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丹,朱晓林
(辽宁科技大学,辽宁鞍山114051)
我国铁矿企业生态补偿成本核算问题及对策
王 丹,朱晓林
(辽宁科技大学,辽宁鞍山114051)
伴随着环境污染的愈演愈烈,生态一词逐渐成为各行各业实施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铁矿企业作为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把生态补偿纳入成本核算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铁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环境治理的急迫性,及时分析铁矿企业生态补偿成本核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此,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为各行业的绿色开采提供了良好借鉴。
铁矿企业;生态补偿;成本核算;解决办法
经济的飞速发展造成了环境质量的大幅下降,如何实现二者关系的协调发展始终是国家和企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制度不仅是国家维护生态安全的政策保障,也是企业实现清洁生产的制度保证。铁矿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在对资源进行无限的剥削时,由于缺少对事后的环境修复,致使环境质量日益下降和环境修复能力的大大减弱。因此,为了妥善解决现在出现的环境问题,企业应及时对已经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与补偿,努力改善环境质量。这就需要企业投入一笔资金来进行生态恢复,而现存的成本核算体系中如何把生态补偿成本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是铁矿企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生态补偿是指针对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生态效益外部性问题而采用的经济手段,旨在激励能源企业和每一个公民对生态系统的自觉维护与保护。通过对生态补偿基本概念的梳理,让人们认识到生态补偿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实施生态补偿的急迫性。企业要充分重视生态补偿给企业及社会及人们带来的福利,并把其纳入到企业的文化中去[1]。
1.铁矿企业实施生态补偿是建立和谐矿区的根本途径
建立和谐矿区主要采取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创新化、生产运输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环境生态化的方式,同时铁矿企业作为建立和谐矿区的主体,通过对已破坏的土地及植被进行环境的生态补偿,以利于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促进发展的和谐统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2.铁矿企业实施生态补偿是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必然要求
铁矿企业作为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注重环保理念是其社会责任,进行生态补偿则是其履行环境责任的首要决策。把生态补偿理念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中,有利于企业生产技术的改进,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环保模范带头作用,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
3.铁矿企业实施生态补偿是实现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企业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离不开对环境的保护,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人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铁矿企业实施生态补偿是对原有的大量开采、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运营模式的根本性变革,有利于改善矿区的环境、恢复生态平衡,使人类的进步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
造成我国环境污染愈演愈烈的主因之一是企业对矿产资源的无序开发与利用,经过多年的采矿作业,自然环境的承受已经到了底线,人为因素引起的地质和环境灾害频繁发生,不仅影响了当前人们的正常生活,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长期生存。总体来说,我国铁矿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大多数铁矿企业进行开采矿、加工矿的过程中,会造成岩石松散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的现象,致使绿地被岩石所覆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在开采的初期以露天开采为主,把一座座含有铁矿资源的山地变成了矿坑,使其原有的森林体系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第二,在开采的中期由于矿石的长期堆积,占据了大量的森林土地,减少了绿地的面积,进而破坏了其地表结构。第三,在开采的后期主要以焚烧尾矿为主,尾矿所排放的有毒物质带来了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下降,使土壤出现了贫瘠的局面,严重时会带来土地的寸草不生。
铁矿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爆破、运输、加工等传送途径都带来了大量的粉尘,对周围的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与此同时,排岩的过程中由于风化现象也会造成空气的二次污染效应,使其空气中的粉尘数量严重超标,人们经常性地吸入有毒的空气,会引发哮喘与肺病,甚至死亡。此外,由于粉尘中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碳成分,使“温室效应”频频发生,导致极端天气的出现,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也逐渐增加。
铁矿企业在挖掘矿石的过程中,由于其埋藏的比较深,在开采时容易造成矿区的塌陷与裂缝,而地下水则会通过裂缝不断的涌进矿井中形成矿井水。如果对矿井水不进行及时的处理,随着矿井水的不断渗入,会使整个的地下水系被污染,污染水源一旦进入土地就会对土壤植被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人类饮用时会造成水体中毒的现象。
