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钊
1.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 2.四川省安科院烟花爆竹安全研究所
烟花爆竹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民俗产品,爆竹声中辞旧岁更是人们心中沿袭千年不变的民俗文化传承,传统的消费习俗并没有因它潜在的事故风险与环境污染而销声匿迹,在中国广袤的农村和县级城市依然有着它非常广阔的市场,然而连着消费终端的烟花爆竹零售环节却在近年屡次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2015年2月19日(正月初一)15时52分,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发生爆炸,引发隔壁粮油经营店火灾,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2017年1月24日(腊月二十七)21时许,湖南省岳阳市久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位于中南大市场内一烟花爆竹门店发生火灾,造成6人窒息死亡。2018年2月15日(春节除夕夜)23时许,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路顺丰烟花爆竹门市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2018年2月19日(正月初四)夜23时39分,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一家经销烟花爆竹的杂货店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
根据《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定义: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声、光、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1]。可见烟花爆竹作为一件特殊商品,其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主要表现在遇热危险性、自燃自爆性、机械作用危险性、静电火花危险性等[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是集烟花爆竹物品存放、展示、推销、购买、结算、搬运、装卸等多重功能于一体的高危场所,在零售经营活动过程中,引发烟花爆竹燃烧、爆炸的因素主要有:堆垛不稳或货架倒塌,烟花爆竹从高处跌落撞至地面易燃易爆;高温环境,或受到明火、赤热表面导致烟花爆竹受热易燃易爆;潮湿环境,遇湿、受潮,内含烟火药剂发生化学反应自燃自爆;干燥环境,导静电设施缺失,静电积聚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燃爆;电气设备设施选型、安装有误,或线路老化、短路等起火燃爆;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搬动物品时产生摩擦、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挤压等动作,均能引起烟花爆竹着火燃烧或爆炸。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危险等级的大小,由其中所存放最危险的烟花爆竹产品来确定[3]。烟花爆竹产品按照其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分为A、B、C、D四级,A、B级分别属于危险性很大和较大的产品,C、D级分别属于危险性较小和很小的产品。因此,存放有A、B级烟花爆竹产品的零售经营场所的危险等级应确定为1.1-2级,只存放C、D级烟花爆竹产品的零售经营场所的危险等级应确定为1.3级。
1.1 -2级经营场所的主要特点,是该场所内的烟花爆竹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迸射危险性,发生事故主要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碎片的形式对外界产生破坏,导致周边人员和外界设施来不及疏散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受到严重破坏和伤害。
1.3 级经营场所的主要特点,是该场所内的烟花爆竹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一旦发生事故主要以燃烧为主,其爆炸主要是烟花爆竹物品本身的燃爆功能,对外界的破坏主要是靠火焰以及热辐射烧伤人员和引燃其他财产。
不管是1.1-2级还是1.3级,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的零售经营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选址规划不科学,安全准入把关不严,安全经营条件先天不足,留下不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将会引起周边设施、场所殉燃殉爆。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规划布置时未远离学校、幼儿园、医院、客运站、大型超市、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建筑物,或将烟花爆竹零售门店集中连片布点经营。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等不利于安全快速疏散的建筑物内,或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人员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形成“上宅下店”或“前店后宅”,或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日用杂品、百货一同规划布置,在商场、超市、居民小区内布点销售。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防护设施配置不到位,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静电、防潮、消防、警标等安防设施缺失,导致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烟花爆竹销售季节短暂(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经营场所多布置在房租低廉的偏僻地段,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因陋就简,事故隐患严重,主要表现在:建筑耐火等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要求;经营场所内安装有燃气管线或有燃气管线穿越;电气线路裸露明敷或穿PVC塑料管敷设;照明灯具与控制开关不具有防爆功能;门窗出入口处未安装入侵防盗探测装置;独立零售平房未安装防直击雷措施;未设置人体静电指示及释放仪;室内地面未采取防潮与防静电措施;灭火器材配置类型不符合烟花爆竹灭火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标语及安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缺失等。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监管弱化。零售经营者在“一年四季就靠这几天生意”的潜意识里,重买卖轻安全、重宣传形式轻防范措施、重客来客往轻现场疏导,导致经营场所内烟花爆竹物品存放量超过核定药量、物品超高堆码、挤占疏散通道、擅自在店门外跨界摆摊经营、怕得罪顾客不限制进店人员数量、不制止顾客吸烟等不安全行为,甚至默许顾客现场“试燃、试放”等乱象。
零售经营者为获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超许可范围经营礼花弹等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和超标准、超规格、超药量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拉炮、摔炮等违禁物品。经营过程中置安全作业规程不顾,搬动烟花爆竹时常犯拖、拉、碰、撞等错误动作,甚至在店内生火煮饭、烤火取暖、夜间派人住店值守等严重违规行为。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店周边50m范围内不应再规划布点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店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休闲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加汽站、液化气经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m以上的安全距离。
(1)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面积应大于10m2且不应超过60m2,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门店正上方不应设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相连。
