1]目前,学界主要从现象学的层面和法律视阈对“碰瓷”现象进行定性分析研究。而“碰瓷”现象不仅是现象学的法律问题,而且是形上层面的伦理问题,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定性研究,更需要伦理层次探讨“碰瓷”现象的本性、特点及其危害。本文主要对“碰瓷”行为或现象的概念、本性、特点以及危害等进行伦理审视。
从辞源上考察,“碰瓷”一词,源于北京方言。而北京方言的“碰瓷”一词,则源于清朝末年的“碰瓷”现象,而这一“碰瓷”现象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清朝末年的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贪恋奢华生活,而又不想劳动,就想出以不法手段来欺骗和敲诈他人钱财的“碰瓷”方法,手捧着名贵瓷器的赝品,专门在闹市街巷等候,寻找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或急匆匆的行人不小心“碰”他一下,手中“名贵”瓷器随之落地而摔碎,于是瓷器主人就堂而皇之地缠住车主或行人以“名贵”瓷器价格予以赔偿,对这些基本上是赶时间的人进行讹诈(据说成功率很高),时间一久,这种行为或现象就被称为“碰瓷”。另一种说法是,“碰瓷”是古玩界的一句行话,就是卖古董的人在摆摊位时有意把那些易碎易裂的瓷器摆放在危险的地方,专等路人或车辆不小心把瓷器碰坏,他们便可借机进行讹诈[2]。
由此可知,不管哪种说法,“碰瓷”的原初意义就是一些不义之人利用瓷器(主要是赝品)易碎特性故意让马车或行人碰坏或碰碎,然后对其马车主人或行人进行讹诈的行为或现象。从“碰瓷”行为或现象的起源可知,它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和地域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碰瓷”现象已经超越了时限性而具有现代性,已经突破地域性而具有普遍性,由最初的道德问题转化为伦理问题,并日益成为社会问题,“碰瓷”一词也就不再是方言性和地域性的,而已经是整个社会的热词。今天,“碰瓷”这一概念不论内涵,还是外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瓷器不再是主要的,也不是唯一的“碰”的工具,汽车、自行车、旧手机、破电脑、假手表等都可能成为“碰”的工具,甚至用自残的肢体,如自残的上肢、下肢等,去“碰”受害人的汽车或自行车等,从而达到讹诈他人钱财目的。更有甚者,“碰瓷”已经不再需要去“碰”了,它已经深入职场,成为职场“碰瓷”。所谓职场“碰瓷”就是一些不义之人专门寻找一些劳动管理有漏洞的企业,入职时以各种借口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社保资金折现,并承诺不找企业麻烦,然而,工作数月后再以企业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缴纳社保等理由向企业索赔,离职时通过谈判、调解或劳动仲裁等获得一笔补偿金[3]。
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现代化,“碰瓷”行为或现象也在不断“现代化”,就是现代元素不断被融入到“碰瓷”行为或现象中,也就是一些不义之人,以现代性工具、手段、方法等进行“碰瓷”,从而达到讹诈他人钱财之目的。因此,“碰瓷”这一概念内涵与外延在现代性社会里都得到引申和发展,即“现代化”了。“碰瓷”现象呈现出多样和多变的特征,以瓷器为工具去“碰”的行为或现象日渐隐退,而以汽车或自行车和自残肢体去“碰”汽车或自行车则日渐成为“碰瓷”的主要样态。现在,人们一听到“碰瓷”一词,首先想到的就是这层意义。
虽然“碰瓷”现象呈现出多样和多变的特征,但从伦理学视阈可以发现其不变的本质,那就是不变的目的——占有他人钱财,多变的手段——工具。“碰瓷”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主要表征于手段即“碰瓷”工具之上,也是据此,“碰瓷”行为或现象可以分为不同类型。首先是以汽车或自行车为工具的“碰瓷”,这是目前“碰瓷”的主要类型;其次是以身体(肢体)或自残身体(肢体)进行“碰瓷”的;再次就是以旧手机、旧电脑,甚至宠物等其他工具进行“碰瓷”的;再有就是不需要“碰”,而是对“碰瓷”意义加以引申的职场“碰瓷”;目前,还有以假离婚获取拆迁补偿的,以假结婚购买房产的等都是不需要“碰”而实质就是“碰瓷”的新样态。
多变的是样态,不变的是本质。“碰瓷”一词就是不义之人以欺诈或勒索等手段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或现象。这一概念内涵着两层意义,其一是“不义之人”,即是其目的或动机是恶的,就是占有他人钱财;其二是“不义方法”,即是恶的方法,就是以“碰”而进行欺诈或勒索等方法。这两方面意义是内在统一的,因为其目的或动机是“不义”的,即恶的,既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合理性,那么实现其目的或动机的手段当然只能是“不义”的,即恶的。因此,“不义”,即恶,使得“碰瓷”的目的或动机与手段或方法两者统一起来,“碰瓷”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合法性是法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关注和研究的问题,而合理性则是伦理学所关注的问题,“抽象地说,合理性一般是普遍性与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具体地说,这里的合理性按其内容是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一;因此,合理性按其形式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行动。”[4]而伦理的本性就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所以,“碰瓷”形上层面是伦理问题。
