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馨楠,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富的迅速积累使得广大投资者越来越重视投资理财。日前,中国招商银行与贝恩咨询联合发布的《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指出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达到158万人,全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了165万亿人民币。由于中国高净值人士可支配财富总额增加,致使投资者越来越把目光聚焦在寻找良好的投资理财通道上。近年来,理财市场迅速兴起,涌现出了品种多样的理财产品,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当中,信托理财产品以其高收益低风险的特点显现出卓越的优势,受到普遍的欢迎。信托理财的具体内容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虽然信托理财的兴起时间不长,但是无论是构造多极化的金融体系亦或是改善企业的融资方面,信托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理财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现目前,我国信托业的主要盈利模式仍是发行信托理财产品,而且近些年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其中也孕育着一定的风险,因而本文对此进行研究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回首过去,信托行业在07-17这些年里走过了发展的辉煌时段,在这十年里探索出了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可行模式也同时迈出了过往被整顿的发展怪圈,从整体上而言信托制度在中国开始生根萌芽。在过去的十年里,促进信托业迅速发展的因素众多,包括宏观环境相对良好;投融资需求较为旺盛;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日渐提高;信托投资被更多机构和个人认可;信托业定位更加清晰;信托业务在市场间资源配置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从事信托行业的职业人员的规模有所扩大,同时技能水平有所提高等等。截止至目前为止,国内信托行业资产规模已赶至金融子行业中第二位,突破20亿大关。信托行业挺过了2013年之后经济下行、风险突现等方面的诸多考验,同时也抵抗住了风险项目的兑付压力,从最大限度上保护了受益人的权益,使得信托业完美避开了系统性风险的冲击,实现了软着陆。近年来,信托行业新生了一系列新兴信托产品,包括土地信托、家族信托、消费信托、慈善信托、养老信托等等,这一创新不仅促进了信托业自身的进步,使得信托制度深化发展,应用广泛,从某种意义上说同时也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信托的监管体系也日益完备,“一法两规”确立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而“一体三翼”则确立了监管组织体系,促进了信托行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虽然我国信托理财产品近年来层出不穷种类繁多,但是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相似性高,很少能够考虑到客户的切身需求为其量身定制,因而出现了产品同质性严重,附加值低,专属性弱等一系列弊端。
其次,就现目前的信托理财产品存在着两方面较为明显的短板,其一是对客户而言,产品缺乏针对性,同质化的产品没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其二就是对发行信托产品的银行自身而言,该类产品的开发与运营加大了其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风险。
最后,专业性人才的缺乏也是一个明显的问题。银行中充分具备证券,保险信托等多方面知识的理财能人明显匮乏,从而高质量理财产品开发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
近年来,法律和监管推动着中国理财产品市场不断向前迈进,而不同的金融机构则是依照监管规则来开展不同的理财业务,理财产品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按照不同的发行机构来看有信托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证券理财产品等。在一些信托业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里,许多投资者选择信托这一模式来对婚姻财产以及遗产进行有效管理。在信托业迅猛发展的这些年里,我国信托理财产品的品种也日益丰富,除了广受关注的房地产信托,基础设施类信托,工商企业类信托之外,矿产信托,红酒信托,黄金信托,公益信托等另类信托产品也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信托产品与一般的基金,保险,证券相比,它的高收益和低风险性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但是众所周知,在金融领域中收益与风险总是并存的,与高收益相伴的必然是高风险。以近两年较热的房地产信托为例,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房价一直在不断攀升,特别是近些年,先是一线的房价上涨,随后传导到二三线城市,涨幅较为明显。有数据表明2016年的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与2015年相比上升三成有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投资者纵观房价上涨趋势,认为投资于此类理财产品必然盈利丰厚,稳赚不赔,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而事实上,很多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是一些中小规模企业难以通过银行这一正规途径取得资金,退而求其次选择该方法募资。故而,很多信托类理财产品当中孕育着巨大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信托理财的定义理解不到位。信托理财的实质是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再由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将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许多投资者以为是在银行签订的协议就是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特别是一些资信较好的国有银行)因而会放松警惕,不关注理财产品背后的风险所在。
第二,对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原理理解不透彻。信托理财产品往往与实业挂钩,投资者想要盈利的前提是该项目要完成,且要顺利完成,然而无论是房地产还是红酒,矿产,一个项目是否能成功完成也存在着一定风险。而且,虽然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产品中合同里会注明一个收益率,但这只是一个预期收益率,并不保证真实到期时就按这一收益率偿付。虽然在咨询时销售人员会宣称该产品的安全性是很高的,只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注明保证收益率,但实际上此处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第三,对相近的理财产品的划分不明朗。除了我们熟知的银行与信托机构协作推出信托理财产品,现阶段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与银行发展合作关系,推出一系列理财产品。并且往往这类理财产品收益更高,会吸引一大批投资者,这里也存在一定风险。
由于信托理财的起点较高,主要是针对净值较大的投资者,因而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品种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首先,在投资之前要考虑发行产品的信托机构的资信度,同时也要对公司的从业人员水平,历史运营业绩等进行多方面考量,从而做出是否购置该公司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的决定。
其次,投资者要积极搜集市场信息,预测所购置产品的未来盈利水平。大多数的信托产品在出售前已经注明了未来资金使用方向,因而投资者可以对该行业进行一些简单调研,考虑现金流量,行业发展前景等一系列因素来判断将资金投资与此是否确实有利可图。
再次,要考虑购置该项信托理财产品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要考察担保方在融资方无法正常还款付息时的偿债能力。由于信托产品一般投资于实业,因而如果项目失败,融资方的资金运营将会遇到瓶颈,因此在选择投资品种时,投资者也需要考量担保方的资金实力,而不仅仅是融资方。是以,虽然一些银行作为担保方的信托产品虽然收益较低但是却受到广大投资者的喜爱。
高收益对应着高风险,在信托领域这一准则也仍然适用。对于不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而言应当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理财品种。一般来说,如果投资者是风险偏好型可投资于例如房地产信托以及资金投向为股票的这类信托理财产品;而如果投资者为风险厌恶型此时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信托理财产品将会是不二选择。
就现目前而言,主体的多样化和产权的明朗化,财富的分散化和管理的社会化发展使得中国的信托理财市场孕育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与此同时日益丰富的信托资源将会在促进资源的高效管理以及财产的有效配置方面创造不竭动力。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信托业的高速发展与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是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的。就投资者而言,在选择信托理财产品进行个人理财时,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就信托公司而言,要谨记信托理财是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核心特质的现代金融理财方式,受人之托的前提和延续基础乃诚信,缺少诚信信托理财无法健康发展。在当前飞速发展的中国理财市场中应当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把握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促进中国理财市场的积极发展,多方一起协作努力确保信托理财合规健康,实现各方互惠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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