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

2017-12-16 10:47齐雪锋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网络交易法律保护

齐雪锋

摘要:针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消费者隐私权频繁遭到侵害的问题,还要从加强法律保护角度进行有关立法问题的思考。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成因,井在了解发达国家立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对策,从而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7)09-0182-05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人们的新宠。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网络交易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犯的问题十分突出,甚至引发了人们对网络交易的担忧和不信任。因此,应加强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隐私权

(一)概念

在我国宪法和民法中,隐私权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知悉、了解和利用的权利,包含名誉权、肖像权等。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人们开始普遍在网络交易中进行个人信息的提供,从而衍生出了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因为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需要进行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各种信息的提供,而这些信息在过去的生活中并未涉及。不同于传统生活,处在网络世界的人们会将自己的邮箱、照片等个人信息发布到网络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他人进行这些信息的浏览,也会浏览别人的一些信息。而这些内容并非全都是传统隐私权需要保护的,但在相关司法实践中依然侧重采用传统隐私权进行保护。值得人们注意的是,网络具有较大的自由性和随意性,这将导致消费者的风险增大,因此还要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进行加大,从而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由此可以认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概念应该被扩展为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享有提供个人信息且信息不会受他人侵犯、利用等权利,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在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时依法维权。

(二)特点

不同于传统的消费者隐私权,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会被他人以特殊手段侵犯。在过去,人们主要通过监听等手段进行他人信息的窃取。而在网络交易中,人们可以随意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然后通过非法披露和使用进行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其次,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也具有侵犯行为多样化的特点,不光网络交易主体能够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网络设备供应商、政府、黑客等多个主体都有机会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最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带有了商业价值。因为在网络中产生的个人信息不同于过去受到加工和搜集等条件的限制,这些信息能够在网络中以快捷的方式得到复制和传递,所以也能被大量贩卖和利用。目前,很多网络经营者都对在线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了收集和窃取,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广告的投放,以至于网络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已经泛滥。

二、加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义

(一)完善我国民法理论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规定,也并未形成完整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制度体系。在现有法律中,也并未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隐私权进行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机构侧重利用传统民法中的隐私权保护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保护。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也呈现出扩大化趋势。在该背景下,更多的隐私内容得以在网络上出现,如个人身高、体重、财产等,都被纳入到了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的范围。为加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要对民法隐私权保护范围进行扩大。而从这一角度来看,加强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能够推动我国民法理论的完善与发展。

(二)满足网络发展需求

互联网的发展,使人们打破了时空局限对人们沟通交流的限制,从而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较大便利。而网络交易的产生,也促进了人们进行民事交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但就目前来看,由于现有隐私权法律保护无法进行隐私权侵犯行为的有效遏制,很多消费者的隐私资料被泄露和非法使用,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网络交易产生不信任感。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已经成为限制网络发展的一大因素。因此,还要加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便为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进而使网络发展得到保障。

(三)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方面存在立法空白,以至于司法实践操作总是难以顺利进行。为进行网上交易安全的维护,有关机构通常将网络隐私权归人名誉权,以进行间接保护的提供。但是,在网络侵权行为并未给受害者带来名誉损失的情况下,这些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将无法得到法律制裁,继而导致网络上的这种行为依然屡禁不止。而这种行为的频繁发生,则将导致网上交易的秩序被扰乱,进而不利于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因此,还要加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确保网络交易行为能够得到规范。

三、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法律保护现状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成立时间较短,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并不存在专门针对隐私权设置的法律条款,仅仅能够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发现有关内容。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第39、40条中出现了不得随意闯入公民住宅收集信息和保护公民通讯中秘密的有关内容,虽然并未涉及隐私字眼,却体现出了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在民法通则的101条中,做出了有关他人不得恶意中伤公民名誉的规定,而名誉权也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由此可见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针对消费者提出的权益保护法中,更多的涉及了有关隐私权的内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25条中,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对消费者随意进行搜身检查。在我国刑法第252条中也指出,公民享有通信自由,非法拆开他人信件将被处于拘役或刑罚。但是,这些条款需要在特定场合下使用,无法为公民权益提供普遍保护。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全面进入到了信息时代,政府却并未出台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提供法律保护的条款,有关的内容大多分散在地方性法律法规中。由于这些法规大多为部门法规,并且内容比较笼统,未能明确规定消费者隐私保护的责任應由哪些机构或部门担负,因此无法为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提供足够的隐私权保护。endprint

(二)我国法律保护问题

在国家目前所处的立法保护状态下,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需要面对较多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大体可以划分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合理收集、不正当利用和控制权的侵犯。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将给消费者带来较大的隐私安全隐患。