(3)烟花爆竹零售门店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厚度不小于240mm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和洞口。
(4)烟花爆竹零售门店的安全疏散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m,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明沟或管线等障碍物。
(1)烟花爆竹零售门店的危险等级应核定为危险的最高等级1.1-2级,并将整个零售经营场所视同为具有整体爆炸、迸射的高危作业场所来配置相应的安防设施。
(2)门店内经营、展示、储存的烟花爆竹物品的质量级别应限制为C、D级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经销礼花弹等A、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和超标准、超规格、超药量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无燃放说明的“三无”产品与拉炮、摔炮、砸炮、鱼雷等违禁物品。未张贴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标识等来路不明的产品也不应进店销售。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三合一”现象,指烟花爆竹经销场所、商品存放、员工食宿均设置在同一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内。
(1)烟花爆竹零售门店本质上属于易燃易爆商品销售作业场所,场所内物品存放区、样品展示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做到专店销售、专柜保管、专人负责。
(2)严禁将零售经营场所兼作仓库使用超量存放待销的烟花爆竹物品。
(3)严禁在经营场所生火、煮饭、采暖,设置用于员工生活、住宿的燃气炉、电磁炉、电饭煲、床铺等食宿用品。
(4)严禁将夜间值班守护人员与烟花爆竹经销场所设置在同一间室内。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药量的核定应根据门店面积大小、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周边环境状况等综合因素来确定。
(1)核定零售门店内所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时,应以烟花爆竹物品内所含的烟火药量为准,不应以物品件数或箱数来核定。
(2)核定零售门店最大存放药量时,要考虑门店内商品堆码、人员行走、安全疏散通道等所占空间,一般按照室内使用面积5kg/m2的药量来核定。
(3)一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店最大核定烟火药量不应超过300kg。
烟花爆竹内含烟火药剂对环境温度、湿度非常敏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配备有温湿度监测仪,每天对经营场所内温度、湿度进行检测登记,适时作好通风、防潮、降温处理。
(1)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0℃~45℃范围内,温度低于-20℃时药剂效果件易冰冻变形,影响燃放效果;温度高于45℃时药剂变得异常敏感,安全风险增大。
(2)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湿度应控制在50%~85%范围内,湿度低于50%时易导致静电积聚,产生静电火花引发事故;湿度超过85%时药剂易受潮产生化学反应,有自燃自爆的危险。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电气危险类别应为F1类。
(2)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内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严禁绝缘电线明敷或穿PVC塑料管敷设。门店内电气设备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1区DIP21、IP65或选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Ⅱ类B级隔爆型、本质安全型(IP54),照明灯具及控制按钮应采用增安型。
(3)当场所内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
(4)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5)经营场所内应配备至少两具5kg及以上的水基型或泡沫灭火器。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位于独立平房时,应在其附近单独安装防直击雷装置。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柔性防静电地面,普通地面可铺设木工板或导静电胶垫,金属材质的货架应进行有效静电接地。
(3)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入口处安装人体综合电阻监测仪和人体静电指示及释放仪,并在其附近设置备用接地端。
(4)销售人员应规范着装,穿紧口棉麻质长袖长裤工作服、布袜、防静电工作鞋,戴棉制品手套和棉制品工作帽,严禁穿着易产生静电积聚和易燃的化纤、丝绸、毛料等材质的服装。
(5)销售作业人员应勤洗手、勤触摸静电释放仪,作业过程中动作应平缓,严禁用手梳头、剧烈跑跳、穿脱衣帽等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危险行为。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主要负责人与销售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2)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做到亮证经营。
(3)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在场所内张贴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作业规程。
(4)经销作业时应正确掌握烟花爆竹安全操作技能,单件搬动,做到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应有拖拉、碰撞、摩擦、抛摔、翻滚、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5)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内应保持卫生整洁,货架牢固可靠,物品摆放整齐、平码堆放、堆垛稳固、堆码高度不超过1.5m。
(6)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内保持通道畅通,顾客选购区主通道不应小于1.5m,严禁挤占、挪用安全疏散通道和堵塞安全出口。发现顾客人员较多时应积极疏导客流并采取限制人员拥入的措施。
(7)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内不得同时经营烟草、火机、火柴、油漆等以及灌装式空气清新剂、灭害灵气雾剂等易燃、易爆商品。
(8)发现有变形、损坏、漏药的烟花爆竹物品应立即就地封存,及时退回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处理,严禁对破损变形的烟花爆竹重新包装出售。
(9)在销售过程中应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阅读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指导其按照产品燃放说明进行安全燃放,严禁零售经营场所试燃、试放行为,严禁将烟花爆竹物品移出店门外摆摊经营。
(10)零售经营者要加强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巡回检查,及时劝阻在经营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吸烟等使用明火的不安全行为。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情况复杂,火灾、爆炸风险程度较高,事故隐患不仅仅来自于烟花爆竹固有的危险因素,更来自于经营场所人员活动的不安全行为和周边环境的不安全状况以及现场管理存在的缺陷。
(2)严格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提高零售经营安全准入门槛,遵循安全选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关闭“上宅下店”、“前店后宅”和集中联片的网点布置模式,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烟花爆竹零售行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止超温超湿、防止超员超量以及电气与消防等安全防范设施、措施的科学管控,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提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降低安全风险、减少事故隐患是切实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