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文波,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
法制新闻最主要的功能是通过对某一个案件、某一类法律现象和问题的报道与剖析,运用法律观点回答问题,给人以教育、启迪或警示。
从这个意义上说,仅仅客观地报道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破案、查处、监督、起诉、审查案件的过程是不能划定为法制新闻的。因为这样的报道常常将一个本应具有严肃性和法制教育意义的法制事件变成了简单的案件写真。对于这样的节目,观众很难从中获得法律知识,更无从谈起法律意识的增强。从理论上讲,这种创作的失误在于对“真实”的理解有偏差,他们简单地把“真实”理解为对案件真实的直接展示,只是停留在案件报道的表面,不进行社会文化以及法理的深刻分析。如今,法制新闻报道的对象范围早已超出了政法部门,包括了社会生活各方面与法律有关的看内容。根据报道对象不同,从行业角度法制新闻报道可划分为:经济法制、刑事法制、民事法制、行政法制、文教法制等。
目前的法制新闻以报道刑事、民事案件类的居多,因为这类题材由于现场感强,在某种程度上满足或迎合了部分观众的“猎奇”心理。相比起来,媒体对于行政法、国际法等方面的法理性话题的关注,则稍显不够。题材选择范围的偏狭,不仅降低了节目的格调,长此以往也会使得法制新闻节目趋向平庸或低俗。
对于题材的关注,横向方面其内容应不拘一格,可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多个层面,空间上可以兼顾国内国外;纵向方面,在关注刚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大案要案等社会热点时,也可以进行历史的延伸,关注国内外历史上发生的疑案或名案,提升节目的厚重感,满足受众的需求。
作为地方性法制新闻,其取胜之道必须紧抓“切身”和“利益”这4个字。“切身”是指资讯的贴近性,越是发生在受众身边的人或事,就越能引发他的兴趣和关注;而“利益”则是指我们提供的资讯能够使受众得到帮助或受益。
因此,在选材时需要多加斟酌、策划时需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服务性。关注与百姓生活、利益息息相关,但还不被他们所熟悉和详知的法律或法规;第二,指导性。比如关注某一时期社会上诈骗犯罪的新动向、新手法。及时采编播发,以利于受众知晓和防范;第三,趣味性;不可否认,离奇的事件、诡异的案情会对观众产生难以抵拒的诱惑。而媒体所应做的就是寓教于乐,通过精选案例在吸引受众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向其传递法制意识。
(1)挖掘事件真相。事实差之毫厘,性质和结论就有可能谬以千里。深入调查采访,是法制新闻真实、富有厚度的保证。无论是证实,还是证伪,都要先摆事实,后讲道理,靠事实说话来体现法制新闻的穿透力和公信力。因此,在采访时,首先一定要深入、详加思辨,最大限度地把握事件真实的本貌;其次,找准法条和定位,以专业的法制视角和思辨加以揭示,防止报道失实或偏颇。
作为法制新闻报道,对受众进行法制观念的引导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事件的报道不能停留在就事论事层面,而要挖掘法理,及蕴含在事件表层下的诸如社会背景和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心理动因等,多角度、多侧面和更深层次因素。
在以往的经验中,我们还容易犯这样的错误:那就是习惯性的把法制新闻做成说教型的节目。但问题是观众收看或收听我们的节目时,他们并不愿意见到每天都是一位板着脸高高在上对其不断进行说教和灌输的面孔。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不再仅满足于对一般条文的了解。
(2)把握媒体定位。“记者不是法官”,在法庭没有作出最终判决之前,记者不能擅自认定案件的性质、确定罪名及量刑等。
(3)预防新闻侵权。新闻工作者应严守宣传纪律,不得公开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客观报道司法调查和司法审判的进程,不得搞“媒介审判”,干预司法公正。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媒介是在追求自身或受众信念上的公正,那么谁更公正呢?无疑法律应当是共同遵守的根本准则”。因此,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是法制新闻的采编也要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强和规范舆论监督。在法制报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报道案件的某一方面,也不能偏向当事人一方的观点。尤其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影响法院裁决。
其次,媒体应在深度上做文章。努力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避免“意识狭窄”;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避免造成公众对审判活动的误解。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结论意见;在编写稿件的过程中严禁诽谤、假构事实、无中生有或使用侮辱性的评论、语言及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披露个人隐私。
最后,规范用语。法制新闻写作的措辞,要注意精确和恰当。法律有许多专用的词语,有着特定的含义。以民间所说的“诉状”为例,就有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行政起诉状等,各自适用于不同性质的诉讼;再如,民间习惯所说的“罪犯”,在法院审判认定有罪之前,体现在稿件上应规范的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当前法制报道中,频频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和提法,最常见的就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惯用语,如“歹徒”、“恶棍”、“凶杀”、“某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