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小旵,汪曼卿
(安庆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安庆 246011)
由吴晓亮、徐政芸先生主编的《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以下简称《汇编》)[1]共6卷8册,收录了自明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至1950年共1128件契约图版,每件图版均附有录文,为云南契约文书的各种研究提供了极大便利。这批契约“集中反映了明代以降,特别是清代和民国年间祖国西南边疆——云南乡村社会经济的真实状况;是……云南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和民俗的真实记录;充分体现出……云南社会经济的区域特色”[1]前言,具有鲜明的民族史、社会史、经济史、农业史和汉语史等多学科价值。从整体看,该书录文质量颇高,但由于这批契约文书主要由明代以来的当地农民抄写,文书中含有大量的异体字、方言俗语和各种符号,客观上给契约文书的识读和整理带来不小难度,以致书中仍有极少数文字编者误读或未能识读,值得进一步探讨。笔者不揣浅陋,结合明清以来全国各地契约文书,对《汇编》中10则误识、未识字进行校勘、释读,期望能恢复契约文书的本来面貌、为契约文书的相关研究提供更为准确的文献资料。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宜良送阴地文契桃花村陈溶陈宝将买得阴地送与于崇智》录文:“立送阴地文契人陈溶、陈宝,系桃花村住人,为酧育□□,情愿将卖得洪姓阴地送与本村于业师讳崇智员下安葬师母。”[1]卷2,736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未识字“□”“□”原契图版分别作“”“”。前一图版乃“酬”的俗字“酧”,但上面涂有黑点,盖为删除不用之意;后一图版乃“恩”的异体字。“恩”作“”,汉碑即有其例,宋洪适《隶释·隶续》卷一《成阳灵台碑》:“恢帝制兮广彼之。”[2]可证。敦煌文书中亦有“恩”写作“”的语例,如S.2832《愿文等范本·帝德》:“化治寰宇,沾率土。”[3]佛经文献中亦有“恩”写作“”的语例,可洪《音义》第8册《未曾有因缘经》上卷音义:“旧。”[4]可参。明清以来其他地方契约文书中亦有“恩”的异体字形,如《清乾隆十年(1745)十一月至十二年二月讼理大商地仆侵占公厅案存览》之八:“寔惧莫保,再叩鉴情饬改(后缺)。”[5]卷4,45《6龙文明父子佃山场字》:“立佃字人本寨龙文明父子,今佃到姜凤仪、恩瑞茂叔侄与本名之山场壹块。”[6]册3,5《0民国十五年(1926)九月歙县罗玖卿立杜卖大小买田赤契附民国十七年(1928)三 月 验 契 纸 》:“ 凭 亲 房 :罗圃(押)。”[7]卷1,179皆为其证。故上揭契约中的“为酧育□□”即“为酧育恩”,就是为了酬谢培育之恩的意思。
《宜良县银行善后处理报告》录文:“查县银行之成立,原为发展地方经济,扶植农工商业,促进生产事业,调办社会金融,德良意美,莫此为□。”[1]卷2,764
《宜良县银行善后处理报告》录文:“又深感资金微薄,不足以供全□急需之要求。”[1]卷2,766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未识字“□”原契图版作“”。“”乃“屬”的声旁草书简省字形。“屬”梁王志《无申帖(唐摹本)》草写作“”,唐李世民《屏风帖》草写作“ ”,明王守仁《若耶帖》草写作“”,[9]259皆可参照。“屬”的草书简省字形在明清以来其他契约文书中经见,如《山林断卖契》:“如有贻害山主,本名所栽我等龟尾之木,概无分。”[11]《清嘉庆年间程联梯等控程嘉培案文书》之二:“系买租,并不买典。”[10]卷3,3《0民国二十八年(1939)十二月歙县丰华忠等立杜卖田赤契附民国二十九年(1940)六月买契》:“兹据该业户声称右列字号税额均错误,特为更正如下。”[7]卷1,31《5姜纯武为无股混争、无买霸占恳禀警传讯、判令返还山场事诉姜元瀚状纸(局部一)》:“为无股混争、无买霸占,垦禀警传讯,判令返还为民所有,维持出征军人家山场杉木以免失主权事……”[6]册5,78皆其例。
《宜良县银行善后处理报告》录文:“各号存款,一旦提取尽罄,故贷款方面,即无法浥住。”[1]卷2,766
《宜良县银行善后处理报告》录文:“惟查本行既经结束,所有各□号以前存入行内之款,统限於四月底以前,特执存款凭单,到行领取本息。”[1]卷2,766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未识字“□”原契图版作“”。“”乃“看”的草书,汉张芝《终年帖》“看”草写作“”,唐怀素《自叙帖》草写作“”,明詹景凤《杜甫塞外诗》作“”,清王铎《杜诗》作“”[9]910-911,均可资比勘。“看”的草书,明清以来其他地方契约文书经见,如《清咸丰四年(1854)十二月凌嘉德立承佃山约》:“再批:三年内接山主登山苗。”[10]卷9,22《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八月赵福生等立承佃山约》:“四年之内,务必佃人定接山主登山苗。”[8]卷9,122皆其例。
