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影响研究

2018-01-01 13:24王永刚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税负税率

王永刚

(安阳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现代服务业已逐步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然而在我国实际经济运行中,尤其是税收缴纳方面,现代服务业征税差异问题明显,从而导致重复征税现象严重。我国推出“营改增”政策,对提升整个产业的集聚规模和管理能力,实现现代服务业产业升级、结构转型的目标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的税收政策更加完善,有效地促进我国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所以,对我国在现代服务业推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进行探讨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推进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义

(一)对降低企业税负有积极的作用

在国家“营改增”推行政策之前,现代服务业营业税的征收基础是企业服务收入的全额,以此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税率来计征营业税。现代服务业企业通过外购材料、设备等正常的采购行为虽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以此作为进项税抵扣营业税额,这就导致企业既被征收营业税又被征收增值税,这种重复征税严重地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纳税负担。我国在针对服务业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后,现代服务业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在采购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作为进项税来抵扣销项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款按照低税率简易征收,这样从根本上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二)有利于推进企业外包服务发展

“营改增”前,国家对于企业内部提供、用于满足自身需求的服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就会通过自己为本企业提供服务来实现少缴税款以降低经营成本的目的。企业服务环节的自给自足严重影响了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企业资源不能优化配置,从而不利于服务成本的降低,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合理分工合作。“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按照规定外购服务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自身服务和外购相关服务税负效果相同,因此,为了本身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就会通过外购获取相关的服务,这就使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增值税链条被打通,产品制造企业可以从主业中将产品开发设计、物流、售后服务等环节剥离出来,成立或者委托更加专业化的企业来获取这些服务。这一方面可以推进我国生产制造、金融等委托企业和外包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带动行业相关服务业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使企业把主要精力用在发展壮大主业上,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行业竞争优势。

(三)对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升级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营改增”试点工作覆盖范围广,不仅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增值税抵扣政策之内,而且规定所有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规定极大地激发了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企业固定资产方面的完善使得它们有条件和能力提供更加优质和高效的服务来满足顾客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进而对整个现代服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实施现状分析

2012年第一季度,国家首先把上海作为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城市,随后又在北京、天津两个直辖市,浙江、山东、江苏等8个省以及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进一步推广实施。就推广实施的阶段性结果来看,既对现代服务业企业产生了很多有利的影响,也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大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节约了税负成本、改进了企业经营管理的理念,进一步扩大了生产及投资规模,避免了重复纳税。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在实际“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而导致对政策误读和错误操作、或因“营改增”需要按照重新划分的税率进行纳税而税负未降反升、“营改增”政策在不同行业推行时间的差异而出现行业间的税政差异、很多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缺乏可供抵扣票据等都导致这些企业在国家推行“营改增”政策后税负加重等问题。

在2012年度,上海市服务行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开给非试点纳税人和其他省市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18.2亿元,与“营改增”试点前相比,新增抵扣税额165.3亿元;一年中上海现代服务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共计减少15亿元的税负,同比纳税负担下降40%。2012年第三季度,国家在北京开始实施“营改增”,与全国其他城市相比,北京第三产业较为发达,占全市GDP比重较大,所以在进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北京现代服务业企业税负下降明显,开展“营改增”工作一年内,北京现代服务业企业共节税136.3亿元,税负相比于上一年度下降37.2%。一般纳税人减少税款117.7亿元,相比于上一年度税负下降35.61%;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款18.6亿元,相比于上一年度税负下降17.77%。其他各个省市实施“营改增”政策后,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税收负担节约效应明显,因此,“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现代服务业企业税收负担的降低[1]。

2016年全国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即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可以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能享受到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

三、“营改增”在现代服务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初步达到了国家结构性减税、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但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很多现代服务业企业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和执行国家的“营改增”政策。这说明这些现代服务业企业在“营改增”政策的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就“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来使得更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受益。当前现代服务业企业在面对“营改增”政策时主要出现了以下问题:

