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律视角下收入分配公平性研究

2017-12-09 20:18董佳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公平性财税分配

董佳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经济学院,昆明 650228)

财税法律视角下收入分配公平性研究

董佳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经济学院,昆明 650228)

收入分配公平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影响着社会的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但是同时出现的是收入差距拉大,于是收入低的群众会形成一种相对剥夺感。现在国家通过财税政策来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汲取,通过公共服务的方式来实现公平的目的达成。财税法律强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财税法律;收入分配;公平性

收入分配公平是指社会人员通过工作获得相应的社会财富,社会财富没有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是由全体社会劳动人员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在国际社会中一般以基尼系数0.4作为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标准,一旦超过这个标准线,社会就可能处于一种收入差距较大、分配不公的状况。尽管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强调共同富裕,强调对收入橄榄型社会的建立,强调对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我国仍然面临着收入差距扩大、收入出现严重不平衡的状况。

1.收入分配政策不完善,收入分配改革滞后。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导向不是很明确,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以及相应的方案设计存在着空白,从整体上来规划设计收入分配的政策并未能够具体化到可执行的政策措施上,特别是在各地区的收入分配政策调节上,各个地区在经济发展程度以及财富的内敛度上存在着不同的状况。一些地区的政策只是短时间发挥作用,能够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能够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的比重,但是对于再分配,各地区都缺乏相应的量化标准。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效果较为明显,另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成果不是很明显,在最低工资标准上存在着不同的政策规定,一些地区的最低工作标准已经严重与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这就造成了收入分配上的改革难度。同时在关于收入工资的确定上,一些地区的收入工资无法与企业协商,工资涨幅较小,这些给收入增长带来了难度。

2.社会保障政策不完善,无法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就收入分配的现状来看,当前我国城乡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农村经济主要以农业为主,城市以第二三产业为主,在经济发展效率以及发展成果上城市都优于农村。经济发展在整体上是进步的,但是在区域之间、在行业之间又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对不同人群收入差距各有不同。为了保障收入基本公平,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普通人民,我国在政策上开始注重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没有全面性地覆盖城乡居民,而且城乡居民之间的社会保障并不是很完善,尤其是我国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要高于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无论在养老保险还是在医疗保险等各种社会性的保障制度上,农村居民得到的优惠普遍低于城市居民,改革发展的成果并没有以一种公平性的方式惠及到普通的公民身上。我国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也要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由于地区上的差异,社会保障在指标设计上存在的差别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地区的收入调节力度。

3.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作用无法发挥。财税法律制度,其制定目的是为了能够调节收入分配,但是由于结构不合理,反映出来的逻辑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其预期作用的发挥。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税收制度注重税收对国民财政收入的作用,在这里强调的是国家对资源的汲取能力,但是忽视了税收对社会居民的收入分配调节、促进社会公平的方面。在当前的税收征收种类中可以看出,一般具有收入功能的营业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较大,而相应的财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较小。同时,在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以及结构上也呈现出不合理的状况。个人所得税在征收对象上主要是一些高收入人群,这些人员的收入较高,工作稳定,但是在收入上却呈现出不同的状况。因为对于另外一些高收入人群中虽然显性的收入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但是隐性的收入,特别是多种收入渠道造成了总的收入远远高于所得税的标准。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很难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对谁征收,社会上很多个体达到了税收标准但是没有被征税,这也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一、影响收入分配公平性问题的主要原因

4.经济改革不彻底,收入分配不公。在收入的来源上,一些行业收入较高,这些行业占据着优势资源,同时在资源开发上,这些行业能够通过资源垄断来实现高额的收益。例如在国有企业中,国企员工工作福利待遇远远超过一般民营企业,员工通过“搭便车”获得较高的收入分配,这些企业因为获得垄断性的资源以及国家政策上的支持,导致企业能够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以支撑着员工的收入,尽管在某种程度对比上,国有企业在营业收入方面远远低于民营企业。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垄断行业依靠自己的资源优势霸占着市场,没有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处于垄断行业的员工因此可以获得较高的收入,而在竞争上仍然处于弱势地位的民营企业员工没有相对的优势,由此造成了较高的收入差距。除企业之间的差距之外,城乡之间的差距也影响着收入的分配,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之间差距加大,而且在城乡之间因为资源的问题也严重地阻碍了一些农村地区的发展,造成了收入分配上的严重失衡。而无论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体制壁垒,还是城乡之间存在的体制障碍,都将影响居民的收入,拉大其中的收入差距。

