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环境中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7-12-24 11:51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35期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公益

折 静

(榆林学院,陕西 榆林719000)

市场经济环境中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折 静

(榆林学院,陕西 榆林719000)

针对市场经济下公益诉讼制度导致单个诉讼者诉讼成本高等问题,提出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然后针对在公益诉讼构建中存在的制约因素,提出放宽公益诉讼资格、构建公益诉讼配套措施,以及协调法院和行政部门的职能关系,以此为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保障,进而维护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制度;诉讼者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使得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交往日益频繁。但是,在频繁的市场交易中,自然会出现很多的经济纠纷,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甚至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在市场经济中,特别是在商业经济交往中,如何借助法律的武器,通过构建完善的公益诉讼机制,进而保障每个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权力,成为本研究的重点。

一、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因

当前,经济纠纷与社会整体利益紧密联系,现有的诉讼调整机制已明显无法适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社会经济生活经历巨大变革,引发了多元和复杂的经济矛盾。

首先,在市场和政府调控双重弱化情况下,很容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环境质量下降,以及市场环境混乱等矛盾,进而导致经济和社会秩序都得不到保证。一旦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产生法律问题,就会牵涉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问题,并常常涉及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例如,依据现有的诉讼程序和做法,即分开起诉,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违反了节约诉讼成本原则。更何况,就现在的诉讼体制来讲,其对原告有适格问题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加强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克服传统诉讼制度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保证市场稳定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达成社会整体利益和谐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竞争可以保证市场的活力,但部分不法经营者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在市场行为中,生产低劣的产品,并且价格虚高,或者通过各种手段垄断市场,从而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秩序。以大型的垄断企业为例,如其给消费者权益带来损害,部分消费者通常是不了了之。因此,这种单个的、分散的利益群体,在实际的权益维护中,往往碍于实力悬殊不得不放弃对这些企业的诉讼。比较典型的就是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由于诉讼双方实力上的差距,同时提起诉讼的对方必须要是利害关系人,因此,针对该权益保护案件,很多人都选择了沉默。而从法院诉讼的角度来讲,分散的诉讼其不仅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还带来巨大的诉讼成本。因此,要想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保证平等竞争,保证经济向上进步,设置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十分必要。

再次,有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在发生经济诉讼案件时,文化程度较低以及残疾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是最快捷有效的援助方式。一旦人们的公众权益受到侵害,能尽快提起诉讼,法院能制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另外,同一主题案件的数量大量减少,提高了司法效率。

最后,可以清晰理清经济法在我国法律系统中的地位,明确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经济法依靠的是社会责任,民商法依靠的是个体权利,行政法依靠的是行政权利。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的本位宗旨相契合,使得经济法规对于民法的功能能被合理弥补,还能减少对行政法的依赖。最大的意义在于,这对于弱势阶层的利益是一种保护,可遏制强势阶层的专横;在制度层面区别了经济法和其他经济法律的关系,经济法开始变得独立有效。

二、现行公益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离不开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本质上保证了市场经济的稳定,维护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水平,市场经济的运行也因此更有条理并且高效。然而,公益诉讼制度在逐步落实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理论和实践问题,法律的作用也因此受到影响。

(一)当事人适格理论的限制

理论上,要获取司法救济的基础是必须要满足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实际工作中,公益诉讼制度需要案件的原告要和案件有清晰的关系,这是制度实践的难题。原告只能就自己权益的损害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是没有直接涉及自身的利益的案件,是不能进行起诉的。这样的适格理论是不能适应公益诉讼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的。这样的规定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进行了限制,社会整体是不能作为案件原告的,这就遏制了公众接近公益诉讼制度,更加限制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二)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不当

为了切合政府工作需要,行政机关要进行经济法纠纷的决断,这也是履行相关权利的主要方式,然而只由政府机关对经济法案子进行断定事实上是一种权力失衡。由于权力过多集中在政府行政部门,因此他们的权力也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对经济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政府还要负责处置经济领域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

政府的经济监管机构主要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惩办和审查工作是由行政机关负责,因此政府的作用单一监管部门无法替代。然而,已有的行政权利制度分配不均,使得政府部门不能准确有效查办市场经济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同时政府进行的罚款和吊销经营牌照和停业等行为是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部分,而法院为了补充处理,只能进行民事审批并且要求赔偿。