“碰瓷”现象日益成为当前社会的一大问题,引起了学界关注,目前学界主要是从现象学层面对“碰瓷”行为或现象进行法律定性研究。法律定性主要是从犯罪原理即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等方面对“碰瓷”行为的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等定性分析和研究。“碰瓷”行为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它不仅可以法律定性,也可以伦理定性。
“碰瓷”是不义之人以欺诈或勒索等手段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或现象,这里的“不义”就是揭示出“碰瓷”行为或现象的伦理本性,即恶的本性。从伦理视阈看,“碰瓷”行为或现象就是“碰瓷”之人不能以伦理原理和方法去认识和处理与他人和他人财物关系。伦理就是人“伦”之“理”,就是处理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关系的原理、道理、原则等。而处理人与他人关系的原理、道理、原则就是爱和尊重,就是要爱他人,最基本的就是尊重他人。这里的爱他人、尊重他人再引申一步就包括爱他人财物、尊重他人财物,因为他人财物因其主人而获得了人格性,所以,爱他人和尊重他人包括爱他人财物和尊重他人财物;爱他人财物和尊重他人财物也就是爱他人和尊重他人,也是爱他人和尊重他人的具体表征。“碰瓷”者不是以人“伦”之“理”对待他人和他人财物,而是以“不义”之“理”对待他人和他人财物,就是在目的和意图上对他人财物的贪恋,即恶的目的和意图,在行为方式上以欺诈或勒索等手法,即恶的手段,实现对他人财物或钱财的占有。因此,“碰瓷”行为或现象在伦理本性上是“不义”的,这是从否定要素即“不义”上定性的,从肯定要素上定性,“碰瓷”行为或现象则是一种“恶”的行为或现象,“碰瓷”一词也可概括为以恶的目的和恶的手段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或现象。
由上述对“碰瓷”行为或现象伦理内涵及其伦理本性的揭示,我们可以知道“碰瓷”行为或现象根本特性就是恶的本性,亦即“不义”,整个“碰瓷”行为或现象从发生到发展再到结束都由恶的本性规定,而这一恶的本性不能显明,必须隐藏,而以非恶的面目登场,以欺骗的方式呈现。
首先,“碰瓷”现象恶的本性规定“施害人”和“受害人”的欺骗性。在“碰瓷”事实发生过程中,本真上是施害人去“施碰”受害人,而现象上却是施害人通过欺骗性的方法使“施碰”者变为“受碰”者,从而使得施害人与受害人发生颠倒,施害人因“受碰”而成为“受害人”,而真正受碰的受害人却成为“施碰”者,也就是成为“施害人”。从现象学层面看,“碰瓷”行为或现象,真正施害人成为“受害人”,而真正受害人却成为了“施害人”,这就是“碰瓷”行为所呈现的欺骗性。“施害人”和“受害人”欺骗性成为“事实”是“碰瓷”现象发生、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核心环节。
其次,“碰瓷”现象恶的本性规定其欺骗性存在于“碰瓷”工具上。从“碰瓷”一词起源上可知,所“碰”的“瓷”即瓷器虽然是各种“名贵”瓷器,但基本上都是赝品。“碰瓷”现象发展到现在,其工具也基本上是虚假的。“受碰”的名车大多上是二手车,甚至是报废车,“受碰”的手机、电脑等也是旧的,甚至是不能用的,“受碰”的宠物要么是生病的,要么是伤残的,甚至是死亡的,就是因“受碰”而“伤残”的人也是虚假的,他的伤残并不是“受碰”而伤残的,他是在“受碰”之前就已经是伤残的,甚至是已经自残的。“碰瓷”现象恶的本性规定着其工具必须是虚假的,因为“碰瓷”的目的是为了讹诈他人钱财,如果以真实的工具,如名贵的瓷器、名车、身体等去“碰瓷”,那是无利可图的,一旦“碰瓷”成功,那么只能按价赔偿,讹诈空间有限,甚至没有讹诈空间,“碰瓷”不能成功,就没有人对受损的名瓷、名车、身体等进行赔偿,那“碰瓷”者就会得不偿失,这与“碰瓷”恶的本性和恶的目的相去甚远。因此,“碰瓷”恶的本性决定“碰瓷”工具的欺骗性。
再次,“碰瓷”现象恶的本性规定其欺骗性表现于目的性上。“碰瓷”恶的本性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讹诈他人钱财,非恶性必须以欺骗性呈现,从而掩盖“碰瓷”的恶的目的,或表征为无目的,或表征为无辜者,或表征为受害者,使自己由一个“施碰”者成为一个“受碰”者,也就是使自己由一个“施害”者成为一个“受害”者,然后以“受害”者身份索取所谓的“正当”的、“合情合理”的赔偿,以维护自己“合法合理”的利益,掩盖讹诈他人钱财的恶的本性。因此,整个“碰瓷”过程以欺骗性的方式呈现出非恶的目的。
此外,“碰瓷”现象恶的本性还以欺骗性方式呈现于结果上。如果“碰瓷”目的、工具、“受害人”和“施害人”以欺骗性方式呈现为“事实”,那么其结果也必然以欺骗性方式呈现。颇为讽刺和具有戏剧性的是,碰瓷者以“受害人”的面孔,堂而皇之、理直气壮地向被碰瓷者索要赔偿,被碰瓷者明明是真正的受害人,却为了息事宁人,被迫“花钱消灾”。也就是应该受到惩罚的真正施害人没有得到惩罚,而应该受到保护的真正受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碰瓷”现象恶的本性以欺骗性方式呈现于结果之上,是非颠倒。这一“事实”和结果正是由“道德病毒”感染所引起的,它必然引起人际关系的病变,即人际关系的不信任,也正是这一人际关系的“道德病毒”吞噬着人们的诚信观念。
