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居委会的张秀菊老大娘已经70多岁了,老伴去年去世,她孤独一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唯一的女儿早年出嫁,现在对她不管不问,目前老太太身边需要有人照顾,她与同院的青年小李商定:由小李对她承担生养死葬的各种义务,在她去世后,她的两间私房歸小李所有。请问,他们之间签订的这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读者:刘尚义
刘尚义同志:
根据你信中所谈的情况看,张秀菊老大娘与青年小李签订的这份生养死葬协议属于继承法中所讲的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一是要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二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应存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所以,只要张秀菊老大娘与小李签订的协议符合以上这两个条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