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2017-12-09 21:20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天津经济 2017年2期
关键词:工商户营业执照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

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问:为什么要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

答: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问:“两证整合”登记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两证整合”登记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问:“两证整合”登记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天津市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问:“两证整合”登记包括哪些业务?

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业务包括:(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问:“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什么功能?

答:“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具有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问:实行“两证整合”后,已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无需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生产经营地址变更涉及跨区县的,应按注销、重新办理登记处理。

问:实行“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给予两次罚款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问:哪些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供稿: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责任编辑:傅延怿 曲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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