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
“互联网+”背景下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监管问题研究
□自国
在全面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背景之下,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成为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中的有益尝试。与此同时,对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存在着诸多挑战,诸如法规制度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方式滞后、监管力度不足等。破解“互联网+”背景下地方政府购买服务面临的监管难题,促进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精准度,成为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加快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增强监管力度,客观把握问题症结,从而对症下药。
作为一种具体的公共服务供给创新模式,“互联网+”政府购买服务能够有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和效率,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需求。
(一)促进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创新,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以政府自身需求为中心,而“互联网+”政府购买服务则以公众需求为中心,强调顾客导向、公开导向、共享导向和结果导向。“使公共服务由单一的、非智能的传统供给转向多元化、网络化、智能化供给”。[1]一方面,能够助推公共服务模式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互联网+”背景下政府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大数据平台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利于简政放权,实现政府精准履职、精准定位,助推公共供给模式不断升级创新,从而加快服务型和创新型政府建设。另一方面,能够降低公共服务供给成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互联网+”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电子化采购,能够有效降低公共服务供给成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
(二)满足多元主体公共服务需求,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互联网+”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智能化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具有标准化、个性化、精准化和均等化供给的特征。一方面,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需求,促进公共服务供给向多样化方向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差异化和个性化,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化需求,“互联网+”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了公共服务的精准化和个性化供给。另一方面,助推公共服务向精准滴灌转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数据时代的公共服务供给实现了从粗放型供给向精细化供给的转变,政府角色从被动提供者发展成为主动适应者,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也逐步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极大地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发展。
(三)激活多元化供给主体活力,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互联网+”政府购买服务以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强调多元主体平等、公开、透明地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有利于凸显市场决定性作用,激活多元供给主体活力,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2]一方面,有助于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局面,从而激发各主体的参与活力。“互联网+”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为多元主体提供了相对平等、公开、透明的参与渠道和环境,能够增加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助于整合多元主体力量,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互联网+”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提供平等参与平台,能够促使参与主体之间实现强强联合或强弱合作,从而促进多元主体共同成长,有助于社会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
“互联网+”背景下为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监管责任和挑战。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思维的运用,促进了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智能化和精准化,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行政效能;另一方面随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日益突出,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也面临诸多困境。
(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法制化程度决定了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化水平,法规制度不健全是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监管过程中滋生寻租问题、腐败问题等各种乱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缺乏专门性立法,相关法条有待细化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就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等做了相关规定,但对具体的监管方式、评价指标等缺乏详细的规定,并且缺乏动态的修改和完善过程。另一方面,缺乏配套性法规,相关法规制度执行困难。自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来,财政部也相继下发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同时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性法规和政策文件,如《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等,但是由于规定不全面、政策打架等原因导致政策执行困难、执行效果不佳。
(二)监管机制不完善
当前地方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地方政府既是购买主体又是主要监管主体之一,由于缺乏多元化、智能化和动态的监管系统,监管主体之间职权交叉,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等问题。一方面,监管主体权责分工不明确,缺乏问责机制。政府作为购买服务主要的监管主体,内部分工不明确,权责分配不合理,难以起到相互制约和有效问责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力量监管薄弱,缺乏协调联动机制。媒体和公众作为社会监管的主要力量,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同时民众本身缺乏参与的意识和能力,导致社会监管缺位。
(三)监管方式滞后
“互联网+”背景下,对地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监管的核心是对相关数据信息的实时共享、整合、分析、评估和利用,这对传统的监管方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和挑战。一方面,监管主体缺乏大数据思维,数据信息整合共享程度低。相关监管主体主要利用传统的监管方式,如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年终考察等,无法有效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外包项目进行动态地监管,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共享不足,难以及时整合并分析、评估和利用相关数据信息,无法有效防范购买过程中的寻租、腐败等系列风险。另一方面,缺乏第三方评估监督机构,监管的专业性不足。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评估和质量监管需要第三方的评估监管机构进行科学系统的监管和评估,但是我国缺乏这样的专门机构。[3]
“互联网+”背景下,破解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困境就是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和互联网技术,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建设,努力创新监管方式,激发政府监管的内生动力和社会监管的活力。
(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地方政府购买服务向规范化和常态化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展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动态监管的前提。一方面,要完善基本立法,细化相关法规。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监管主体、权责分配、问责机制以及监管方式和方法等相关规定;整合已有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将其上升为条例或法律,避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互交叉和打架现象。另一方面,要因地制宜地出台地方性法规,克服执行阻力。结合相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充分考虑地方行政环境,充分尊重公众意愿,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和问计于民,因地制宜地出台地方性法规,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二)尽快完善监管机制
“互联网+”背景下,要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和问责机制,激发监管主体的内生动力,倒逼政府购买服务监管机制的完善和有效运作。一方面,要明确监管主体的权责,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设立部门权责清单,建立问责机制,有效避免推诿和扯皮等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改革社会监管体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渠道。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监管平台,鼓励媒体和公众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畅通参与渠道,增强社会力量的参与意识,构建相互交织、充分合作的社会监管网络,让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在媒体和公众的视野下有效开展。
(三)不断创新监管方式
互联网具有去中心、分布式和平等化等特点,打破了传统属地管理的边界、线下监管的方式和思维。一方面,转变传统监管思维和方式,加快数据信息整合和共享,增强监管的实时性和有效性。运用大数据思维和互联网技术,建立集信息共享、信息整合和线上监管的互联网监管平台,实时共享数据信息,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系统化、全方位、多主体的动态监管。另一方面,培育第三方评估监管机构,增强监管的专业性。依托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加快培育第三方评估监管主体,实施专业化监管,降低监管成本。
“互联网+”背景下,破解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监管难题,就是要以建立科学化、系统化和常态化的监管体系为导向,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方法,激发政府自身监管的内生动力以及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监管的活力,促使政府购买服务始终在阳光下进行。
[1] 闫冬玲,游英,刘俊,赵蕴.“互联网+”背景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8):325-329.
[2] 句华.“十三五”时期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创新探讨[J].理论探索,2017(2):22-27.
[3] 何寿奎,胡明洋,莫云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与治理机制[J].经济体制改革,2015(2):37-41.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研究生部
责任编辑:胡越