《宜良县银行董事会会议记录簿》录文:“二、经理报告本行开业以来营业概况及股东收集开支状况等事项。”[1]卷2,772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股东收集开支”费解。“东”原契图版作“”。“”乃“本”的草书。隋智永《千字文》“本”草写作“”,唐贺知章《孝经》草写作“”,元陈绎曾《黄庭经跋》草写作“”[9]736,均可比勘。明清以来其他地方契约文书中亦有“本”的草书字形,如《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九月初一日祁门谢景春卖山地契约》:“□都谢景春承父买受得李荣然山地一片,坐落都七保,土名吴隐坑。”[1“2]都”即“本都”。《龙发泰佃山场字》:“立佃字人寨龙发泰,今佃到本寨姜献义之山场乙(壹)块。”[6]册5,12“6寨”即“本寨”,皆可证明。又上揭契约同契“一、宣布事项:段经理报告开会理由及本年度营业概况”[1]卷2,775中的“本”图版即草写作“”,是为其直接证据。故上揭契约中的“股东收集开支”当校正为“股本收集开支”,上下文意自然通顺。
《宜良县银行董事会会议记录簿》录文:“至现刻因资金短绌,留待明年上□再行发给。”[1]卷2,774又同契录文:“议决:准照上□标准增加一倍。”[1]卷2,780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二未识字“□”“□”原契图版分别作“”“”,此二图版皆为“頭”的草书。“頭”字唐柳公权《尝瓜帖》草写作“ ”,明祝允明《草书诗翰》草写作“”,明文徵明《感怀诗》草写作“”,[9]1349可参。其他地方契约文书中亦见“頭”草书的语例,如《民国九年(1920)三月王淦华立典田约》“:土名上熬,又名蛇皮坵。”[5]卷5,40“0上熬”即“上熬頭”,地名。《民国二十五年(1936)五月歙县胡桂松立转当大小买熟田契》:“四至照依原当契原形,青苗来水路壹并在内。”[7]卷7,10“8来”即“来頭”,指水的源头。《民国十五年(1926)五月歙县方佛庆立卖大小买田赤契附民国验契纸》:“四至照原形源水路壹应在内,凭中立契出卖与方发贵名下为业。”[7]卷1,17“6源”即“源頭”,例不胜举。
《安宁转典水田文约陈起贵出卖自有水田与陈起顺》录文:“又叁坵坐落□蚂塘。”[1]卷3,70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未识字“□”原契图版作“”,楷化即为“蟔”。“蟔”乃“蛤”的更换声旁俗字。“蛤蚂”是对青蛙的方言称呼,许宝华、宫田一郎《汉语方言大词典》:“蛤䗫:青蛙。也作‘蛤蚂’。”[13]可证。此处“蛤蚂”作水塘名,盖因水塘的形状像青蛙而得名。《汉语大字典·虫部》:“蟔:mò,毛虫。即蛅蟴。”[14]当为别一字。
《安宁招赘合同文书杨门赵氏同男小福甲招赘陈永禧为夫养子》录文:“倘若日后憣悔争兢,趋(驱)辇(撵)回籍,杨姓当凭乡党□任罚银拾两、米壹石入本村土主庙以为香资。”[1]卷3,250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未识字“□”原契图版作“”,此乃“剛”的构字部件“冂”草书形变作“冖”的写法。唐李怀琳《绝交书》“剛”草写作“”,唐孙过庭《书谱》“剛”草写作“”[9]141,其构字部件“冂”均与“冖”形近,可参。其他地方契约文书中亦见“剛”的构字部件“冂”俗写作“冖”的语例,如《宋金寿等断卖栽手杉木字》:“地名套左边大冲。”[6]册6,57中的“”即“剛”的草书,与上揭契约中的“”形近,可证。“剛”在明清以来契约文书中手写有时简省构字部件“冂”,如《范腾高父子断卖杉木约》:“其有杉木分为五股,地主文堵寨姜砌、饱金龙二人占叁股。”[6]册3,4《1姜三绞、姜丙生、姜丙午父子调换字》:“又乙(壹)块土名套先年栽福宗、福元之山……与姜之毫、开让父子掉换先年得买生兰之屋乙(壹)间半。”[6]册5,69可参。此处“剛”为“甘”的通假字,情愿、甘愿义。
《安宁合同字据文约陈定邦祖父身故无嗣典主以自己长子承嗣》录文:“东至陈文端秧田,南至陈□镒秧田。”[1]卷3,258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未识字“□”原契图版作“ ”,此乃“萬”的草书,晋王羲之《阔别帖》“萬”草写作“”,隋智永《千字文》草写作“”,元鲜于枢《醉时歌》草写作“ ”[9]1027,皆可比勘“。萬”的草书,明清以来其他地方契约文书中经见,如《清同治元年(1862)二月鲍文秋立退小卖田批》“:自情愿将承祖分受己业字号小卖(买)田……出退于谈名下为业。”[5]卷1,23《3中华民国三十六年(1947)辛利祯卖地契》“:言明共价洋五十五元整。”[15]册2,94例不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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