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海阳,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年金管理面临着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不规范、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水平普遍较低、对年金计划缺乏有效监管等诸多困难和问题。因此,准确认识国有企业年金发展中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人社部、财政部2017年第36号令)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第一,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国有企业吸引优秀人才源源不断的加入。伴随着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才流动机制已逐步形成,企业有选择人才的权利,个人也有择业的自由,人才的合理流动已成为时代的潮流。因此,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落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第二,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国有企业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企业竞争的实质是对优秀人才的竞争,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日益完善,以及外资企业的大量进入,将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因此,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将员工个人利益和对企业的贡献及经济效益等密切联系起来,发挥优秀人才对企业的贡献。
第三,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在设计年金计划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年金保险的灵活性特点,打破传统薪酬福利的“平均主义”原则,对于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职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的员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建立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可在单位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最大潜力,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我国以前的政策,出于保护收益人利益的考虑,基金只能投资于存款、货币市场、债券、股票等传统投资领域,不能从事信用交易、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等,投资运作的空间很窄,难以掌控获利程度。基金的保值增值难以实现,从而使得企业年金缺乏吸引力。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金的一种补充,是员工的“养命钱”,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者来说,压力会更大,求稳的心态也更强烈,也就是说企业年金每年的收益至少要求做到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否则,因为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一旦企业年金本金受损,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都将会受到来自企业员工各方面的压力,因此管理者倾向于企业年金基金直接购买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取得固定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及运营的管理费负担过重。
企业年金业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监管的高难度以及对监管人员的高专业素质要求。监管人员不仅需要掌握财务管理、金融投资、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还要了解对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法规、宏观经济政策等。然而,现有企业相关部门人员素质却层次不齐。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以信托关系及委托关系为基础展开的。企业、员工与受托人是信托关系,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机构、托管银行是委托关系。在现有专业化水平缺失的情况下,这两层关系极大增加年金虚假信息和披露信息不充分的风险。
企业年金的管理监督体制涉及到经办、投资、运营和监督等诸多方面。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与业务流程,对基金建立、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企业年金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建立相互制衡的完善的内控机制,这是有效管理和控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的重要环节。
企业年金需要大量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和运营。一方面,要加快年金管理人才队伍培养和专业投资机构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快企业内部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
为提高企业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的积极性,确保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降低投资风险,应拓宽投资途径和工具,确定一个最低收益保证,并且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当企业年金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用风险准备金来弥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率限额太高,建议降低管理的各种费率,特别是应将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的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并在总收益中扣除各种管理费后,再分配收益,收益不足抵扣各项管理费时,免收管理费,即最低程度是保证企业年金本金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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