(一)一些现代服务业企业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营业税转为增值税,这会引起税率的变化,导致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税负在短时间内有所增加。例如对于从事资产租赁业务的公司来说,“营改增”政策前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17%;另外很多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的服务企业经营成本主要为人工方面的成本,例如工资、福利费等,这些成本费用由于不是产生于企业采购方面的业务,所以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来进行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这部分税款不能抵扣也导致了企业税负的加重。

(二)较低的财务人员素质无法适应“营改增”的要求

“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增值税申报表项目繁多,在进行税务核算过程中数据量比较大,申报显得较为复杂,而原来的营业税申报表项目少,申报较为简单明确,这就导致企业部分财务人员依然沿用旧的纳税思维而不能适应“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纳税环境的变化,对信息化的税务稽核系统不熟悉,无法进行正确操作,在增值税税务核算、缴纳等工作中出现较多的失误。

(三)“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多档税率也导致申报缴纳过程中出现问题

根据实地调研,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国家的“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产生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企业增值税申报缴纳方面:一方面,国家推出针对服务业的“营改增”政策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所承担的增值税税率只有两档,即17%和13%,而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缴纳时税率统一按3%来计征。国家推行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之后,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两档税率,即11%和6%[2]。增值税存在的多档税率增加了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压力。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往往有意无意地就低而不就高,在所有应税劳务中故意选取税率最低的项目进行申报,这种人为故意的申报错误也将会大幅增加国家税务机关部门稽核工作的压力。

(四)税务部门征税成本增加

为防范企业通过不当手段偷漏税款,国家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纳税环节进行了严格控制,纳税企业在增值税抵扣时必须严格凭票抵扣,这将大量增加增值税发票印刷、存管等方面的成本费用。另外,税收征管业务量也将大幅增加,税务机关也需要更多的工作人手,这势必会导致税收征收成本的增加[3]。

四、在现代服务业中更好推进“营改增”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抵扣环节,增加优惠政策

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现代服务企业主要以工资、福利费等人工方面的成本为主要成本费用,所以应该根据这些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现代服务企业的实际,允许其把实际经营过程中在无形资产获得方面发生支出的一定比例来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对于现代服务企业科技水平含量高的服务,允许它们将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研发费用支出来抵扣所得税应纳税额,在企业实际运营中允许其在先进设备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法。

(二)提升财务工作者综合素质

由于企业在“营改增”方面的纳税失误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所以人的因素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可以通过提升企业财务工作者综合素质来减少和解决纳税失误问题,使企业充分享受到“营改增”的政策红利,这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作为合格的企业财务工作者,首先要对企业实际经营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对国家的“营改增”政策进行准确的剖析,提升财务电算化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其次要适应新形势、新政策带来的业务核算工作变化,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

(三)规范管理并优化资源配置

税务机关要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开具和抵扣环节进行严格管控,从源头上规避企业偷逃税款。同时税务机关应在人力资源方面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地解决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而导致税务工作人员税收征管和档案管理方面工作量大幅增加的问题。

(四)对增值税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税务部门要对增值税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做好事前和事中控制,这可以有效地堵塞增值税申报缴纳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也可以帮助企业规避纳税风险。首先,把工作重心放在严格监管纳税人纳税义务的交易环节上,规范税收征管的模式和方法,严格稽查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防范企业偷、漏税等行为的发生;其次,企业财务工作者需严格按照制度规范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及时进行企业增值税的抵扣;第三,企业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规避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不当给企业带来的纳税风险;最后,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管,有机地结合内部监督管理和外部监督管理,做好“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事前和事中控制,把风险化解于苗头,避免给国家和企业带来的损失。

五、结论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效遏制了重复税收的问题,减轻了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负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制度。现代服务业企业应该抓住“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新机遇与新挑战,不断发展壮大自身;税务管理部门也要在政策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进一步完善执法,更好地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1]李伟荣.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现代营销,2016(5):136-137.

[2]钟顺东.谈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8):104-105.

[3]江雨双.关于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影响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6(8):3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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