首先,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时常需要进行真实姓名、家庭住址、邮箱、银行账号和电话号码等信息的填写,而一些交易网站甚至要求消费者进行收入水平、职业等信息的填写。一些经营者出于商业目的,会利用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对这些数据进行收集。除此以外,也有一些经营者会利用计算机跟踪技术对用户浏览的网页信息进行收集。比如在用户浏览网页中一旦点击到含有cookies的服务器,网页服务器就会自动完成用户计算机跟踪文件的创建,并对用户在网络上开展的一切活动及有关数据进行记录。通过对该网站进行跟踪,经营者则可以完成用户个人喜好等信息的查看,然后进行相应产品的推广,以便获得更多的收益。此外,一些网络黑客也可以通过非入侵他人计算机进行资料盗取。

其次,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往往是为了进行产品营销。但实际上,也有一些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会将收集的信息进行不正当利用。比如,一些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向其邮箱进行商业性邮件的发送,不仅将导致用户的正常通信因邮箱空间被占用而受到阻碍,还会遭受邮件本身安全问题的威胁。一旦发生商业纠纷,一些经营者出于泄愤等目的,也会出现擅自进行用户信息曝光的情况,进而导致消费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此外,也有一些运营商直接通过兜售消费者的信息获取,而购买消费者信息的第三方可能利用这些信息从事不法活动,进而导致消费者的权利受到威胁。

最后,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有权进行个人信息的使用控制,不仅可以进行信息的修改和增添,还可以将信息永久删除。但就目前来看,一些经营者存在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情况,在用户已经删除或更改个人信息后,依然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擅自篡改或发布,进而导致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

(三)隐私权问题的成因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遭受侵害问题的出现,与我国立法不够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而除此以外,也与网络交易安全问题的存在、网络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和消费者缺乏法律与安全意识有关。

首先,国有现有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局限性较大,以至于难以解决网络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中的维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中,信息的传播速度会变得逐渐加快,网络运营者也将拥有更强的能力进行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要以立法形式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才能使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因此,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明显存在滞后性,无法满足现阶段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需求。

其次,网络的发展虽然给人们带来的诸多好处,但是其引发的安全问题也屡见不鲜。相较于现实生活,网络环境本身较为透明,所以难以保存个体隐私。而这已经成为了网络的固有缺点,如果未能得到有效监管就会给消费者带来隐私威胁。但目前在网络交易中,监管机构的实际监管与有关法律存在一定的差距,甚至监管机构就会出现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而在为消费者提供隐私保护的过程中,由于难以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取证,监管机构也无法有效发挥职能。此外,目前监管机构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力度较弱,仍然采取分业监管的形式进行运营者的监管,无法满足目前网络交易的监管需求。因此,受这些因素的影响,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隐私权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

再者,网络经营者在缺乏法律监管的网络环境中,如果本身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就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处于追求利润的目的,这些运营者会利用各种途径进行消费者信息的收集,然后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进行业务营销,进而满足自己的业务需要。因为,结合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营销方式的选择,能够使运营者的营销成本得到降低,并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在商品化实现的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也必将遭受侵害。

最后,网络消费者本身缺乏法律和安全意识也是导致其隐私权被侵害的重要原因。受文化、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人缺乏法律意识,在网络交易中不能主动进行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受到隐私侵害后也缺乏维权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涨了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的滋生。目前,很多消费者会利用个人信息与商家进行折扣或优惠的换取,以至于给运营者侵犯自身隐私权提供了机会。此外,也有较多消费者在隐私遭到侵害后不愿意寻求法律保护,也导致了侵害让人隐私权的活动开展的肆无忌惮。

四、发达国家及地区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一)美国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美国作为经济较为发展的国家,网络交易也十分盛行。而早在1988年,美国联邦委员会就开始关注消费者网上隐私保护的问题,并提出了通知和知情原则等多项原则。为使消费者隐私受侵害的问题得到解决,美国进行了建议性行业指引、开展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和加强网络安全技术使用这三个准则的制定。为进一步约束网络运营者的行为,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的出台,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了一些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开展网络活动,同时借助立法和政府机关为消费者隐私权提供保护。考虑到互联网对儿童的影响,美国也进行了“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有关条例的设置,明確要求经营者在征得未成年人代理人允许后才能进行儿童个人隐私信息的获取。就目前来看,在网络交易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美国要领先于其他很多国家,拥有丰富的立法和实践经验。

(二)欧盟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推行针对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的地区,其在总结各国宪法和人权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数据保护法。1995年,欧盟进行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颁布,用于协调各国隐私法的冲突。在这部法规中,个人信息秘密被界定为公民所有的数据信息,并将“个人网络资料使用”定义为可以自觉或不自觉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该项指令的颁布,使得欧盟以立法形式为个人数据信息提供了保护,并且也在整个欧盟地区进行了数据保护优惠政策的推行。上世纪90年代,欧盟也针对数字通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发布了指令,对各成员国的行为进行了统一,要求各成员国在处理电子通信业务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此外,欧盟也进行了特别保护委员会的设置,以确保参与网络交易的国家能够切实为消费者提供隐私安全保护。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欧盟有效推动了个人隐私保护做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和发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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