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丽思 陈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
金融衍生品市场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之后,已经成为了众多商业银行业务创收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众多金融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重要工具,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金融衍生品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面对这些问题,国际金融机构纷纷采取各种手段来应对,我国就可以充分的借鉴这些手段来完善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在国际上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状况如下:整体发展势头良好,金融衍生品在国际上的发展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一直呈现出逐年上涨的态势,根据国际银行的数据统计显示,期货的数量从2010年的25378.7万张上涨到了2017年的65380.3万张,期权的数量由2010年的26419.3万张上涨到了2017年的71239.2万张,从上涨的数据来看,整体的市场状况非常的明朗。OTC市场的扩张也很明显,金额从20 10年的469万亿美元上涨到了2017年的1254万亿美元,其中涨幅最快的信用衍生品从2010年的85万亿美元上涨到了2017年的317万亿美元。银行作为推动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重要力量和交易方,参与了大部分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业务,在和其他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占据着非常有有利的地位,金融衍生品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获得收入的重要途径[1]。
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和国际相比,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的起步较晚,最早的金融衍生业务是在1997年的中国银行试点发行的,一直到2004年,我国才有第一部比较规范的金融衍生品相关法律《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暂行办法》,并且在其后的十数年间经过了数次的修订,最终成为了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重要法律保障。从2010年以来,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也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根据我国银行和银监会的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的金融衍生业务的名义金额从2010年的20.4万亿美元上涨到了2017年的65.6万亿美元,不论是外汇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稳步的增长,在这些金融衍生品中,排在前面的是外汇类和利率类,占总数的90%以上,其中以外汇类居多。
国际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制度多采用“多头监管”,主要代表就是美国,也就是联邦和各个州将权利下放到美联储、财政部、证券交易所等多个机构,实行共同监管制度,这种监管体制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有效的面对复杂多变,发展迅速的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的数量越多,而缺乏统一监管标准的“多头监管”在面对新出现的金融衍生品时很容易出现“真空”,应对新的衍生品而出现的新举措需要经过很多个机构的表决通过,影响措施的发行效率。这种“多头监管”也使得国家监管部门在面对这些机构时,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手段,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处在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例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大量的“场外证券衍生品”的监管就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在全部的风险中,最大的风险来自交易对手的信用,由于缺乏透明度和明确定价,一旦交易对手不讲信用,就会给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带来很大的风险,比较明显的例子就是美国AIG因为对手不讲信用导致了整个公司损失了上百亿美元,由此可以见到,信用风险的危害巨大。在这些交易对手中,危险性最高的当属“影子银行”,这种机构持有大量的各类衍生品,范围涉及到投资银行、债券保险公司等多个金融机构,但是“影子银行”却处在监管之外,这种金融机构的杠杆率非常高,吸引了很多的金融机构,一旦出现信用问题,往往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针对金融衍生品,一般来说,都有着专门的评级机构对这些金融衍生品进行合理评级,以供投资者参考,长期以来,投资者对评级机构极度的信任,但是,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品,评级机构内部却缺乏一套有效的评级标准,而且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些评级机构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那些各类的证券发行一方,这样,在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的情况下,评级机构很容易被那些债券发行方牵着鼻子走,从而造成了最终的评级结果不准确,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影响衍生品市场的良性运转,和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正常开展。
场外金融衍生品的难以有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场外金融衍生品缺乏统一的标准,从而给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因此,众多的国际金融机构针对这个情况进行了场外金融衍生品的标准化确定,来有效的应对这一风险[2]。国际金融机构的场外金融衍生品标准化主要包括合约、法律、处理流程三个方面的标准化,ISDA应对这一风险的办法是通过了《信用衍生品定义文件》,通过拍卖结算的办法制定了CDS合约,推广了标准化息差;美国的期货交易委员会将金融衍生品放在了规定的交易平台上,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这些都是各个国际金融机构采取的办法,强化了对交易结算的管理。
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新品种层出不穷,这些“场外衍生品”造成了市场透明度和定价等方面的问题,给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因此,国际金融机构针对这种情况采取了引入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清算的办法,来降低对手方违约的可能,同时也在一程度上促进了金融衍生品的流通,例如美国发布的CDS-CCP服务,和英国的“信贷衍生品行业计划”都属于这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都需要通过中央机构进行集中清算,有效的避免了违约现象的出现,此外CPSS和IOSCO针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集中清算还设置了资本和风险等方面的管理标准,实现了进一步的强化。
面对大量场外金融衍生品信息透明度不高带来交易风险的问题,众多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都采取了公开交易内容来提高信息透明度的方法,所有的参与者都需要进行价格和交易量等各方面信息的公开,供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此举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了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针对“影子银行”等机构带来的风险,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充分利用了现代的网络信息技术打造了覆盖全球的数据库,所有的参与者的信息都登记在册,这样既能够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将数据信息集中了起来,有效的减少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3]。
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虽然取材于国外,但是经过了良好的本地化处理,因此,在应对风险上要明显的好于其他国家,因此,对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应该在审慎的前提下提高支持的力度,针对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限制和市场规模等问题,应该采取合理的支持办法来强化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壮大,多以鼓励和支持为主,适当的放宽交易限制,使其和轨迹金融衍生品市场充分接轨,提高国际竞争力。可以从法律政策上给与一定的支持和鼓励,从限制为主的法律条款上进行一些转变,适当的提高支持性的法律政策条款,借此来提高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活力。
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主要交易机构就是各个商业银行,这些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银行的业务创收,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强化对这些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就显得十分的重要[4]。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来进行:通过信用评级来强化对交易对手的信息和信用调查,避免因为对手的信用问题造成交易风险,从而可以更合理的进行授信额度的分配;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定价能力,减少对外购系统的依赖,从而有效的降低信用风险,提高产品同质化;强化对场外交易的监管,提高交易的透明度,来有效的避免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风险。
总之,我国的金融衍生品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可以充分的采纳国际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路径和规避风险的措施,充分的按照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来给与政策的支持和法律的监管,采取科学合理的办法,来制定有效的信用评级制度,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使其成为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1]胡文伟,李芸逸.境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架构比较研究[J].上海经济,2017(02):86-104.
[2]万国华,张崇胜.信用违约互换监管机制:分析、比较与构建[J].金融发展研究,2017(03):59-66.
[3]张慧智,翟舒毅,刘雅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研究——韩国的经验与启示[J].学习与探索,2016(09):112-117.
[4]张兴旺,陈希敏.影子银行国际监管改革动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管理学刊,2016,29(03):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