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斯第二定理的质疑

2017-12-14 03:38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2期
关键词:科斯交易成本产权

(丰都县委党校 重庆 400000)

浅谈科斯第二定理的质疑

张玮

(丰都县委党校重庆400000)

科斯第一定理概括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在法律上如何安排,私人谈判都会导致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可能无为零,当交易成本很高,足以阻止谈判时,有效的资源利用将取决于产权的安排,这就是所谓的科斯第二定理,虽然这些理论极大的推动法和法和经济的拓展,但是本身也存严重的缺陷。

质疑;科斯定理第二定理;缺陷

一、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设计了一个典型的案例——牧羊女和农夫的相互博弈的故事,农夫和牧羊女边界清晰但是没有护栏,牧羊女羊有时会跑到农户的庄稼上,对农夫庄稼会造成损失。但是双方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安装栅栏防护,但是安装栅栏会有成本,如果不安装栅栏也会造成赔偿的损失,当双方都无防护措施时候,博弈的过程是两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当没有谈判时候资源配置是无效的,当存在双方合约谈判的空间时候,可以对剩余资源的瓜分,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如果双方没有合作谈判的时候,法律的归属权的分配对资源的配置效率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谈判且一旦谈判成功,无论法律归属权的分配如何,都会实现最优化的配置。但是谈判不总是顺利的,谈判中要耗费成本,这里所耗费成本称为交易成本,科斯认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候,谈判一定会成功。因此,科斯得出“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是不受法律状况的影响的”。但是交易成本为零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只是理论上的完美假设。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法律权利的初始界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特别重要的影响,即交易权利的初始安排会影响资源的最终配置,就要选择成本最低的资源配置方式,被称为科斯第二定理,产权的分析转入第二层次的扩展——法律“模拟”市场。

交易成本和谈判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

权一旦赋予某一特定的人或组织之后,就会出现如何要对产权进行法律保护措施必要性,是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因此如何产权保护也成为科斯定理的第三个层次的拓展——产权规则保护。产权保护规则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展开:

财产规则(Property rules)是指法律保护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禁止任何人的侵权行为,除非得到产权所有人的“事前”同意。这种事前同意的前提是所有者可以通过谈判,相互放弃自己的一些权利来得到自己想要的权利,产权保护规则保护所有者的权利。其他人想要改变现状就得事前和所有人进行谈判,达成协议之后,才能改变现状的产权分布状况,否则法律是禁止的。

责任保护规则(Lability Rules)是指非权利人在采取行动的时候可以不考虑产权的所有者的权利,如果对所有者造成伤害,就要对自己的行为对所有者的伤害进行事后赔偿,这种侵权的赔偿是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的,不能通过谈判实现。

不可剥夺规则(Inalienability Rules)是指在人性尊严,社会公德或良俗等的基础上的行为不仅在法律上加以保护,而且还禁止自由任意相互的转让,如贩卖人权。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这样的保护时候,那么法律绝不会允许任何人干扰侵害所以者,事前谈判或事后赔偿都是不可行的。

财产规则是建立在事前谈判的基础上,当交易成本比较高的情况下,则谈判无法进行,资源配置就是无效率的,这时使用责任规则能避免高交易成本谈判能达到更好效果,因为责任规则可以不用事前谈判,只要进行事后赔偿,这种情况下更有利于资源配置。是否能实现帕累托的改进取决于中立第三方的确定对所有者的赔偿金额,当赔偿金额大于权利的减少时候,那么中立的赔偿是合适的,反之是不合适。因此责任规则是否有效,取决于中立的第三方的赔偿标准。总之在进行规则的选择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成本大小。

二、对“法律模拟市场”的质疑

我们对于科斯定理的假设前提一是交易成为为零,一是双方存在合作的前提下进行,得出的产权分配的结论,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在这样的条下也不一定有效的,为了讨为了讨论下个问题,我们假定科斯定理是正确的即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将产权赋予何人,都是有效率的。但是当交易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我们的制度该如何规定资源的分配,波斯纳大法官对此问题进行的研究,如果交易费用比较高,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模拟市场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分配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法庭真的能够实现市场的功能,完全的模拟市场的吗,即使能完全实现市场功能,真的是多数人期望的结果的吗?

我们分别来探究这些质疑,第一的问题认为,如果法庭的功能比较强大,能够完全实现大法官的理论,将权利分配给那个出高价的人们,在无交易成本的前提下。这是法庭代替市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我们需要明白,这时候的法庭的功能是健全的,是全功能的可以有足够的能力能够找出出价的信息,从而找出最高的出价方,并对其授予相应的权利,只有实现这样的前提,才能合理的应用大法官的理论,但是在现实的复杂生活中,全能的法庭并不容易实现,法庭想要得到完整的信息相当困难,当交易成本超过一定的界限时,谈判已经没有办法进行,比如牧羊女和农夫的谈判剩余25元,然而谈判成本为35元,谈判净收益为-10元,这样双发就不会谈判。双方的交易就不会产生,要实现资源的配置就需要明确产权如果配置资源,因此我们要找到一种能够实现这种资源的最优配置并指导产权分配的原则,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波斯纳大法官将科斯定理和法律市场相结合,在肯定科斯第一定理的同时,即交易成本比较低的情况下,通过私人谈判可以实现最优的配置,同时也做出了修正,提出一旦成本上升很高,法律必须通过“模拟市场”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他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产权分配给在市场交易中可以得到这些产权的个人或是团体,这样就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实现取决于人们的意愿支付,意愿支付又取决于人们的实际支付能力,实现效率的同时,有损公平。

我们对这波斯纳大法官的这种第二定理的扩展的质疑,要明晰一些问题,即要实现“法律模拟市场”,即使在没有交易成本的市场中寻找愿意出高价购买的人也是困难的,法律很难判断出哪个团体愿意支付最高的价格,哪个团体更能够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加上在现实生活中的交成本不为零,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交易双方的策略行为等复杂因素的相互交织影响,使得法律机关很难判断谁才会真正的珍惜权利,即使可以判断出来最高出价人,产权配置的结果也不一定是最受欢迎的。同时模拟市场坚信为了提高效率,要将产权权利分配给最有能力支付的人,财富是实现效用的最有效手段。也就意味着拥有的财富越多,可以实现自身的效用能力就越大,反之财富越少,效用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使得等级制度加剧,贫富差距加大。迎合了少部分的利益,忽视了大部分的利益,在实现效率的同时,有失公平。这样的策略在实践中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拥护,存在着缺陷和质疑之处。

[1]吕明晓.科斯定理述评:内容、意义与缺陷[C].科斯与中国暨庆祝罗纳德·科斯教授百岁华诞学术研讨会,2010-12-29

[2]程承坪.理解科斯定理[J].学术月刊,2009(4)

[3]牛保全.科斯定理的含义、前提和争议[J].经济纬度,1994(5)

[4]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等.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张玮(1963-),女,汉族,重庆丰都人,主任科员,本科,丰都县委党校,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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