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非常态化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2017-12-15 14:59杨翔宇
中国市场 2017年35期
关键词:股权转让对策建议

杨翔宇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主体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公司法》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常态化股权转让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股东非正常死亡、债务或者离婚等情况下有股权纠纷、法理冲突等问题。文章建议,实践过程中应重点解决上述三种情况的非常态化股权转让问题,并在后期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非常态化;对策建议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5.055

1 引 言

随着市场规范性不断增强与公司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早在1994年便实施了《公司法》,经过2005年的修订一直沿用至今。然而,公司法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常态化股权转让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产生了股权纠纷、法律不清晰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本文的核心目的,在于综合分析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非常态化问题,做出细致的分类与探讨,并针对其产生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以期促进公司法未来运行规范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非常态化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研究非常多,根据中国知网(CNKI)的检索记录可以发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研究从2000年开始,以后逐年增加,2006年的研究数量达到新的层次,2011年最高,此后每年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目前国内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研究多偏向于股权转让的某一方面,或者单一地联系公司的相关文件与制度来分析,基本上没有研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非常态化转让,而这个恰巧是最容易产生商业纠纷的领域。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研究可以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某一方面的问题探究。段威等重点关注了《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权的制度,一般来说,公司股权在内部或者在与第三方的转让过程中,都需要一部分股东同意。他认为这种制度安排能够很好地体现出公司的人合性要求。[1]其次,是从法律的角度来整体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黄睿,唐英玲、黄乐定等以两个特点为基础,即公司的资合性特点和人合性特点,从两个对立面来说明公司资本和股权的自由流动。[2]最后,是以与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外部文件或者制度性规范来分析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钱玉林研究了公司章程与股权转让的关系。他提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的权利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方面的权利却很模糊不清,只是简单提到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这种含糊不清的表述也极大影响了公司章程的效力。[3]刘贵祥等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为案例,介绍了行政审批和合同与股权转让的关系。[4]

3 公司股权的常态转让与非常态转让介绍

3.1 公司股权的常态转让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可以依法将自己所持的股份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转移,一般来说有两种形式,包括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其中,内部转移是指股权所有人在法律和公司其他股东允许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公司内部人员,这与国外公司法的规定类似,体现了自由的原则。“外部转移”顾名思义就是股权所有人将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但是规定公司内部人员有优先购买权。

3.2 公司股权的非常态转让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比较简单,其中有规定,股权转让需要转让人和被转让人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协议,才能完成股权转让。但是,许多情况下股东并不一定是出于自愿的,而是由一些意外情况的法定事由造成的,这就是公司股权的非常态转让。如股东非正常死亡、债务或者离婚等情况,后面将详细介绍并阐释其引起的社会问题。然而《公司法》并未对该类型的股权转让做细致的规定,因此存在很大争议,需要后期做出更为完善的制度安排。

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非常态化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非常态化现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频率越来越高,所引发的股权纠纷等问题也越来越多,亟须相关部门进行完善治理。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常态化转让具有三种情况,即股东死亡、离婚和债务问题。具体来讲,这种由于法定事由引起的非股东自愿的情况包括:第一,股东在未明确或规定股权去向前死亡,产生的股权继承和股权遗赠问题;第二,拥有股权的一方与配偶离婚时所产生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由于股权也属于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会有股权转让的问题;第三,股东若存在债务问题,则股权可能存在非自愿转让的情况。

这三种非常态化股权转让,与《公司法》中的自愿原则相冲突,会产生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通过这三种非常态化转让股权而产生的新股东,是否能够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是否能够在现实工作中得到公司原有的其他股东的认可?二是在法理上存在根本性的冲突,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而非常态化的转让则会将其他法律上的原则强加给公司和股东,这样也就违背了公司法的人合性特征,这种法理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

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非常态化的完善对策

5.1 股东死亡引起的股权继承及遗赠应联系第三方原则

对于股东死亡而产生的股权继承,有学者认为应遵循遗产继承法,无需考虑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的意见,这与公司人合性特征是严重违背的。笔者认为,股权的继承者和受遗赠人不仅属于继承法里面的自然人,也属于《公司法》里面的第三方,因此为了避免股权纠纷,不能当然地得到股权,应该走法定的流程去获取,这点可以借鉴外国公司的做法,在《公司法》中将死亡股东的遗产继承纳入第三人转让的原则上来,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

5.2 夫妻离婚股权转让应考虑财产的特殊性

无论是我国的《婚姻法》还是《公司法》,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归属都有特别的规定,即在财产分割时以财产的原先所有权为准,即婚前所有还属于所有人。因此,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也应该考虑其特殊性,根据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实际出资证明来确定,当然,这种证明也需要划分为婚前出资股权和婚后出资股权,婚前的当属个人所有,婚后的出资应该以公司股权证明上注明的份额来划分。

5.3 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需平衡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债权人资产的凭证,当某股东负债较多时,则理所当然地要将股权置换为财产来清偿债务,这在国际上都是通行的做法。因此。当现实生活中出现此类情况时,也应按照该方法执行。当然,为了尊重公司法中人合性特征,必須要适当考虑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和诉求,这个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要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需要在《公司法》立法中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段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同意权”制度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13-121.

[2]黄睿,唐英玲,黄乐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分析[J].企业经济,2012(6):190-192.

[3]钱玉林.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J].法学,2012(10):103-108.

[4]刘贵祥.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J].中国法学,2011(2):144-15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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