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 编辑/韩英彤
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思考
文/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 编辑/韩英彤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在于如何确保不良资产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在过去的2016年,中行顺利发行了两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未来我们将与有关各方一起继续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
自2016年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以来,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指导和管理下,6家试点银行均已成功发行了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基础资产包括工商贷款、个人房贷、信用卡债权以及个人经营贷款等不良资产,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中国银行一直关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指导下,2015年上半年开始探讨和论证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在监管机构的支持下,2016年5月底,中国银行发行了首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誉一期”,金额3.01亿元,处置对公不良本金共计12.31亿元;2016年12月,又完成了“中誉二期”的发行,发行规模6.15亿元,处置对公不良本金共计29.38亿元。目前,不良房贷、不良信用卡等其他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正在筹备中。
其一,综合资金成本相对较低,在相同的估值下可以实现更好的定价。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一般评级较高,投资者群体较广,有利于实现更好的定价。
其二,拓宽了不良资产的投资者群体。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银行间市场的会员机构均可参与投资,社会资本可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参与不良资产市场。
其三,证券化的管理制度健全、透明度高。不良资产证券化第三方参与机构多、信息披露充分,属于公开市场业务,是较为理想的结构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渠道。。
发起机构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
发起机构在启动项目前需考虑清楚项目目标,是不良资产出表还是保留大部分资产处置收益,或者是两者兼有。对于不同的目标需要采用不同的结构设计。
如果目标是尽可能地实现资产处置收益,则持有较多的次级证券比较合适,但有可能造成不良资产无法终止确认;如果是单纯地实现不良资产出表,则除监管规定的自持外,证券的其余部分对外销售即可,但代价是需让渡较多未来不确定的收益。一般而言,银行既需要实现不良资产的终止确认,也需要尽可能地保留未来的收益,这就需要在风险报酬转移程度上和各方取得平衡。
次级投资者的权利问题
次级投资者的参与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起着关键的作用。鉴此,可以让其从项目开始就全程参与项目运作;也可预留足够的挂网时间,以便于其能进行充分的尽调。
在权利义务设置方面,次级投资者比较关心的问题是有无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决策权,以及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权和不良资产的优先购买权,是否需承担优先级的流动性补足义务等。上述权利义务安排需尽早与次级投资者取得一致。
在定价估值方面,与次级投资者关系较大的是三个方面,即不良资产回收估值、定价时的次级收益率以及超额收益分配。上述三个方面是互相关联的,需要取得平衡。
资产池回收估值
评估公司目前是市场上参与不良资产业务较多、时间较长的中介机构,对依靠抵/质押物回收的不良资产估值而言,聘请评估公司是有必要的。不过需注意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评估与一般的评估有一定的区别,评估公司出具的应是投资价值报告,而非一般的快速变现价值报告。
在进行尽调估值前,应让评估公司和评级公司就评估方法进行充分沟通,争取实现估值方法大体一致,包括现金流回收的预测周期(每季、半年或年,回收周期会影响后面证券的付息周期),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比性。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在于如何确保不良资产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在过去的2016年,中行已顺利发行了两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未来我们将继续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