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成为大势所趋

2017-12-28 07:24刘晓春高志达
中国对外贸易 2017年9期
关键词:侵权人赔偿金著作权法

刘晓春+高志达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自然资源、劳动力等物质资本因素的影响作用正在日趋下降,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已然成为最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成为塑造企业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不足的问题也在迅速改观,出现了一批引人注目的高额赔偿案件,国家政策和舆论导向也在向着增加侵权成本、威慑侵权行为的方向发展。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体系:刑事、行政和民事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法律对其保护是多层次、多角度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获得权利救济。关于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在分则第3章第7节中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并规定了相应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措施。行政救济措施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机补充,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均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主要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损害赔偿的方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一是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计算;二是按照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计算;在实际获利及所受损失取证较难时,则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此外对于存在主观恶性较为明显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近期案例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自身的无形性、举证难等特点,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度总体上有些保守,比较多的判决中以法定赔偿代替实际损失额。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首先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以上两种数额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情节判决法定赔偿,赔偿上限分别为50万元(著作权)、100万元(专利权)和300万元(商标权),著作权法正在修订的草案中将赔偿上限根据时代特征进行了提高。前些年有相关调研指出,我国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案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平均赔偿额分别仅为8万、7万和1.5万。显然,这种侵权违法成本过低的损害赔偿不能遏止侵权行为,相反可能会助长侵权者的气焰。

侵权损害赔偿额度低的问题近年来引起了广泛重视,司法政策开始倡导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在法院判决中也开始逐渐出现高额赔偿的案件。

例如,2016年引起高度关注的“新百伦”商标案,最终以被告新百伦公司赔偿原告周乐伦500万元落下帷幕。同年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美巢诉秀洁商标侵权案,判决金额为1000万元;同月判决的握奇诉恒宝专利侵权案件,一审判出了5000万元的高额,其中包括100万元的律师费。今年在广州起诉的网络游戏《梦幻西游》纠纷案件,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侵犯网易雷火公司《梦幻西游》手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一审判决,因为被告违法使用了《梦幻西游》手游中的诸多元素,包括游戏主角、NPC角色、游戏场景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网易经济损失1500万元。而此前的游戏类案件,损害赔偿额度大多在几十万至上百万不等。同样是今年,北京石景山法院判决暴风影音对于《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节目的传播侵犯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每集101万元的损害赔偿,6集节目共判赔606万元。这些案例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加大处罚和赔偿力度,坚决打击侵权者的决心。

域外制度环境

美国是知识产权大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总体来说,美国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包含三种:损害赔偿金、法定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其中具有补偿性质的损害赔偿金是美国知识产权法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基本形式。例如,美国《专利法》第284条对损害赔偿金作了规定:“法院在作出有利于请求人的裁决后,应该判给请求人足以补偿所受侵害的赔偿金,不得少于侵害人使用该项发明的合理使用费,以及法院所制定的利息和诉讼费用。”对于法定赔偿金,美国相关法律也有对相关金额的具体规定。而惩罚性赔偿金是损害赔偿金的重要补充形式,同样在美国《专利法》第284条中作了相关规定:“无论由陪审人员还是由法院决定,法院都可以将损害赔偿金额增加到原决定或估定的数额的3倍。”由此可见,与我国相比,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比较强调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置能够提高侵权震慑力,在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被侵权人利益。

德国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德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均有体现,但是并没有设立专门法条规定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只是笼统赋予权利人侵害赔偿请求权。具体来说,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规定:违法侵犯著作权或其他本法所保护的权利者,可由受害者要求消除损害,如有再次发生侵害危险,可要求不作为,如果侵权者出于有意或过失,还可要求侵害赔偿。对于侵害赔偿,受害者可要求退还侵权者因侵犯权利所得的收入和公布该收人的账目。德国《专利法》第139条规定:对任何故意或者过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作为发明实施许可人时应支付的合理补偿费用确定。德国《商标法》第14规定:任何人故意或过失侵权,都应当负责赔偿商标所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见,德国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面基本确定了三种损害赔偿方式:即侵权人所得利益,被侵權人的具体损失及参照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用。

日本相关法律对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规定较为详细,赔偿方式大体上与我国相同,分为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损失及许可费赔偿三种方式。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14条规定:著作权所有者、出版权所有者或著作邻接权所有者,对因过失或故意侵犯其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的人,请求赔偿因遭侵权所受到的损害时,若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获利,则所获的金额即推定为该著作权所有者、出版权所有者或著作邻接权所有者所遭损害的金额。著作权所有者或著作邻接权所有者,对因过失或故意侵犯其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的人要求赔偿时,可用相当于行使该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通常应接受的金额作为自己所遭损害的金额。前款的规定,不妨碍请求赔偿的损失超过同款规定的金额。此时,侵犯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的人,若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可斟酌裁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日本《商标法》第38条以及《专利法》第102条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规定也类似于其著作权法的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最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其实施结果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司法实践中较多地适用法定赔偿,主要也是出于权利人举证不足的现状而做出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在目前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政策背景下,企业在维权时有必要在举证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以获得更加可观的赔偿金额,在平时经营过程中也应当注意监控和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积极累积证据,而不是在大规模侵权发生之后才匆忙准备。另一方面,对于自身的业务有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也要充分做好评估与预判,特别是明知存在侵权的情况下,不应再抱有前些年的侥幸心理。在涉外贸易中,更是要做好境内外法律相关制度和政策的调研,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作为商业决策的一个重要考虑内容,否则无论是被侵权或是构成对他人的侵权,都可能对经营业务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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