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友勤
[摘要]培养国际化的高层次法学人才成为当今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以职业生涯为视角,从双向满意度、工作效能度、人才阶层合理度三个维度审视法学人才与国际法律市场的结合,存在着人格与职业不适合、能力与职业不匹配、职业生涯设计不科学三大困境。应探索国际法律市场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创新模式,构建具有国际视野的综合专业知识结构,以达到高层次法学人才在国际法律职业生涯道路上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国际法律市场;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一、国际市场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衡量指标一市场契合度
法学人才与市场的契合度是以职业个体与职业市场为检视视角,衡量国际市场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不同于单纯检视法学人才对知识熟练与应用的程度,更具客观性和全面性。这一指标又可细分为双向满意度、工作效能度、人才阶层合理度三个维度。
双向满意度即法学人才与国际市场的相互认同、相互依赖、相互信任。法学人才要融入到国际法律市场中需要法学人才自身对从事国际法律实践或是研究国际性法学理论具浓厚兴趣,也即法学人才进入国际市场的自发性。这种自发性的前提是法学人才对国际法律市场的认同与信赖。同时,国际法律市场对法学人才的认同使得市场可以接纳更多的人才,使其更具开放性,而开放性是市场重要的特征之一。因此双向满意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才与市场的融合性程度。
工作效能即法学人才在现有市场环境中工作的能动性与创造性。这也是法学人才自发进入国际法律市场后二次自发性行为,是法学人才立足法律市场的重要工作态度与方式。当人才将工作看作是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而不仅仅是生存手段时,工作才会变成自动自发的行为。因此工作效能的高低是衡量法学人才对所从事相关领域的持久性,也是考量人才与市场契合度强弱的重要指标。
人才阶层合理化即法学人才在职业生涯发展过程中均可以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不同阶层的市场环境。人才在逐步实现职业生涯目标时,各阶段所需的工作空间不同。根据舒伯的“职业生涯理论”,人生职业生涯发展可划分为成长、探索、建立、维持和退出五个阶段。他认为每一阶段都有一些特定的发展任务需要完成,每一阶段需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准或成就水准,而且前一阶段发展任务的达成与否关系到后一阶段的发展。因此,每一阶层之间合理衔接,才能给不同生涯发展阶段的法学人才提供发展动力。而合格的国际型法学人才必须在每一阶层都可以实现自己的阶段性职业生涯目标,这是考量人才与市场结合的完整度的维度。
以上述三个维度去考究目前高层次法学人才与国际法律市场的契合度,可分析出现有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困境,并据此寻找现有培养模式之创新策略。
二、高层次法学人才与国际法律市场结合过程中的职业困境
国际法律市场不仅包括国外的法律市场,也包括含有国际化元素的部分国内市场。一方面,愈来愈多的国内法学毕业生赴国外修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并选择在国外法律市场工作。另一方面,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大量国外经济实体进入国内市场,使国内法律市场也呈现国际化的特征。因此,法学人才虽在国内工作也无可避免的需要具备国际视野与国际化的法学知识功底。可见,不仅是国外抑或国内,高层次法学人才都逐渐趋向与国际法律市场相融合。但在其与市场相融合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困境,导致生涯发展不顺畅的结果。
(一)人格与职业不适合
霍兰德教授在其所著的《职业决策》一书中描述了六种人格类型即实际型(Realistic)、研究型(Investigative)、艺术型(Artistic)、社会型(Social)、企业型(Enterprising)、传统型(Conventional)。相對应的,职业也可以分为六种类型,法律职业也如此。法学人才首先要明晰自己的职业人格与所对应的职业类型,在进入国际法律市场时,才能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获得其需要的机会与奖励。这种情形即称为“和谐”(congruence),也称“人——职匹配”。
目前的法学毕业生,特别是进入国际法律市场的毕业生,会选择进外企法务部门、国际律师事务所、出国深造等就业路径。但在不明晰自身职业价值观、职业人格及职业适配性的前提下,依主流观点做出的职业选择自然也无法达到前文所述的“双向满意度”。
(二)能力与职业不匹配
职业人格类型决定职业路径的选择,影响着“双向满意度”的实现。而专业知识结构决定着具体职业的选择,影响着“工作效能”的提高。职业人格可以通过测量而知晓,但专业知识结构的养成与构建非一日之功,特别是国际法律市场对法学人才的国际化要求。
据笔者研究,法律职业各类型之间对法学专业的相关性有强弱之分。笔者认为专业与职位的相关性可以分为三种:I型为专业与职位相关。如法学专业与律师、法官、专任法学教师职业的关系。Ⅱ型为专业技能与岗位相关。如法学毕业生在数年的研究生学习中,培养了考究外企规章制度合理l生的能力,这与外企管理部门所需要的技能有一定相关性,因此一些国际型法学毕业生也会被外企单位的法务、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聘用。Ⅲ型为专业素养与岗位相关,这里的专业素养实质上就是指“软技能”。如综合素质、沟通交际能力较强但法学学术水平相对较弱的毕业生,可从事争取案源、与当事人沟通抚慰的工作。