正是“碰瓷”现象恶的本性以欺骗性的非恶的形式呈现,尤其是被“道德病毒”感染的结果已经并正在吞噬人们的诚信观念,毒害人们的信任关系,生成不信任人际关系。
首先,“碰瓷”现象消解人们的诚信观念。
“诚”和“信”是中国传统美德的重要元素。“诚”就是真实和实有之意。“诚者,以言其实有也。”[5]朱熹认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6]“信”就是真实和信用等之意。老子认为,“信言不美,美言不信。”[7]“诚”和“信”相通。《说文解字》以“信”释“诚”:“诚,信也,从言成声。”“诚”与“信”为一体即诚信,成为现代重要的德性,也是一种重要规范。在诚信的现代意义上,“诚”一般指人的内在正直、诚实的态度和品质;“信”则指外在的言行,涉及与他人关系;“诚”重心在“我”的道德品性;“信”重心在“人”,就是“我”与周围“人”是否建立良好的信誉关系。因此,诚信就是内与外的辩证统一,立足于规范“我”,而面向他“人”,在与他人相处时讲诚实,守信用。
诚信作为一种德性,它是做人的根本,是一切德性的基石,是引导人格提升和情操高尚的核心,它制约着其它一切德性,没有诚信德性,其它德性都将是不真实的,没有基础的,不是真正道德的。法国学者蒙田指出,诚信(真诚)是“美德的首要的基本的部分”。“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8]朱熹也认为,“信是诚实此四者,实有是仁,实有是义,礼、智皆然。”[9]诚信是为人的根本,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10]“故以诚信为本者,谓之君子;以诈伪为本者,谓之小人。君子虽殒,善名不减;小人虽贵,恶名不除。”[11]俗话也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然而,就是这做人的根本——诚信,也被“碰瓷”现象消解。这种消解最主要是体现于施碰者身上。施碰者在“碰瓷”之前,其实是有一定诚信观念的,他们在首次“碰瓷”时往往紧张和惊恐。可在实施“碰瓷”过程中,“碰瓷”者的诚信观念会被逐渐侵蚀和消解,其从谋划到准备再到实施整个过程中,他的虚假、欺骗和讹诈在不断加强,而善的意识不断被遮蔽,尤其是在“碰瓷”得逞以后,其仅存的一点善念、善意、善行也会荡然无存。结果是“碰瓷”者可能再次“碰瓷”,屡屡“碰瓷”,最后以“碰瓷”为职业,甚至成为“碰瓷党”,把“碰瓷”当作一种常态。
而对于受碰者来说,他们的诚信观念也会一定程度地被消解,当善意被恶意欺骗和裹挟,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变得更加谨小慎微,甚至以怀疑的态度对待他人,处处设防,担心再次遭遇“碰瓷”或类似的欺骗、诈骗等,这就毒化了人际关系,生成了不信任的人际关系。
“碰瓷”现象不仅对当事人的诚信观念有一定程度的消解,而且对整个社会的诚信观念都有一定程度的消解。人与人之间信任危机最典型的表征就是老人倒地后,全社会都陷入到“扶与不扶”的尴尬之中。当年的“彭宇案”就助推了人们诚信观念的消解。
其次,“碰瓷”现象助推道德冷漠。
“碰瓷”现象消解和动摇为人之基——诚信,必然助推道德冷漠现象的发生。道德冷漠主要是由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关系的隔膜化和孤独化而引起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等方面相互冷淡,互不关心,甚至是相互排斥和相互否定的行为或现象[12]。道德冷漠的直接原因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尤其是人与人之间隔膜化和孤独化而没有了共同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以及行为冷漠。导致人与人关系的隔膜化和孤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主要原因则是社会的转型,即由传统的熟人的伦理社会向现代的陌生人的市民社会的转型。熟人的伦理型社会是人与“伦”关系的社会,以“伦”确定人与人的关系则是诚信的,并以人“伦”之“理”处理人与人关系;而市民社会则是一种法权状态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则是“原子式”的,也就是一种隔膜化和孤独化的关系。而当他人或社会真正需要人们的道德帮助时,人们只是冷漠观望,甚至躲避,生怕被“碰瓷”,这就产生了道德冷漠行为,道德冷漠行为一经普遍化便形成社会性的道德冷漠现象。
再次,“碰瓷”现象危害社会和谐。
在古汉语中,“和”与“谐”同义,原指音乐的和调,而在哲学命题中,和谐就是相反相济,事物多样性的统一,它既是天地万物的“大本”,也是处理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达道”。毕达哥拉斯学派提出和谐观念,其原始意义也是指音乐节奏是由长短高低轻重不同的音调,按照一定数量比例所组成的。他们认为,和谐即“宇宙秩序”,“整个天就是一个和谐”。在社会领域里,他们试图以和谐为基础建立平等、正义、完善的人与人关系,消除社会政治中的纷争和混乱,化无序为有序。日本现代哲学家梅原孟提出以“和”的观念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因此,一般意义上,和谐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关系,其中,人与人之间互助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则是和谐的核心内容,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