二、财税法律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存在的缺陷

财税法律是国家汲取资源获得能力的相关合法性依据,同时也是为了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收入的平衡而有目的的设计。尽管财税法律在设计构建之处存在着这种预期目的,但是在财税法律调节收入分配上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

1.财税法律调节税种设计不完全。针对经济发展的情况,应该在个人收入多元化的背景下开始制定多种税种以保证税收收入增加,发挥财税法律的调节性作用。当前我国在初次分配的过程中税种是缺失的,一直以来,关于遗产税的讨论存在遗产税该不该收和收多少的问题。一般认为,为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应该对巨额财产征收遗产税。通过对不劳而获的财产进行征税可以减缓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对社会结构的更新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方案与呼声一直没有被明确采纳。同时,关于调节收入公平的消费税也没有更加详细规范化。一般情况下,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14个领域中,这些种类只有高等收入的人才能够消费,征收这类消费品税费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但问题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种类的消费税已经不能代表着高等收入人群的消费水平以及对象,反而是一般人群也在消费规定的消费物品。如果不对征收消费税对象进行修改或者更新,就会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况。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主要是对一些工薪阶层的员工进行征税,但是对于一些同样收入甚至是高于工薪阶层的收入群体,这些人大多都没有被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较为多样化,由于在税收征管方面,高收入群体体能够采取避税的方式或者手段,这样就降低了对高等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作用。

2.个人所得税在设计上不存在完善之处。财税法律在本质上就是通过对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富人征收部分收入,以弥补富人在致富过程中对社会的资源消耗以及部分人群的剩余价值剥削。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单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各项所得分为11类,对于这些种类的税种采取了不同的征税税率以及方法,这些税率和征税方法虽然有助于税收的征收方便,有助于对各类型的税收设置税率。但是,这种类型的税率征收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纳税人的具体经济情况,一般高收入的人可以将其收入进行分解从而逃避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高收入的人通过便利的途径减少了税收,而低收入的人则因为工作收入的集中增加了税收,这种税收设计就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形成了不公平的局面。当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采取的方式是定额扣除、定律扣除、限额扣除以及据实扣除,这些方式从某种程度将人均消费纳入其中,但是没有考虑到特殊的情况,如收入不同的人在消费水平不同的地方也会有不同的消费。不同的人群在家庭的消费情况以及开支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实现制定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这种统一的方式很容易造成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形成贫富差距。

3.税收转移支付的方式没有科学化。在我国的财税管理中主要是通过统一征税的方式,再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拨付财政资金。在税收的征收与管理中,中央与地方相互博弈,一般经济较发达的地方会向中央缴纳相对较高的收入,相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会缴纳较少的税收额度。中央在转移支付方面,就根据这种缴纳多少的方式来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就会拥有更多的财政补助,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拥有较少的财政支持,为此无法带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这种税收转移支付的方式无法实现对收入公平性调节。在关于税收转移支付的资金额度确定上,我国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地方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以及转移支付的系数进行确定的,但是这种方式并不能确保相对公平。因为在层级的政府体制安排下,每一层级的财政转移支付都有可能受到上一级政府部门堵截,无法实现相对公平。除了这种一般性的税收转移支付外,还存在着特殊性的转移支付模式,这种模式需要地方政府进行申请,由中央进行审批,但是在这种转移支付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人情因素,如通过人脉关系,一些地方政府申请不合格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造成了中央财政资金的不公平分配。

