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文/刘志斌,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学员
在我国现存的司法体系中,民事诉讼的重心是民事证据制度。在常见的诉讼程序中,事实胜于雄辩,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国,由于现行民事证据制度立法水平不够,有关于民事证据制度的规定便呈现出简单化的倾向。另一方面,现存体系中,民事证据规则不够完备,有些规则呈现模糊化和边缘化的特征。这些都影响着民事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内容,简要阐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相关概念,再分析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背景和目前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制度;电子证据;证据规范化
“证据是无冕之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些俗语高度概括了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民事诉讼上缺乏统一的证据规则,导致法官在诉讼中对证据的取舍的随意性。在民事诉讼体系中,民事诉讼制度作为基本法治制度之一,是民事法律的基础保障,更是诉讼程序得以正当进行的首要前提。一场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都离不开民事证据的密切参与。
证据制度的健全程度反映着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先进程度,更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文明程度。所以当国家立法机关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时,首先会考虑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修订。
作为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构成部分,证据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定着民事证据的实际效力和资格标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在其最重要的案件证明过程中,对象确定的直接依据取决于证据规则系统的完备程度。
作为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构成部分,证据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定着民事证据的实际效力和资格标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在其最重要的案件证明过程中,对象确定的直接依据取决于证据规则系统的完备程度。证据规则系统的另一重要作用是,帮助诉讼主体正确认识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可以预先判知案件结果。然而,因为在涉及到实际生活中的民事诉讼时,受职权主义和客观案件情况的影响,现存立法体系中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则就相对简陋。对于调查证据的范围和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给出太多限制和明确指导。在证据价值运用规则和尝试上,不够全面细致。这些缺陷的存在都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修正,使之日趋完备。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处于日趋完善的状态,但就目前而言,还不存在对于民事证据的单独立法。更多时候,关于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条文只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出现。本文主要针对涉及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数量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在条文内容方面,尽管近年来对于民事证据制度有了相关完善,但这些补充的条文,往往存在违背证据规则本质内涵的缺陷,更有甚者,表现出较为严重的职权主义思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往往针对在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但没有化个体为规则,现有的司法解释缺乏法律效力、在民事审判中实用性较弱。所以,现行的民事证据制度立法水平存在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值得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针对条文数量进行分析,证据方面的条文在我国以往法系的27 0条民事诉讼法只占了12条,比重约合4%。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民事证据制度条文所占总体的比重明显高出我国,有些国家如美国还独立制订了本国的民事证据法律条文。
作为司法改革工作的中心,证据体系的改革必不可少。所以,证据制度和证人制度的完善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重要内容,下面针对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项目进行分析。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排序进行调整,数量增加。主要体现在: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增加了新的证据种类——电子证据。其实,尽管在原有的民事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没有明确的法律说明,但在现下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尤其是金融类案件)已经存在大量电子证据的应用。所谓电子证据(也即电子数据),是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依靠电子技术生存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等载体,且对案件证实有推动作用的数据类型。常见的这类数据有:视频、电子、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就针对电子证据这一日渐重要的证据类型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电子证据的伪造行为也越来越常见,伪造的难度系数逐渐减低,有些伪造证据即使专业仪器也无法鉴别。因此在实际诉讼案件的审判中,电子证据的可信性依然需要考虑。
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成分,民事证据如果出现受损、遗失等状况,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会受到侵害,案件审判进程也难以为继。在现存的民事诉讼案件记录档案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但过去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对证据保全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和说明。
此外,针对电子证据的保全措施,立法机关修订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不同于普通类型的证据,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一种虚拟数据。如果电子数据的储存媒介遭到破坏,就很难再被提取利用。同时,电子证据方便传播和存储,也抑郁被第三方掌握。针对以上状况,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说明:规定需要专业人员参与电子证据的维护,尽最大努力确保数据真实。但随着科学技术日渐发达,数据真实性的维持难度不断增加,电子数据保全的相关法律条文依然需要改进。
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民事证据制度体系起到了极大的完善作用。但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重要程度决定了对它的修订工作会消耗很多人力物力和时间。而现代科技的发展速度也预示这这项工程并不能“一步到位”。司法系统的完备性依然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法律工作者在今后的工作里还需要深入研究民事证据制度及其相关理论,结合民事诉讼实践,不断增强我国法制系统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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