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吴志远
印度增值税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文/吴志远
2017年4月,印度通过了增值税改革方案,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一种变通的“双轨制”增值税取代了过去复杂多重的流转税体制。中印两国是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也是当前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本文搜集整理了印度增值税改革有关情况,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营改增改革进行比较,并提出印度增值税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莫迪政府经过多番努力,宪法修正案于2016年8月在印度议会获得通过,为改革扫除了法律障碍。2017年4月12日改革方案获得议会多数通过,于201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此次增值税改革并不是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统一的增值税,而是在基本保障各州征税权和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实行一种变通的“双轨制”增值税,即对州内的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由中央和州政府按照同一税基、固定的税率分别征收各自的税收,对州之间交易,则由中央征收综合增值税。在抵扣规则方面,中央和州征收的增值税不能互相抵扣,各州的增值税也不能互相抵扣,只有综合增值税可以按照一定顺序和中央增值税、州增值税相抵。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多套台账,对不同的增值税进行分开管理。从权责划分看,在宪法修正案的框架下,设置增值税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委员会有权就中央和各州的税收分配方式、税目税率、税收优惠等提出方案。
此次改革简并十余个税种,具体包括中央征收的中央增值税、附加增值税、服务税、附加关税以及特殊附加关税,州征收的州增值税、中央销售税、奢侈品税、博彩税、娱乐税、入市税等。但仍存在例外情形,主要包括:生活消费用酒、电力和不动产销售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仍按原制度征税,酒征收州增值税和消费税,电力征收电力税,不动产征收印花税和财产税;汽油、天然气等五种油气产品暂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税率确定为零税率、5%、12%、18%和28%五档。其中12%、18%是标准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货物和服务;5%是低税率,适用于咖啡、茶、药品以及部分旅客运输服务、纸媒的广告服务等;28%是高税率,适用于空调、冰箱、电影票、博彩等,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对于食品、谷物、牛奶、粗糖、盐、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项目,免征增值税。
此外对于宝石类产品还设有特定税率,如对于半宝石,税率为0.25%;对于黄金、白银、珠宝首饰,税率为3%。对于特殊行业,在适用28%税率的基础上,还加征不同幅度的附加税,如普通小汽车加征1%或者3%,奢侈汽车加征15%等。
印度增值税采用消费地原则,不再采用过去的生产地原则。起征点为200万卢比(约合21万人民币),年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企业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另外实施类似于我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卢比的(约合53万人民币)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综合税率纳税(制造业1%、餐馆2.5%、贸易商0.5%),不实行进销项抵扣。
原有各流转税实行的税收优惠在新的增值税体系中不再延续。为了维护改革稳定,中央和各州政府可以通过财政预算的方式对相关对象予以弥补。改革后尽可能少出台税收优惠,并在全国范围内保持一致。为了平衡中央和各州税收利益分配,设置了5年的财政过渡性补偿基金,对因实施新税制导致财政收入减少的州给予补偿。
印度增值税改革与我国营改增改革同属流转税领域的重大改革,均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二者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点。
从改革目的来看,都是为了统一税制、促进经济发展,但因为政治体制、历史的原因,印度不仅要实现货物和服务税制的统一,还要实现中央和各州税制的统一,需要合并的税种更多,协调难度更大,改革筹备时间更长。
从改革步骤来看,我国营改增改革采取“先试点再全面推开”的方式,稳步推进改革进程,发现问题及时纠补,确保税改顺利落地并取得实效,而印度增值税改革在同一时点全面铺开,以期一步到位实现税改宏愿。
从改革总体方案来看,我国更注重增值税自身的完整和协调,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关技术处理侧重于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通畅,以促进分工细化和经济结构优化。而印度更注重增值税形式上的统一,采取一种变通的“双轨制”,保留了部分过去税制的影子,中央和各州征收的增值税不能互相抵扣,不动产未纳入增值税征收和抵扣范围,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重复征税、资金占压等问题仍然存在,且企业需要同时建立多套台账,对不同的增值税进行分开管理,操作较为复杂。
印度的增值税改革对当前我国营改增、健全地方税体系等方面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
一是加快推进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增加立法透明度。按照十八届三中、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税收立法工作。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增值税改革,认真评估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执行情况,逐步推进增值税立法,并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承受能力、行业税负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清理有关优惠政策,建立规范的现代增值税制度。
三是加快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
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通过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确保了地方既有财力不变,但随着营业税的退出,地方税税种结构、收入结构、税权配置等方面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的问题日益显现。下一步,应结合理顺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健全地方税体系,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税收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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