很显然以上三种类型对法学人才专业知识结构的精专性要求是不一样的。职业主体若从事与自身专业知识素养不相当的职业,便不能做到学识与职业相匹配,导致工作效能低下。这也是人才与市场结合时经常遇到的困境。
(三)职业设计不科学
法学研究生经过主干法学课程的通识教育后,在研究生阶段便将精力放在重点学科的纵向研究。这其中,存在两个被忽略的问题。一是因为太过专注于本学科领域而忽略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特别是国际化视野的培养。二是因为主要精力用在法学研究上而忽略了对职业生涯的设计。实质上,对于欲进入国际法律市场的高层次法学人才而言,这两个问题相互关联。若无具备国际视野的法学知识结构,自然也不会有从事国际法律事务的职业生涯设计,因为职业生涯设计包括求知生涯在内。
现实中,职业设计不科学性表现在:第一,设计滞后性。职业设计是一门系统工程,它需要从学生致力于进入国际法律市场之时便应开始,若是进入国际法律市场时才开始,便是设计滞后。第二,设计片面性。若根据职业主体的职业兴趣、业务能力、职业人格、职业价值观等因素等某一或某几方面设计出来的职业生涯就具有片面性,是不科学的。通常法学人才依全面的、科学的职业生涯路线发展则不会轻易出现跳槽现象。但若只以某一方面,如兴趣爱好、薪水福利等因素做考量来设计职业生涯,就业的失落感会很大,否定原设方案而跳槽的可能性会增大。第三,设计静态性,即学生不能以动态的眼光来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以致于不能预测到未来较长阶段应做何种准备、何种调整。当人才在某一职业层次工作时间太长会产生职业惰性从而失去工作积极性,职业生涯自然会发展不顺畅。
综上,高层次法学人才在与国际法律市场结合时契合度不高有三个常见的困境。一是“进不对”,即没有选择合适自己的国际法律市场。不能透彻了解法系的区别、地域的区别、不同法律职业的区别等,“双向满意度”肯定不高。二是“定不准”,即法学人才的能力定位不准,盲目从众择业,这必然导致“工作效能”低下。三是“呆不久”,即法学人才在进入国际法律市场后才开始重视职业生涯设计,跳槽转岗现象明显。法学人才的高易动性将带来人才阶层松动,使得“人才阶层不合理”。针对这三个困境,法学教育应重视高层次法学人才的职业生涯指导与国际法律市场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构建。
三、国际法律市场高契合度高层次法学人才创新培养模式之探索
(一)培养的起点:法学专业课堂与职业指导课堂相融合的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上,应做到法学专业课堂与职业指导课堂相融合。采用“职业测评——普适教学——分类教学”的新模式。首先教师设计出法律人格类型检测量表,并有与之对应的参考法律职业,学生可以根据量表初步检定自己的职业倾向,以便在接下来的教学培养活动中予以验证和固化。其次,教师在课堂上应照顾到各类型职业所应具备的法学知识。最后,根据不同学生的职业倾向有针对性的举行小群体辅导,提升学生某方面能力。如要从事法律社会工作的学生,应加强与人沟通的能力。
教学方法上,要注重学生的自我探索而不是灌输式教授。教师的角色更像一位唤醒者,唤醒沉睡在學生中的职业探求欲望。从一名不知何为的学生变为一名知为何,知何为的觉醒者。如学生倾向于涉外律师职业,可以通过让学生分别扮演律师、法官、检察官、本国当事人、他国当事人等角色进行法庭模拟,从不同的视角体验涉外律师职业,以不同的心境体悟涉外律师人格。如此,学生会自发的了解到要欲从事的职业与自身能力是否相匹配。
(二)培养的关键:国际视野与综合知识结构的构建
正如南京大学杨春福教授所述,国际视野与研究能力是国际化研究型法学人才培养的着眼点。国际视野及综合知识结构除需了解域外专业知识的基本要求外,对民族特性、法律思维、法律用语等也应重视。基于此,可以从三方面着手培养高层次法学学生的国际视野与综合专业知识。
第一,改革研究生英语教学内容,从单纯的听、说、读、写转变为融入外国法律文化与法律思维的英语教学。英语是进入国际法律市场的语言条件,不可或缺。法律院校的英语教学团队应由中国英语教师、中国法学教师、外籍英语教师组成。中国英语教师须有基本的法学知识,承担英文法律文书写作的教学;中国法学教师须有国外留学背景,承担外国法律思维的教学:外籍教师承担着听、说、外国法律文化等教学。
第二,重视课堂外涉外法律事务的实务性教学。因为研究生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在此阶段多开展实务性教学已具备可行性。同时,实务性教学也是对上一阶段职业倾向测试的验证,做到在课堂内认知各职位所要求的法律人格,在课堂外固化法律人格。最终完成不同类型的法学高层次人才培养。
第三,开展域外短期法律课程夏令营,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与美国OCU法学院合作的暑期项目。将学生放置真实的实务环境中完成法律人格的固化可以提前检视法学人才与国际法律市场的契合度。
(三)培养的成果:法学人才职业生涯的良性运行
目前高校在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对其职业生涯的指导力度不够的。因为高校认为职业生涯指导课程在本科生阶段已经教学完结,法学研究生教学应以学术素养的锻炼为主,多做法学理论研究,多锻炼法学思维,多撰写学术论文。没有以职业生涯设计为导向的法学研究生教学对人才的培养不利于人才与市场相融合。因此,高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应针对欲进入国际法律市场的学生专门开设职业生涯指导课程。同时,还应重视学生毕业后对其职业生涯发展的跟踪与指导工作。
四、结语
依前文所述,法学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否与国际法律市场契合,考究的是双向满意度、工作效能度、人才阶层合理度。质言之,是考究高层次法学人才在国际法律市场的职业生涯是否处于良性的运行轨道。这也是检验法学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借鉴职业生涯发展周期理论总结出法学人才在国际法律市场中的职业发展轨迹图,引导法学人才进行职业生涯道路的调整与修正,最大限度的帮助学生解决职场困境,实现“人——职匹配”的职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