铁矿企业对矿石进行开凿、粉碎、运输等过程中会使声音的分贝超出了国家的规定,造成了严重的噪声污染。根据有关规定,铁矿企业进行施工时的声音等级不得超过90分贝,而现实生活中的矿企噪声等级远远超过了国家的标准,有的甚至达到了100分贝的强度。由于噪声污染具有强度大、分贝高、持续性长等特点,长期暴露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对在矿山工作人员的听觉系统会造成极大的伤害,此外对附近的居民小区也带来了严重不良后果,影响居民的日常休息,长此以往会引发很多其他的疾病[2]。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生态补偿的理念已融入到矿企的日常运营中,企业对生态补偿成本的核算也越来越重视。
铁矿企业现有生态补偿成本的科目主要是在环境成本科目的基础上设置的,主要分为:把与铁矿资源在开采与运输的过程中造成的有关环境破坏的费用全部计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把开采后带来的植被破坏、矿区附近的环境污染及矿区的修复费用等纳入到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其他的与补偿成本有关的费用则计入到其他成本中。但是,矿企并没有对生态补偿项目进行单一的会计科目设置,致使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出现重复、混杂的现象。
铁矿企业主要采用直接市场法对补偿成本进行核算,所谓直接市场法,是指把环境质量作为一个生产要素,对企业的产品成本进行预测与度量,并以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的一种成本核算方法。因此,矿企在对补偿成本进行核算主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对生态资源或环境服务进行补偿。但这种方法在核算中未考虑资源的实际效能和企业运行效率,致使核算结果不准确、太片面。
(三)生态补偿成本核算的主体
矿企成本核算的决定权主要集中在财务部门的人员手中,其他部门很少涉及对资金的掌控。此外,财务人员往往根据日常对补偿成本科目的记录对整体的财务报表进行编制与核算,注重对资金的结算、资金运作等各项补偿成本工作进行总体控制,但是忽略了对补偿成本的前期管理,致使管理水平低下,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
通过对铁矿企业的连续开采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污染分析,企业对生态修复的紧迫性逐渐增强,这就需要企业支付出一定的费用作为生态补偿的成本。但由于铁矿企业日常的成本核算主要以生产成本为主,因此对于生态补偿成本的核算缺少一个完整的核算体系,同时在核算的内容上也存在着很多的漏洞。
铁矿企业在给环境带来损害时,对生态补偿部分没有进行单独的核算,缺少相关的会计科目,并且把排污费、环境恢复保证金、资源补偿费等一系列对环境成本进行核算归类的费用随意的设置,有的被归类为管理费用,有的被归类为生产成本,甚至有的费用并没有纳入核算范围,而是隐藏在其他成本损失项目中,因此,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成本核算状况。
目前矿企对环境成本核算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假象市场法和成果参照法。但是在对生态补偿成本进行核算的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比较单一,绝大多数矿企采用以直接市场法为主要的补偿成本核算方法,这种方法对补偿标准的确定不具有代表性,而且应用范围也很有限。此外,在核算过程中往往会掺杂非补偿成本因素,使其核算的结果不准确,从而影响企业对成本战略的选择。
对成本核算拥有绝对掌控权的职能部门属于财务部及极少数的主管人员手中,而铁矿的开采人员、运输人员、加工人员等作为最了解生产的人员却只单一地进行生产运营,对成本的管控却无参与权。因此,在对补偿成本进行核算时,财务人员仅秉承“成本最低、利益最大”的核算原则,没有充分考虑到各利益主体的权益关系,造成补偿局面的一片混乱,制约了企业对环境修复的决心。
目前,铁矿企业对生态补偿的成本核算主要着重于事后核算,忽略了在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缺失了对生态修复的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与生态补偿有关的费用并没有完全反映到报表中,致使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有效的成本管理,缺少了可以规范操作的补偿体系,难以适应成本管控的最终目标。
由于矿企对生态补偿没有进行单一的项目核算,此外在核算过程中账目混乱情况严重,因此企业应重新界定环境成本的核算范围,高度重视铁矿开采对生态造成的环境破坏,不断完善和补充与生态补偿成本有关的会计科目,使其更具体化和细节化,避免因核算范围的漏洞而给企业带来的成本战略选择上的失误。
矿企应不断完善成本核算方法,把替代市场法、假象市场法与成果参照法加入到补偿成本的核算中去。处于发展不同阶段的矿业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状况与所能承受的风险实力来确定合适的核算方法,以此增强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切实反映补偿成本各项内容的投入情况和投入后对经济与环境的影响效果。
企业各个生产流程是成本的主要来源,因此在对生态进行补偿时除了专业的会计核算人员外,还应包括生产的一线人员、各个阶段的受益方与支付方等,共同研究补偿过程中出现的成本核算问题,找出各个节点中可能遇到的状况,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调动各利益主体对实施补偿方案的积极性与自觉性[3]。
铁矿企业在对环境破坏进行生态补偿时,应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及事后分析。具体来讲,在进行补偿前必须对所要支付的成本和费用有一个总体的规划和预测;在补偿过程中要及时跟进与监督,落实补偿金的使用方向,在整个补偿计划完成后,要对成本进行分析核算,查缺补漏,为下一次的补偿计划开展积累经验,不断丰富核算体系的基本内容,实现企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贯彻与深入,铁矿企业要想实现健康、有效、长远的发展,就必须在对资源进行开采的同时,也对环境进行一系列的补偿,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理想目标。此外,政府及相关的责任部门也要积极倡导生态补偿的还林观念,不断对企业进行政策支持与财力投入,最终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双轨制”。
[1]曹莉萍,周冯琦.我国生态公平理论研究动态与展望[J].经济学家,2016,(8):95-104.
[2]袁广达,吴杰.环境成本视角下生态污染补偿标准确定的博弈机理研究[J].市场与经济研究,2016,(1):65-74.
[3]周信君,邱凯,罗阳.生态补偿标准的成本核算体系构建——基于环境会计的研究视角[J].吉首大学学报,2017,(3):91-96.
F275.3
A
1673-291X(2017)35-0148-02
2017-05-08
王丹(1992-),女,硕士研究生,从事环境会计研究;朱晓林(1971-),女(蒙古),教授,从事环境经营研究。
[责任编辑 柯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