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和监管思路分析

2017-12-28 00:42张瑞晟
商情 2017年43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

张瑞晟

【摘要】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正在逐步暴露。主要就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和发展现状进行分析,进而就如何规避风险强化监管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模式 监管思路

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社会之中,金融行业的发展模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在大数据环境下,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更高,金融企业在海量的数据中搜索、获取有效信息,为重要的商业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对金融行业的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分析

(一)货币市场基金模式

目前国内比较受欢迎的是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分部余额宝,它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在这里每个个人用户除了可以得到存款的利息收入外,还可以进行消费支出、转账结算等进入活动。但在现阶段,主要的金融互联网公司在处理其货币基金业务方面过于宣传其收益,对其风险闭口不谈。

(二)众筹模式

众筹是指企业通过卖出一部分股份的方式,向大众投资者引资。投资者以这种方式获得公司的股份,以便在将来得到回报。这种通过互联网渠道得到投资的模式被称之为股权众筹。根据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精神,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各个地方政府也在积极鼓励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目前我国比较突出的众筹平台有京东众筹、淘宝众筹、众筹网、蚂蚁达客等平台。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

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和普及,人民越来越依赖于第三方支付。现阶段最具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

(四)P2P贷款模式

P2P模式是指私人之间的小额借贷,其一般需要通过网络平台来帮助借贷双方建立明确的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P2P模式的出现,与国内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有很大的关联,因为中小型企业想要从传统金融机构手上拿到贷款是非常不容易的,在这个情况下,

P2P模式的发展给中小型企业带来了新的融资渠道。目前,我国在P2P模式上代表性的公司有陆金所、开鑫贷、人人贷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现状及问题

(1)征信活动日益频繁,已超越传统金融领域的征信范畴。基于实名认证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支付行为、履约记录、财产信息、社保缴纳记录、人脉关系、行为偏好等信用信息,电商平台以及P2P网贷平台可以对个人进行信用评分,该评分不仅可以影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行为(小额贷款),甚至可以渗透影响其日常出行的方方面面,例如:滴滴打车、租车、预订酒店等。目前,支付宝客户的芝麻信用评分更是直接关系到其出国申根签证的办理。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活动日益丰富,借助网上交易数据、社交数据和其他行为数据,从心理学、社会学、行为经济学等方面尝试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传统金融领域的征信进行了有力的辅助和补充。

(1)征信平台初具规模,推动了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完善。截止2016年11月底,NFCS签约机构累计达987家,其中444家向该系统提供数据,系统已向195家机构提供查询权限:除此之外,NFCS收录了1606.42万自然人的信息,其中580.68万是有贷款记录的自然人,日均查询请求7.27万笔。与此同时,MSP累计会员机构数已达1550家,包括外贷平台、民间借贷平台、担保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各种类型的机构。与此同时,大数据征信从应用场景的开发、有效信用信息提取等方面,显著推动了金融信用产品、准金融信用产品以及非金融信用产品的创新:例如,与金融机构和其他放贷人协调配合,探索出充分反映中小微企业信用特点的金融产品;对缺乏央行信用支撑的中低收入者人群进行信用覆盖,解决其消费金融和理财需求:为各类新兴金融组织提供信用产业链服务,提升市场主体的信用自觉度以及我国的信用生态环境。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创新与发展,我国现存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还有很多不足和问题:

(2)信息共享机制不足、征信标准不统一。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还不对非金融机构开放,因此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还无法在互联网平台上共享。即使有些电商公司或金融机构在多年的经营中积累了一定的信用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目前还处于比较分散的状态。为了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BP)以及“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NFCS)于2013年先后建设成功。但是由于系统成立时间较短,目前尚处在信息的收集与积累阶段,距离形成系统的、能够发挥实际参考功能的评价体系还有很长路程。除此之外,目前企业的征信活动基本各自为政,在技术和制度方面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机构与机构之间缺乏合作和协调,“数据孤岛”现象的存在导致数据信息的有效性和显著性尚不明确: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合规性和安全性难以达到央行征信系統的要求,商业征信还无法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进行对接和交换。这一系列现象都直接造成了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阻碍了征信系统作用的发挥。

(3)立法滞后,监管主体不明确,缺乏信息安全建设与风险防控措施。我国征信业的现行法规是《征信管理条例》,对于互联网征信企业收集信用信息的方法、范围、途径等方面尚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面对行业中个人信息过度采集、信息主体的隐私被侵犯、信息被截获篡改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管理。除此之外,我国的征信监管目前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金融征信机构,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信用信息收集与加工的行为尚无明确机构进行监管,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征信的进入门槛过低,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参与主体恶性竞争等一系列问题。再加上我国商业化的征信机构还在初创时期,在信息安全的防范与风险的控制方面缺乏相关的技术和经验,应急管理能力差,对数据使用的授权、数据源的管理等多方面还比较模糊,抵御信息安全风险的能力还不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的平稳有序发展,函待监管部门的完善和管理。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思路

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在监管的制度、方式以及主题上进行区别对待,从根本上杜绝传统监管方式的弊端,力争在风险控制与保持互联网金融的活力之间形成一种平衡。

(一)将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地方化

目前,各国都在努力将互联网金融逐步纳入到本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当中,我国也不例外。要想将监管顺利实施下去,首先要确定监管的主体,这是落实互联网金融监管最重要的环节。当前,第三方支付已经被纳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但是众筹融资和P2P借贷仍然没有被纳入到监管体系之内,自然就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从众筹融资以及P2P借贷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以上二者最早都是起源于民间,是随着地方的发展而产生的,并不断进行多元化的发展。因此,业界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时也应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而不是采用一刀切、集中统一监管模式,而且要逐步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权力下放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当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的不仅是地方政府的监管,更需要中央政府的统筹与监管指导,只有将中央政府的“一行三会”与地方政府的监管有机地融合到一起,才能更好地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二)采用以原则与导向为主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

当前互联网金融尚未完全定型,未来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还有待明确。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发展阶段,因此,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时,应该对监管中产生的问题给予足够的弹性以及容忍度,并且采用以原则与导向为主的监管方式来进行监管,在具体监管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吸取传统金融方式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经验教训,在保障金融系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金融创新,从而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向前发展。

(三)建立避免集合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融资的相关领域,不管是众筹融资还是P2P借贷,都应该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而不是资金的中介。众筹融资和P2P借贷的平台,本质上是直接股权融资和直接债券融资两者之间的一个信息搭配和结合的平台,而在具体的业务上它们都不应该承担中转客户资金的角色,同时也应该杜绝资金池模式,否则本来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就会沦为非法集资的工具。但事实上,目前我国的P2P借贷平台非常盛行应用资金池模式来开拓自身的业务,正因如此,P2P借贷模式在国内经常遭人诟病。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建立一个由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客户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均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和操作,有了这个第三方的托管机构后,每位借款人的资金的进出都需要根据用户的指令来进行,而且资金的流动都需要对相关状况进行记录,这就大大降低了互联网金融中某些企业在未经他人允许的前提下挪用他人资金,或者因为金融企业的破产而导致投资人的资产不能顺利回收的风险,也從根本上摆脱了互联网金融变为非法集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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