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玉庚 编辑/王莉
从案例管窥出口信贷
文/朱玉庚 编辑/王莉
银行在评估担保与保险并存的出口信贷项目时,要格外关注可能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近两年来,面对“资产荒”、国内信贷资产风险显现和外汇监管形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业银行聚焦出口信贷这一中长期外币资产配置。特别是“走出去”的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机电产品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项目,进一步推动了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出口应收债权融资等业务的快速增长。在新形势下,出口信贷业务有哪些新的特点,商业银行应关注哪些业务要点?下面以一则出口买方信贷案例加以详细剖析。
A公司是中国的一家民营企业,在国内市场的专业资质较好,业务增长较快。近年来,A公司逐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打算在境外某国投资设厂,从事原材料加工和初级品生产。为此,A公司专门在投资目的国设立了项目公司B,由国内一家著名的总承包商C公司与境外项目公司B签署EPC总承包合同,负责项目施工建设,并带动国内设备出口。A公司接洽当地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分公司,希望获得政策性信用保险的支持,进而获取我国商业银行的出口买方信贷融资。
关注点一:出口信贷业务背景的真实性审核。相较于贸易融资的背景真实性,出口信贷业务所主要支持的机电产品出口、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项目的背景真实性较强。商业银行可要求企业提供项目相关的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支持函、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支持函、我驻外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工程承包项目的协调函、国家/省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商务部/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文件,作为背景真实性和政策合规性审核的主要依据。
关注点二:如何根据中信保承保的不同险种,设计不同的融资结构。目前,中信保公司承保的中长期政策性保险主要有: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融资租赁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本案可能涉及的险种主要是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
对于资本性货物出口(比如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信保公司可承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以境内贷款银行作为被保险人、以贷款协议本息为保险标的政策性保险。商业银行在此保险基础上,为出口合同/总承包合同的买方/业主提供出口买方信贷。该险种的赔付比率上限是95%,即最高涵盖贷款本息合计的95%,保障范围是95%政治险和95%商业险,俗称“双95”出口买方信贷项目。其中,“政治险”包括汇兑限制、贸易禁运或吊销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动乱、恐怖主义行动及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商业险”则指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破产、解散。
海外投资保险是中信保为鼓励中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行为,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以及违约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中基本政治保险最高赔偿比例为95%,违约项下赔偿比例最高为95%。
在本案中,既有境外投资行为,又有工程承包行为,如何选取保险险种?首先,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投保条件,较海外投资保险更为严格。根据担保条件不同,出口买方信贷可分为主权项目(即某国财政部作为借款人)、财政担保项目(即某国财政部作为担保人)、银行担保项目(如银行保函)和企业担保项目(法人保证、抵/质押等)。而“海外投资保险”并未对担保条件进行严格要求。其次,对于放贷银行而言,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保障,要比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障更加全面。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既保障政治风险,又保障商业风险(借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破产、解散);而海外投资保险仅保障一般政治风险(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和附加政治险(违约险),并不包括商业风险(借款人破产、拖欠本息等)。
在本案中,企业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措施:针对境外总投资的基建部分购买了海外投资保险,由国内一家商业银行提供融资;针对总投资的设备出口部分购买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由国内另外一家银行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投保要求较海外投资保险更为严格。应中信保要求,在企业为出口信贷融资协议提供了法人保证及房产抵押等担保措施的基础上,中信保出具了出口买方信贷保单,属于上述四种买方信贷类型中的最后一种,即企业担保项目。
关注点三:出口买方信贷的资金流向。出口买方信贷的放款人是国内银行,借款人是境外企业、银行或境外财政部,贷款资金的用途通常是支付中国出口商或总承包商的出口应收货款或应收承包工程款等。因此,出口买方信贷业务通常采取的放款方式是,国内银行在审核境外借款人的提款条件后,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国内的出口商或总承包商。在这种放款安排中,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在境外,贷款资金的实际收款人在境内,实现了资金的不出境 “受托支付”。
出口买方信贷的项目实施地在境外,为何贷款资金全部放款到境内呢?这个问题对于贷后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信保公司受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要求,获得出口信贷支持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国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5%(这个比率又称作“国产化率”)。事实上,中资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国产化率往往要高于35%,可以通过工程总承包有效带动中国的产品、设备、劳务“走出去”。这意味着,总承包合同项下的绝大部分工程款需要汇回中国境内,但仍有一部分款项会留在项目实施国,用于当地支出(比如当地劳务费、当地采购料件等)。在实操中,放款银行之所以将贷款资金全部支付给国内总承包商,主要是考虑到总承包商对于境外项目的实施总体负责,包括分包、采购、技术服务、劳务等。由总承包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一支付使用,包括汇至项目实施国使用或在中国境内使用,既能实现工程款的统一调配、优化使用,又能防止贷款资金在借款人或业主手中发生挪用。这也是出口信贷贷后管理的应有之意和必然选择。
关注点四:贷款资金的国际收支申报及结汇问题。根据上述出口买方信贷放款的资金流向,贷款资金并未出境,而是由国内放款银行直接支付给国内的出口企业。那么,应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呢,贷款资金是否能够结汇?从本质上看,该笔贷款是国内银行与境外借款人直接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境内出口企业仅仅是贷款的收款方,并不存在与国内银行的借贷关系。出口企业收到的款项,从本质上看属于其经常项下(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收汇,而非资本项下。因此,境内解付行/结汇行应通知境内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使用境内银行对外提供的买方信贷”字样。既然这笔款项属于出口企业在基础交易项下的收汇,那么该笔款项可以正常结汇。
关注点五:收汇资金叙做低风险业务。本案中,国内投资方与境外项目公司属于同一个集团,因此项目下的所有资金筹措与资金使用,均由集团在本外币、境内外、即远期等维度统一运筹。如上文所述,出口买方信贷的贷款资金属于出口企业在经常项目下的收汇,因此这部分外币资金既可以结汇,也可以办理美元存单或原币划转至非放款银行的企业同名账户中。在美元加息的背景下,出口企业可办理美元存单质押,进而请商业银行办理银票、国内证等低风险业务,通过持有外币资产、主动人民币负债,来实现企业资金收益的最大化。
关注点六:抵/质押品与保险的法律关系及风险实质。本案中,作为从属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的主合同是出口信贷融资协议,融资银行享有房产的抵押权。中信保出具的买方信贷保单的被保险人是融资银行。那么,融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和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以及业务的风险实质是怎样的呢?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处理此类业务的经验尚不够丰富。保险不同于担保。如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融资款项,融资银行须先执行法人保证、抵押和质押,若所获款项不足以偿还出口买方信贷本息,中信保才会将不足部分的95%赔付给保单的被保险人(即融资银行)。融资银行在处置法人保证、房产抵押时,要充分考虑到处置难度(包括市场接受程度、处置耗时、司法程序、市场价值等),并与中信保保持密切沟通,避免中信保对银行执行担保和处置抵/质押资产的处置时间、处置程序、公允价值等事项提出异议,进而避免该异议构成保险拒赔的理由。在实操中,一旦出现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破产、解散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中信保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中信保即介入担保财产或权益的执行。因商业银行和中信保公司对于此类项目的担保处置和保险赔付经验并不多,因此商业银行在评估担保与保险并存的出口信贷项目时,要格外关注可能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