由此可以看到,政府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职能在当下不能明确区分。法院审理案件后要给予行政机关处理,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前也应该交由行政机关。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人力财力等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无形中增加。

(三)配套设施不完善

公益诉讼相较于普通诉讼内容更为丰富,同时影响更多领域和人员,因此诉讼人的专业技术要求应该更高,也应该对法庭审批者给予更多的希望。因此,应该加大人力、财力的投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配套,使公益诉讼不用只在法庭上进行。公益诉讼模式的科学准确进行能够真正为市场主体赢取利益。对于公益诉讼的性质而言,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是公共物品,这样经常会产生搭便车的困境,集体利益应该有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共同分享,这样会使得部分没有参与劳动的人员也坐享其成。

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效力的措施

公益诉讼制度应该和时代紧密联系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市场经济各主体的利益,为了提升诉讼效率,更应该从参与诉讼的各个角度入手进行改制。

(一)适当放宽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适格理论的产生有利于法律的应用,但是和现有的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矛盾和冲突。所以国家应该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调整和变更,扩大概念的内容范围,能容许那些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参与到和社会公众利益有关的诉讼案件中,成为原告的一部分。这样能更好的贯彻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保证了公众的利益水平。

在已有的条件下,要想完善国内的公益诉讼制度,应该向发达国家学习,扩大原告资格的覆盖面,模糊利害关系元素,慢慢放开原告资格的限制,但是不能径直取消。对于原告资格的判断,法院应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进行,应该保证个人是为了集体的利益而变成诉讼原告的,起诉人不是个人利益的代表,而是作为广泛集体利益的代表。因而,法院应该严格审核原告的身份资格,一旦身份资格出现问题,就应该重新选择代表进行诉讼的准备工作。

(二)建立公益诉讼的配套保障措施

要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应争取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因此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吸引更多人加入公益诉讼活动。相较于普通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为了集体利益而生的,因而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财力,以最终获得应有的集体利益。公益诉讼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但是却容易被诉讼过程中的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所耽误,也容易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经济压力,同时也会给集体成员带来一定心理压力,甚至想要放弃诉讼。此外,一旦诉讼结果不理想,他们无法拿到经济补偿,诉讼过程也会临时中断。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来和公益诉讼制度进行配合,将各项法律援助归入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方式中,这样才能更好提升公益诉讼的获胜概率,公益诉讼才能为更多人所用,集体利益才能被更好的保护。同时有关部门还可以建立有关公益诉讼基金来帮助原告。

保障集体利益是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价值,一旦原告获胜,有关部门应该用一定方式弥补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消耗的时间和精力。政府部门还应该积极宣传公益诉讼获胜案例,使其能在社会和民众中产生突出的影响。这样才能让更多社会群体拿起法律武器,勇于进行公益诉讼,从而改善社会风气。

(三)协调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职能关系

司法最终能保证经济法责任的实现。在复杂的经济法纠纷案例中,只有单一的司法程序并不能解决问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加强联系,两者进行优势互补。在实际工作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发挥主动调查和监管的已有权力,处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体。这些监管方式可以集中体现行政部门执法的主动和灵活,并对市场经济主体展现出经济法的要求。行政部门更应该与司法部门共同合作,为公益诉讼提供更好的资源支持。公益诉讼不能只依赖行政部门,在部门合作下,公益诉讼制度才能更好落实和实施。

结语

要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并针对其中存在的实力悬殊,就必须要构建一套完整的公益诉讼制度,并通过放宽诉讼者的资格,发挥法院和政府的作用。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

[1] 何俊男.浅谈公益诉讼制度[J].知识经济,2012,(4):56.

[2] 孙元明.论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制度构建[J].学术界,2012,(9):176-183,288.

[3]张锋.我国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构建[J].法学论坛,2015,(6):71-77.

D925.3

A

1673-291X(2017)35-0198-02

2017-05-08

折静(1981-),女,陕西府谷县人,硕士,讲师,从事法学(行政法学,刑诉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 柯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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