4.税收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失。我国地域广袤,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地域差异以及政策上的支持力度出现不同的发展程度,这些先天的不公平因素会引起地区在后天发展中无法快速地追赶经济发达地区。我国财税法律上没有对横向地区间的转移支付制度规定,因此地区之间的不公平现象只能通过中央的宏观调控进行管理。在重大灾情以及特别事件中,我国开始摸索出一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方面的对口援助。这种援助方式已经多次地在特别重大事件中反映出来,但是因为不具有制度上的规范,横向的转移支付也不具有制度化,并没有形成常态化的模式。横向转移支付有助于我国地区之间收入分配的调整,有助于实现经济的发展,然而横向转移支付意味着援助方需要投入更多的财政以及人力资源,这无疑是对援助方经济发展的一种弱化。在中国经济发展以GDP为衡量指标的生态下,援助方会因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因素而出现积极性下降以及效率低下等情况。横向转移支付是由中央政府牵头的,尽管它的积极性作用很多,特别是能够实现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一定程度调整,但是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中间存在多种因素,包括两个地区之间的差异程度等等,都会影响到其正式制度的构建。

5.税收征管力度不强。税收征管力度会严重影响到收入分配公平。当前我国在税收方面重视程度不言而喻,但是在税收的征管水平上出现各种问题。如关于税收对象的信息掌握程度上,虽然税收部门通过工商部门以及企业部门的收入信息来确定收入状况,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居民的收入渠道增多,居民的隐性收入与显性收入都呈现增长的态势,但是在税收的征管上却忽略了对隐性收入的计算,进而导致在税收的征收中各种漏税现象的存在,高税收群体却没有缴纳足额的税收。在税收征管上,因为征收主体的人员力量有限,但是征收的对象却较多,这就出现了在税收征收中力度不够的问题。因为在征收力量上的不足,再加上一些人群会利用各种方式逃避在税收征管之外,最终造成了税收在管理上出现各种不公平的现象。在税收收入中,需要充分掌握税收税源信息,但是在税收税源信息上,税收部门并没有与其他有关居民生活的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并实现信息共享,税收部门也就无法获取关于居民的这些信息,进而影响到税收的公平性。

三、完善财税法律,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1.完善财税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利用财税法律法规实现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其前提是要建立一套完成的财税法律体系,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对税收的征管以及利用税收进行调节。当前可以通过制定《国民收入法》来确定有关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通过收入法来确定各种分配比例之间的关系原则,就地区之间的阶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分配进行原则确认。为了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需要保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转移支付上能够具有明确的标准并能够遵循相关的原则。为此,需要制定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关系法,明确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转移支付关系,明确地方财政横向的转移支付关系等等,只有保证各项关系运行制度化,才能保证收入分配的合理化。为确保每一项财政支付能够发挥其最佳作用,能够保证社会的公平性,需要制定公共财政法,合理调节财政分配,发挥财政的作用,促进公共服务支出均等化的实现。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调节税收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实现居民生活的最低保障,保证人民能够有基本的生活条件。社会保障需要从国家集体层面上加以重视,通过国家税收收入向社会汲取相关资源,然后通过国家财政支出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的反哺。社会保障需要顾及人民的真实性生活,对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障性预算,应与实际的社会条件相协调,应该加强各项预算编制,注重中央与地方的财政预算关系的处理。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上,应该强调中央从整体上制定的制度,也应该强调地方特殊情况制定地方社会保障制度,打造全方位的保障体系,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网,保证人民能够享有一个最基本的生活环境。

3.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税收法律制度尽管具有一定的公平性调节性作用,但是税收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还需要税收法律的执行。为确保社会公平,税收征收主体应该加强对税收的监管以及执行,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税收部门也应该加强与各个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促进与各部门之间的合作,通过合作来搜集更多更详细的税收信息以实现对税收的征管。在税收的征管中,还应该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税收工作人员应该熟悉并理解有关财税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能够掌握较强的计算机技能,利用信息系统来操作相关的税务工作,提供税务水平。在税收征管中,还要能够加强对财税法律制度的宣传,提高相关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尽可能地减少税法规定的税收流失。

四、结语

收入分配公平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最理想状态,但是由于资源优势以及人的知识能力水平等因素的存在,必然会呈现出一个等级化的收入格局。财税法律法规的目的是调节这个格局保持在一定的均衡状态,保障群众最低的生活,使社会能够实现善治。国家通过税收汲取资源,提高国家能力,然后通过财政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虽然财税法律表面上是向少数人拿取,但其最终还是回馈到社会中,以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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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高君]

F126.2

A

1673-291X(2017)10-0004-03

2016-12-18

董佳(1981-),女,云南昆明人,讲师,硕士,从事财税、国际贸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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