“碰瓷”现象危害和谐社会的正常运行。和谐作为事物多样性的统一,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具体表征是诚信,人们之所以能够生活在一起,能够互助合作,共同发展,就是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而“碰瓷”现象则不断消解人们的诚信观念,其结果就是人们之间不断隔膜化和孤立化,人们不再能相互团结,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而是相互怀疑,相互冷漠,直接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进步。
最后,“碰瓷”现象消磨人们的自立精神。
自立是人的根本追求。人的伦理追求就是成为一个人,这里“成为一个人”的“人”是指自由的人,这是人类追求的最终目标,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根本价值目标,而自由人的根本标志是自立。所谓自立就是依靠自己而存在,并能够有所成就,这是人的一生追求。人的出生就是脱离寄生母体而成为一个独立体,这是人生自立的第一步;从需要他人搀扶到独立行走,则是人生自立的第二步;从独立行走再到成年,这是人生自立的第三步,这里的“成人”具有成年人的外延意义,更有“成人”内涵意义即自立的人。孔子的“三十而立”就是“成人”内涵意义。自立的第一层涵义即“依靠自己而存在”,依靠自己的能力,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获取生存需求并能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这是低层次的自立,是确保自己独立存在的自立;自立的第二层涵义即“能够有所成就”,通过自己的艰苦努力为他人、为社会有所建树,这是高层次的自立,是为他人为社会的自立,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力,关系到人生最高价值的实现。第二层涵义的自立需要自强精神的融合。这种自立也是“君子”们的追求,“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13]。自立既是个人成长和实现自我价值的追求,也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碰瓷”者自立精神严重缺失,他们为了一己之私利,不是通过自己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创造财富,获取生活必需品,而是以虚假、欺骗和讹诈等恶之手段即“碰瓷”,实现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以供自己挥霍、享受。当身边不断有人不劳而获且屡屡得手,很多人原本坚守的善恶是非的观念随之模糊,自立精神也就跟着消磨殆尽。而对“恶”的模仿更是影响恶劣,一些原本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人在看到“碰瓷者”一夜暴富,便动摇信念,加入到“模仿者”的行列之中,“碰瓷”现象愈演愈烈,甚至形成了自己的“圈子”,碰瓷者集体扎堆,形成了所谓“碰瓷村”的奇观。
[1]樊浩.试论伦理型文化背景下的大众信任危机[J].哲学研究,2017(3):110-117.
[2]范新伟.浅析“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0):29-30.
[3]孙艳.职场“碰瓷”冷观察[J].人力资源,2016(8):66-69.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54.
[5]王夫之.船山全书:第12册[M].长沙:岳麓书社,1996:74.
[6]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3:451.
[7]老子[M].梁海明,注.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145.
[8]周敦颐.周子通书[M].徐洪兴,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132.
[9]黎靖德.朱子语类:第六卷[M].王星贤,校.中华书局,2004:1112.
[10]四书[M].刘德来,注.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89.
[11]续修四库全书·史部职官类官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867.
[12]周易[M].吴兆基,注.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3.
[13]万俊人.再说道德冷漠[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