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和特点
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全新的概念,是指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注重UI市场经济的适应性,突出政府的服务大众、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是一种以农民作为本位的政府形象。服务型政府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点,民主性。政府始终坚持民意,维护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二点,法治性。政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违法必究的原则,使权力行使有一定的加锁。第三点,透明性。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公开,便于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政府部门的相关动态,对于执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内容应该适当加以公开。
二、和谐社会与服务型政府之间的关系
社会和谐是指社会各个层面在整体上表现为公平、公正,不存在相应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这种社会的建立往往需要政府和人名群众的共同努力。服务型政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又是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又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服务型政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秉承着亲民、法治、透明、务实、廉洁、负责的政府服务态度,使人民大众的各项工作有效地开展,最终实现和谐社会。
三、社会和谐视野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对策
(一)树立以公众为导向的服务理念
政府在行使相关职权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以公众作为导向、以提高行政的效率作为目标的服务理念,根据人民大众的实际需求,建设服务型的政府。政府应该改变以往的政府服务理念,摒弃以往的“官本位”管制理念,坚持执行“民本位”的服务理念。首先就要加强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民本位的教育,使政府干部改变以往“官本位”的习惯做法,始终将人民群众放在第一位置,不管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都以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最初的出发点,将人权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从而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其次应该积极引导人名群众的参与,调动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主动性,便于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使职权。同时,政府在决定行使有关人民群众的职权的时候,应该提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便于有效地执行相关的职权。
(二)注重从法治出发建设法治政府
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应该以法律作为指导,相关行政的职权应该由法律规定,按照法律形式,对法律负责,使得政府的相关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这种政府行政的行为不但要求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率,还必须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社会竞争提供一个社会公平的环境,使每个公民都能得到政府服务。依法行政作为政府部门行使职权的有效依据,既要明确行使职权的主体,又要落实主体在行使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此才能使行政相关部门有所约束,避免个别政府以权谋私。同时,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还应该始终坚持政府、专家、群众为一体的决策机制,嚴格按照确定目标、拟定方案、优选方案等方面的决策程序,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三)行政许可部门实施一站式服务
相关行政部门在行政审批权利过程中,应该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考虑政府政务服务的服务效能和效率,避免政府部门服务工作的繁琐性和复杂性,为企业、客商、群众提供一体化的服务,实现一窗式办照办证,促进工商、质监、税务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利用,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简政放权,减少手续,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例如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质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时候,政府部门可以为其提供一站式并联服务,提升政府部门的办证质量和效率。希望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不发达地区,建立一站式服务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四、结语
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一直以来是我国政府和人民的迫切希望,是我国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 市场经济进步的现实需求。要做好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就要注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服务型政府应该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经济调节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等,逐步完善政府的管理方式,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率,构建公开透明、运转协调、清正廉洁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保证各项行政工作有效地开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地行政服务,保证政府行政部门的质量和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奠定扎实的基础。(作者单位为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